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出增加“禁止有罪推定”六个字。(新华网⁠)现行法律已经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国家信访局⁠)为什么还要再加一句?在我看来,这六个字很沉重。纸面上确立了原则,并不意味着办案时已经摆脱了先入为主的判断。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反对“抄家式”查扣的随笔。留言区有人支持,也有人质疑:为什么不说清楚虚拟币的来源?还有人认为,先把财产全部查扣,等查清楚了再解除就行。我觉得,这种轻描淡写的“先扣再说”,恰恰暴露了问题:在这种理解里,人一旦被调查,就被当成罪犯;名下的财产,也跟着成了默认的违法所得。

来源当然要查,依法采取财产措施也不必等到有罪判决之后。可查扣有法定条件和范围,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能随意查扣。(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不能因为涉及虚拟币,就省去对具体来源、用途和案件关联的审查。我反对的是,在缺乏相应依据的情况下,把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财产全部控制起来,再让当事人证明哪些应当归还。

这种思维也会出现在定罪过程中:先认定人有罪,再围绕这个结论寻找证据,解释不通的地方交给当事人自证清白。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律师当然会提交证据、提出解释,这不意味着控方可以把证明责任推给辩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的自由和财产,不能仅凭“你肯定有问题”就失去保障。

这些年办案,我在一些趋利执法、超范围查扣和拒绝听取辩护意见的情形中,都感受过这种思维。背后有利益驱动,也有办案惯性和司法惰性,有罪推定又给这些做法提供了自我说服的理由:既然认定他有罪,权力多用一点似乎也无妨;既然已经把他看成罪犯,公众便觉得可以放心地口诛笔伐。人心中的成见像一座大山,改变它,需要触及办案和看待案件的方式。

这次草案还提出,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新华网⁠)我看重这些具体安排,因为禁止有罪推定需要落实到每一次取证、每一项强制措施和每一次意见审查中,不能只留在原则条款里。

要让这六个字成为办案人员自觉遵循的要求,也成为公众理解刑事案件的常识,还有很长的路。在我看来,这是立法对长期实践中问题的一次有力回应。一个人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仍然应当被当作有权利的人,不能提前被当成可以随意处置的罪犯。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