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为国家打破世界纪录的功勋运动员,培养出奥运冠军的金牌教头,因为给队里买气瓶和瞄准镜,被判了10年。10年,是什么概念?在中国刑法里,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是10年;强奸妇女情节严重的,也是10年以上。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司法天平上,这位为了让运动员用上好枪而由于着急、由于无奈、由于体制内采购慢如蜗牛而选择"自己带货"的母亲,她的罪过,等同于杀人越货的暴徒。这不仅是田红个人的悲剧,更是法治与常识脱节的悲剧。

罗翔老师在《法律的悖论》里反复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如果一件事在道德上是高尚的,或者至少是无害的,那么法律就不应该把它定义为犯罪;第二,如果法律非要惩罚它,那么惩罚的力度绝对不能超过老百姓朴素的道德直觉。田红做了什么?她走私了。是的,她违反了海关规定,她逃避了监管,甚至可能偷逃了税款。这当然是错的。但是,她走私的是什么?是用于奥运备战的训练器材。

她卖给了谁?卖给了省队,卖给了体校。有没有一把枪流落街头?有没有一个气瓶变成了伤人的凶器?没有。所有的器材都在封闭的训练场上,变成了靶纸上的一个个十环,变成了赛场上的一面面国旗。在道德上,这甚至是一种"舍身取义"。面对那个"甚至连个螺丝钉都要审批两年"的垄断采购系统,她用自己的渠道解决了问题。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了行政犯的重刑化。原本只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或违规经营),因为涉案物品被机械地鉴定为"枪支散件",瞬间升级为"走私武器"。

几十个气瓶,在法律的算术题里,变成了一堆枪。几十个瞄准镜(射箭也能用的那种),在法官的计算器里,变成了军火库。这种"形式逻辑"的完美闭环,扼杀了"实质正义"的生存空间。我们为什么关注田红?因为出于职业良心做的一件好事,变成万劫不复的重罪。真正的法治,不应是冰冷的。它应当有温度,应当能区分"为了金牌的走私"和"为了暴利的走私"。它应当能看到,那个站在被告席上的女人,她的初衷是为了让中国的枪声在国际赛场上更响亮,而不是让枪声在街头响起。

在这个案子里,值得关注的是垄断的采购体制。二审期待一个"得饶人处且饶人"的结果,期待司法机关能动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准权,或者期待立法机关能尽快修改这滞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要让法律的威严,建立在常识的废墟之上。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阅读公众号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