前两天开庭了,这起案件,是我为数不多的,在庭上主动申请审判长回避的案件。而且,被申请回避的人,不是普通的承办法官,而是该院刑庭的庭长。坦白讲,在做这个决定之前,我反复想了很久。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而是我太清楚,在一个本身就阻力极大的案件里,提出这样的申请,现实中的代价可能比法条本身更重。这个案子的背景很特殊。办案人员曾经明确说过,可以把它理解为带"国字号"的最高级别案件。
也正因为如此,从一开始我就知道,这不是那种单纯靠几轮常规质证、几次普通辩论就能顺利解决的案子。它的难,不只是法律问题本身复杂,而是案件背后有一整套更强势的惯性在推动它往有罪的方向走。但问题恰恰在于,这又是一个在我看来非常明显的无罪案件。二审之所以发回,本身就说明原有裁判基础已经出现了重大问题。发回重审,本应当是重新回到事实和证据本身,重新审视这个案件到底能不能定罪。
可在重审阶段,我看到的却不是对证据标准的收紧,而是另一种完全相反的趋势:为了维持一个既定结论,对方在不断补材料、补鉴定、补逻辑,哪里缺一块,就再想办法补一块,像是在用结果去倒推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反复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辩护人面对这样明显的程序违法,仍然选择不说、不做、不去留下记录,那么程序规则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当然,我最大的顾虑并不在自己身上,而在当事人身上。
案件拖到今天,他已经取保候审。如果我在庭上正式申请回避,会不会被认为是在"对抗"?会不会招致某种变相的打击报复?会不会导致已经解除羁押风险的当事人,再一次被推回到那个最糟糕的状态?这种顾虑不是多余的。做刑辩久了以后,你会知道,很多选择并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判断,而是要在规则、后果和风险之间做艰难平衡。开庭前一天晚上,我几乎没怎么睡好。好在,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以后,还是明确支持我的做法。
这种支持对律师而言,其实非常重要。因为你知道,自己并不是在替他冲动表达,而是在替他作出经过共同衡量之后的程序性选择。那天晚上我压力很大,甚至还想过,如果对方进一步上纲上线,会不会向我所在的司法局或者律协发函投诉。但反复想下来,我最终还是下定了决心。原因很简单:我们不是胡搅蛮缠,我们是有依据地提出异议;我们不是要制造冲突,而是要对明显的违法行为留下痕迹。第二天开庭,一切表面上都很平静。
审判长对我还算客气,宣布继续开庭,公诉人开始举证。可我心里很清楚,真正的时间点还没有到。这个案件在重审一审之后,已经拖了一年半。之所以会有这第二次开庭,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投诉了。我们投诉的,不只是案件久拖不决,更是程序上的失控:超过一年的取保期限后,法院既不依法解除,也不给出明确决定,让当事人长期悬在半空中,企业经营、个人生活全部被拖垮。用当事人自己的话说,已经是"妻离子散,公司解散"。
一个刑事案件拖六年,很多办案人员可能只把它当成卷宗里的编号和流程里的文字,但对于真正身处其中的人来说,那是实实在在的一段人生。轮到我发表质证意见时,我先问了一个看似不大的问题:"请问书记员,本次庭审是否已经开启同步录音录像?"书记员没有正面回答,我又问了一次。到第二次,审判长明显有些不耐烦,直接让我不要再问。既然不让继续问,我就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我接下来所说的全部内容。
随后,我先申请了两位公诉人回避。理由很明确:一是在重审阶段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既未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也未在法定框架内完成证据补充,却以一种持续追加、反复委托鉴定的方式不断强化有罪证明;二是相关鉴定意见本身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先有结论、后找支撑"的倾向。如果找不到某个定罪依据,就再换一个角度继续找。这样的诉讼行为,在我看来,已经不再是中立履职,而是朝着既定方向不断修补论证漏洞。
