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因论文入选,受邀参加尚权律师事务所二十周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论坛。会议一开始,我认真听了樊崇义老师的发言,也做了一些记录。樊老师谈得很系统,既讲了第四次刑诉法修改中辩护制度应该往哪里走,也把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迟迟没有解决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

他首先谈到当前辩护制度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比如律师在场权仍然缺位,非法取证很难在最前端得到有效防范;值班律师制度在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流于形式,有的律师甚至只是临时被通知过去签字,没有充分会见、阅卷和协商的机会;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辩护停留在"完成程序"的层面;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以后,缺少足够刚性的救济机制。这些问题其实都指向一个核心:辩护不能只在形式上存在,还要能够实质发挥作用。

所以樊老师提出,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律师不仅要完成会见、阅卷、提交意见这些动作,更要能够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阶段的权利也应当继续扩容,包括律师在场、调查取证、通信权以及辩护意见得到回应等。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辩协商机制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不能让所谓"协商"最后只剩下签字。

让我印象很深的,是他对"刚性救济"的强调。律师会见、阅卷受阻,不能只是投诉一下、反映一下就结束,而应当有明确的程序性救济渠道,有机关必须审查,有结果必须反馈,有违法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辩护权才不会停留在纸面上。

樊老师后面谈到的几个修法难点,我觉得更值得法律人认真思考。比如证据制度改革,长期存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混同、庭审实质化不足、卷宗中心主义难以扭转的问题。进入数字时代以后,大数据报告、算法证据、区块链证据、电子数据大量进入刑事诉讼,传统八类证据的框架还能不能适应?这些问题迟早都要面对。

财产处置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刑事案件中,人身处理和财产处理往往是两套逻辑。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返还,案外人的财产权如何救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间如何衔接,实践中仍有大量模糊地带。很多时候,人已经处理完了,钱却不知道最后去了哪里。对于经济犯罪、涉企案件来说,财产处置有时甚至比刑期本身影响更大。

管辖问题同样如此。近年来所谓"远洋捕捞式管辖"受到越来越多关注。跨区域办案、属地利益、企业经营地和犯罪地之间如何界定,已经不仅是一个程序技术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对司法公平的感受。数字时代又进一步打破了地域边界,一个服务器、一个平台、一个资金账户,可能同时关联多个地区,传统管辖规则面对这些新型案件,压力只会越来越大。

樊老师还特别谈到,刑诉法修改不能只追求所谓"平衡",也要有改革和发展的意识。很多制度的建立,本来就是不同理念不断碰撞之后形成的。人权保障写进刑诉法,也不是一开始就没有争议。法治往前走,本来就需要有人不断提出问题、讲清道理、推动制度改变。

这一点我非常认同。

我们做刑事辩护,天天面对的是具体案件,很容易陷入某一个证据、某一个罪名、某一个程序节点里面。时间久了以后,会忘记很多个案问题背后,其实对应的是制度问题。为什么值班律师容易形式化?为什么阅卷受阻以后救济效果有限?为什么有些涉案财产案件结束很多年仍然无法返还?为什么数字证据越来越多,相关规则却跟不上?这些都不能只靠某一个律师在个案里面反复争取。

樊老师最后说,希望大家针对这些问题动脑筋、写文章、讲道理,积极推动刑诉法修改。我听完以后感触很深。律师当然首先要办好自己的案件,但如果在长期办案中反复遇到同一种制度性问题,也应该有人把它记录下来、研究清楚、表达出来。

一部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一次修改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可如果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能够把实践中的问题真实地反馈出来,制度就有可能一点点向前走。

声音也许很小。

但只要问题是真的,就值得继续说。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