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罪名认定与罪数评价

摘要:伪造生成的裸体图像属于《刑法》第367条界定的淫秽物品,成像来源是否真实不影响诲淫性的判断。网络传播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缺乏第237条要求的现实强制,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被伪造对象的个人法益应当落在诽谤罪上。制作与传播同属第363条选择性罪名,一次传播行为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多次传播行为可与诽谤罪并罚,点击量与违法所得不得重复计算。现有裁判以社会法益类罪名单独评价的做法遗漏了对被伪造对象的保护,可以通过取证补强、判决明示和公益诉讼衔接补正。

关键词:深度伪造 AI换脸 淫秽物品 诽谤罪 想象竞合

引言

2026年7月28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起底一键脱衣黑色产业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案件随之公开。①链条分为三段,上游开发脱衣模块并售卖工具,中游批量生成伪造图片并承接订单,下游用伪造图片实施敲诈勒索与诽谤。被告人张某自2023年8月起在境外平台设立群组售卖软件与教程,首个群组成员达2.7万人,售价从60余元涨至168元,获利10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白某某将他人提供的女性图片制作成裸体图片贩卖,单价1.5元,向351人售出近7000张,获利近万元,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同一条链条上的两名行为人分别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一与第363条,量刑相差一倍,而真正承受人格损害的被伪造女性,在两份判决的罪名中都找不到位置。这一现象牵出三个问题。伪造生成的裸体图像能否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网络传播此类信息是否触及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同一行为同时侵害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时,应当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本文依次作答,并回到海淀两案检讨定性的准确性。

一、伪造生成的裸体图像属于淫秽物品

《刑法》第367条把淫秽物品界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落脚点在内容本身的诲淫性,判断对象是画面与文字,而不是画面的成像来源。该条的两项除外规定以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为标准,与生成方式无关。有观点主张AI生成图像中不存在真实发生的性行为,不宜按淫秽物品处理,这一理由与现行规范不合。第363条、第364条从来不以内容的真实性为要件,手绘色情漫画与动画作品历来在处罚范围之内,生成技术改变的只是制作成本与效率。

需要区分两类生成物。用提示词生成完全虚拟、不指向任何现实自然人的色情图像,损害限于社会善良风俗,仅有淫秽物品类犯罪的评价空间。以特定自然人的生活照为底图生成裸体图像,生成物在观者眼中指向该自然人,社会善良风俗之外还叠加了对其名誉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海淀两案属于后一类,这一区分是后文罪数讨论的起点。

数量认定在批量生成场景下需要作技术性修正。《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1条第1款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二百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列为入罪标准。②同一底图配合同一提示词,模型可以在数秒内输出几十张构图雷同的图像,若一律按输出文件数计算,罪量指标会因技术特性被人为放大。笔者主张件数以实际对外贩卖或者传播的独立文件为准,未流出的中间生成物不计入,对同一底图输出的雷同图像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扣减。

二、网络传播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有观点对深度伪造涉性信息适用《刑法》第237条持否定立场,理由在于传统学理中的强制需要具备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即时压迫性,深度伪造的传播属于信息扩散意义上的间接侵害;强制侮辱罪保护的是性权利等人身权利,深度伪造的危害本质在于通过虚假信息扭曲社会评价,而不触及身体控制权意义上的性权利。③笔者赞同这一结论。从解释方法上看,第237条第1款中的其他方法处于暴力、胁迫之后,依同类解释规则,其强制程度须与暴力、胁迫相当。AI脱衣的制作与传播过程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现实接触,被害人往往在图片流出之后才知情,其意思自由在行为当时未受压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8号指导性案例给出了实务标准。岳某在与张某断绝交往后散布交往期间拍摄的裸体照片与视频,张某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肃宁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④该案指导意义部分明确,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行为的,认定为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侮辱的,才认定强制侮辱罪。区分的落点在于有无针对人身的现实强制,与传播范围的大小无关。

上述结论有一个例外。行为人制作出伪造图像后以公开相要挟迫使被害人满足性要求的,强制的要件由要挟行为本身补足,可能成立强制猥亵罪甚至强奸罪。第200号指导性案例即属此类,隋某某以传播私密影像相威胁两次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另实施索财与贩卖视频行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及淫秽物品类犯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⑤强制的来源是要挟行为,而不是伪造图像本身。产业链下游以伪造裸体图片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与制作、传播环节的罪名并罚。

三、个人法益的落点在诽谤罪

排除第237条之后,被伪造对象的个人法益在《刑法》第246条中寻找落点。行为人向他人传递的信息内容是被害人曾经以裸露状态出现,而被害人从未拍摄过此类影像,该信息在事实层面完全虚构。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与名誉,正是诽谤罪的行为构造。侮辱罪的典型形态是公然贬损,散布真实的私密影像属于此类,岳某案即是适例。伪造与真实的分野,恰好对应诽谤与侮辱的分野。行为人在传播伪造图片时另附侮辱性文字的,两罪评价并存,因只有一个传播行为,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罪量认定在定向传播模式下存在困难。《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2条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五百次以上,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列为情节严重。⑥中游行为人将伪造图片定向交付特定买家,图片不进入公开信息流,白某某案中的点对点交付形态使任何一张图片的点击量都不可能达到五千次。若严格适用数字标准,中游环节的诽谤罪几乎无法成立。