我当然知道,这样的回避申请几乎不可能被支持。果然,审判长当庭驳回,而且宣布不得复议。于是,我接着申请了审判长回避。理由也很明确:第一,在超过一年取保期限以后,审判长曾口头拒绝解除取保,明显有违刑诉法规定;第二,在这一年半里,既未向辩方通知案件是否存在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法定情形,也实际纵容了公诉机关长期、反复地补充侦查;第三,我们此前已经就相关问题向监督单位进行控告,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某种利害冲突。
结果当然也不意外,审判长再次当庭驳回。从结果上看,这两次申请都没有改变庭审的即时走向。但我依然认为,这件事情必须做。因为在这种案件里,很多程序动作的意义,本来就不在于当场能否成功,而在于你有没有把问题公开化、记录化、责任化。我要让他们知道,这些程序违法的问题,不会因为一纸驳回就自动消失。它们会留在庭审笔录里,会留在后续程序中,会成为这个案件无法轻易绕开的污点。
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信号:辩方已经注意到了,也不会默认这种做法继续无限蔓延。当然,程序问题要抓,实体问题更不能放。后续的庭审,其实又呈现出一种很鲜明的状态:对方拿出了大量看上去很专业的鉴定意见,数量很多,结构复杂,术语密集,但只要耐着性子一层层拆,就会发现里面并不是没有破绽。相反,很多关键处恰恰暴露出逻辑上的问题,把日志当成运行,把痕迹当成内容,把可能性直接上升为确定性,把"看起来像"当成"足以定罪"。
这种证明思路,在技术案件里尤其常见。因为技术材料一多,就很容易给人一种"专业壁垒极高"的压迫感,但真正决定定罪与否的,从来不是材料堆得有多高,而是这些材料之间能不能形成合法、客观、排除合理怀疑的闭环。庭开到后来,我能明显感觉到对方的情绪变化。两位检察官里,有一位匆匆离开,另一位脸色也并不好看。那一刻我心里很清楚,至少在法庭这个场域里,我们把该揭示的问题揭示出来了,把该打断的节奏打断了。
这个案子从立案、抓人到今天,已经整整六年了。六年,对于卷宗来说只是时间长度,但对一个具体的人而言,可能就是事业被摧毁、家庭被拖散、生活轨迹被彻底改写的六年。开完庭以后,我一直在想,他们一趟一趟坐飞机来参加庭审,承担着外人看不见的成本和煎熬,这些损失最后由谁承担?如果一个案件最终被证明本就不该定罪,那么这六年的代价,真的能够被一句"依法处理"轻轻带过吗?也是在这个案件里,我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很多案子走到最后,真正横在前面的,未必只是法律问题,也未必只是程序问题。
更难穿透的,可能是那堵看不见的人性的墙。我们用了六年的时间在讲专业逻辑,在讲业务边界,在讲证据规则,在讲定罪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有些人用了六年的时间,只是在不断寻找、拼接和强化一个他们想要的结论。你会发现,很多时候不是他们真的听不懂,而是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按照你讲的路径去理解。理解了这一点,很多困惑反而会慢慢消散。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坚持程序,不是因为程序天然会带来胜利;坚持实体辩护,也不是因为每一次都能立刻说服对方。
更多的时候,这是一种职业上的自我要求:在一个案件明显出现偏差的时候,总得有人站出来,把问题说出来,把边界划出来,把那些本不该被轻易跨过去的底线,重新摆回台面。至于结果,我当然希望这个案件最终能够迎来那万分之几的无罪可能。可即便最后结果仍不理想,我也依然认为,那天在庭上提出回避申请,是我必须做的一件事。因为至少在那个时刻,我没有对那些明明看见的问题假装看不见,也没有因为顾虑现实压力,就放弃一个辩护人本来应当履行的职责。
有时候,刑辩的意义未必立刻体现在判决书上。它也体现在你有没有在最该出声的时候,真的出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