化解的路径有两条。一条是准确适用严重后果的规定,被害人因图片流传出现精神失常或者自杀后果的,无须再计算点击量,需要在因果关系上审查中游行为的原因力。另一条是依托兜底条款,把向数百名不特定买家分发同一被害人伪造图片的行为整体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在于购买者本身即为不特定多数人,交付在实质上已经实现扩散。程序上,第138号指导性案例已确认在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公诉程序追诉,被害人举证困难的障碍由此缓解。

四、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的分界

有观点主张行为个数依构成要件确定,放弃牵连犯概念,选择性罪名不并罚的前提是法益同一,突破这一前提即可将部分行为单独评价。⑦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牵连关系的判断依赖行为人的主观计划,而主观计划永远无法查明,其结果是计划越周密的行为人越容易被认定为一罪。第363条并列规定的五种行为,前提是所侵害的都是社会善良风俗,一旦某一行为另行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同一性即告破裂,单独评价并无重复之虞。

该观点需要两点限定。制作与传播在同一次操作中完成、无法在时空上分离的,仍属一行为,只能按想象竞合处理。第287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该条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其他罪名之间没有并罚空间。前引方案还有一项结论需要商榷,即认为只要以违法犯罪目的获取他人人脸信息就已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表述略过了罪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第1款设置了五十条、五百条、五千条的分档标准与违法所得五千元的标准,⑧为一名被害人抓取数十张生活照远未达标,个人信息部分在多数个案中难以单独入罪。

设甲以牟利为目的抓取乙的生活照50张,生成伪造裸体图像50张,分三次上传至其管理的收费群组,累计点击8000次,收取会员费1.2万元。抓取环节因条数不足不单独成罪。制作环节虽未达二百件,但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成立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三次上传属规范意义上的数个行为,其中的传播行为同时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制作与传播同属选择性罪名不予并罚,可将其中一次上传单独评价为诽谤罪与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并罚,但诽谤罪已评价的5000次点击不得再计入淫秽物品类犯罪,该罪至多计算3000次。甲只上传一次的,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此时应当比较具体量刑结果而不是单纯比较法定最高刑。

五、海淀两案的检讨与实务提示

张某未直接制作或者贩卖伪造图像,其出售的工具与教程都不具有诲淫性,第363条的构成要件行为无法涵盖,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0条把设立违法犯罪通讯群组成员账号累计达到一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列为情节严重,⑨张某的群组成员2.7万人、获利10万余元,远超标准。量刑上仍有讨论空间,工具售卖处于最上游,危害在于把技术门槛降到普通网民可以操作的程度。若能取得张某与特定买家的通谋证据,其行为可能构成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共犯,依第287条之一第3款从一重处断。

个人法益的遗漏发生在中游。张某出售工具的对象不特定,与任何具体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联,个人法益在这一环节尚未具体化。白某某的情况不同,其接受他人提供的特定多数女性图片逐一制作并贩卖,每一张伪造图片都对应一名可识别的现实女性,且其知道图片可能被用于敲诈勒索或者诽谤。判决仅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评价,对这数百名女性的名誉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没有任何回应。依前文,向351名买家分发伪造图片的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诽谤罪并罚,障碍在于罪量认定需要检察机关补充取证。

补正与辩护两侧都有可操作的抓手。侦查阶段应当固定被伪造对象的身份信息与被害陈述,判决书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写明行为同时侵害了被伪造对象的名誉权,民事责任部分可以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杭州两起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已提供先例。⑩辩护角度的审查要点集中在三处,鉴定意见是否逐张认定诲淫性、电子数据中的重复文件与雷同图像是否去重、违法所得是否扣除退款与平台抽成。技术中立的抗辩需要客观支撑,群组名称、广告用语与提示词文档的内容都是判断主观明知的依据。

结语

AI一键脱衣构成什么罪,答案取决于行为人在链条上的位置。上游售卖工具并设立群组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取得通谋证据的按淫秽物品类犯罪从一重处断;中游批量生成并贩卖的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不特定多数人分发的部分可以单独评价为诽谤罪并罚;下游以伪造图片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要挟迫使被害人满足性要求的另行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网络传播深度伪造涉性信息本身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把第237条扩张到没有现实强制的情形,代价是要件的虚化。

需要改变的是评价的完整性,罪名的数量并无增加的必要。现行罪名体系已经能够覆盖各个环节,处罚上的不足源于个人法益在办案思路中的缺席。侦查阶段固定被伪造对象的身份与损害,起诉阶段依构成要件确定行为个数,裁判阶段在理由中明示全部被侵害的法益,配合公益诉讼与生成内容标识制度的落地,⑪这套组合的效果会好于增设新罪。技术的迭代速度远快于立法,解释论的空间尚未穷尽之前,谦抑地使用既有规范仍是更为稳妥的选择。

注释

① 参见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2026年7月28日播出节目《普通生活照被生成不雅照 起底“AI脱衣”黑色产业链》,网页检索。本文所引张某、白某某两案的事实与判决结果均来源于该报道,两案裁判文书未见公开,笔者未能取得原文核对,特此说明。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1日发布,2004年9月6日施行。相关认定标准另见该解释(二)第一条,法释〔2010〕3号。

③ 参见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行为的刑法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1期。

④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

⑤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发布,2013年9月10日施行。

⑦ 参见刘艳红、姜文智《AI换脸行为刑法规制的纠偏:法益与罪数的双重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第24页至第30页。该文关于人脸信息获取即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表述见第28页。

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⑨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1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施行。

⑩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浙019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8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2025年9月4日。后一判决载明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

⑪ 参见《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3月7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另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六条,2023年1月10日施行。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