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文仅作为参考提示,并非医学专家做出的专业判断,最终应当依据法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一、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先弄清自己的身体到了什么程度
2026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鉴别标准》)同步施行。从这一天起,服刑人员因为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要按照新的医学标准和新的程序办理。
笔者曾经在审判阶段协助当事人处理过暂予监外执行事宜,最深的体会是:很多服刑人员和家属放弃申请,不是因为条件不够,而是因为心里没底——不知道自己的病算不算“严重疾病”,不知道生活不能自理要怎么证明,更不知道从哪儿入手,笼统地认定“申请了也批不下来”,索性不行使这项权利。
这种放弃往往没有必要。暂予监外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权依法获得。而申请的前提,是对自身身体状态有一个清晰的、可以对照标准的自知。
二、11月1日之后,管这件事的规则有七部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一部文件管到底,而是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规则体系。按效力位阶从高到低,现行和即将施行的规则如下:
文件名称 | 文号 | 通过时间 | 效力状态 | 相关核心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 1979年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现行有效 | 第265条规定三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生活不能自理)和不得保外就医的排除情形;第268条规定三种应当收监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修订) |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 2026年4月30日修订通过 | 2026年11月1日施行 | 第44条至第48条专节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有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义务;监狱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两级评审委员会;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 | 2019年12月28日通过 | 现行有效 | 第2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监外执行期间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法释〔2021〕1号 | 2021年1月26日 | 现行有效 | 第514条规定交付执行前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1]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 司发通〔2014〕112号 | 2014年10月24日 | 现行有效(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自2026年11月1日废止) | 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监狱服刑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服刑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三条批准路径;保证人条件和义务;批准机关十五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审批和累犯、暴力犯罪的刑期门槛[2] |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 司发通〔2023〕24号 | 2023年5月28日 | 现行有效 | “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认定;病情诊断由两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罪犯病情诊断书》三个月内有效;医师意见分歧时重新委托诊断;听证;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并可重新组织诊断[3] |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 司发通〔2026〕55号 | 2026年9月24日印发 | 2026年11月1日施行 | 22类严重疾病范围;生活不能自理的四项内容、鉴别门槛和30项具体条款;28条术语注释和9个医学判定附件[4] |
另有两部文件随之退出: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自1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的内容已被《鉴别标准》吸收,此后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统一按《鉴别标准》执行。
与过去相比,这次变化有两条主线:
1. 标准变化。 严重疾病从19类增加到22类,新增了重大脏器移植术后、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三类。病不在 22 类清单里,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属于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或者罕见病的,同样可以适用。“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观察期从过去的六个月降为一个月;生活不能自理取消了六十五周岁以上罪犯的低门槛通道,并新增“结合监管场所特殊环境综合判定”的要求;高血压、心力衰竭、肝衰竭等疾病的判定基准全部更新到最新版临床指南。
2. 启动程序变化。 过去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主要靠监狱依职权启动,罪犯和家属的申请权只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有所体现。新《监狱法》第44条第2款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写明: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监狱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实际情况,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申请权和诊断义务同时入法,是家属能够主动作为的法律基础。
三、把医学标准翻译成看得见的身体信号
《鉴别标准》的专业表述,大多数服刑人员和家属看不懂。下面按身体系统把重点条款转化为可以观察的外在表征。转化的依据是《鉴别标准》注释所引用的临床指南和分级工具——心功能分级参照《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2024年)》纽约心脏协会分级,高血压判定参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24年)》,肝衰竭判定参照《肝衰竭诊治指南(2024年)》,急性肺栓塞危险分层参照《中国肺血栓栓塞症诊治、预防和管理指南(2025年)》,慢性肾脏病分期参照《中国慢性肾脏病早期评价与管理指南(2023年)》,肢体瘫痪的肌力分级参照《神经病学(第9版)》[5]——加上通行的症状学描述。
必须再次强调:以下对照仅供判断“要不要提出书面申请”时参考,不能据此得出“已经符合条件”的结论,符合条件的认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依法作出。
(一)严重疾病:重点条款对照表
标准中的专业表述 | 身上能看到、能感觉到什么 |
|---|---|
心脏功能Ⅲ级以上(心功能不全) | 走一小段路就喘、心慌;夜里平躺会憋醒,要垫高枕头或者坐起来喘气;小腿和脚背一按一个坑,半天弹不回来(水肿);嘴唇、指甲发紫 |
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 | 心慌发作时眼前发黑、出冷汗,曾经晕倒过 |
急性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 | 胸口压榨样疼痛,持续不缓解,伴大汗、濒死感 |
高血压很高危并伴发临床疾病 | 血压长期降不下来,且已经出现中风、心衰、肾损害、眼底病变等并发症之一 |
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 | 注释里的呼吸困难分级可以自测:一般速度走平路100米就气短,是中度;穿衣、说话这样的轻微活动就气短,是重度;坐着不动也喘,是极重度。达到中度即可能符合 |
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 | 反复咳血,治疗了仍控制不住 |
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 | 哮喘发作长时间缓解不了,血气检查氧分压低于60mmHg |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出血、腹水、肝性脑病等 | 肚子越来越胀大(腹水);眼白发黄、尿色像浓茶(黄疸);人变得糊涂、白天昏睡夜里闹腾、说话颠三倒四(肝性脑病表现);呕血或者拉柏油样的黑便(消化道出血) |
慢性肾脏病G3b期以上 | 尿液长期带细密泡沫、晨起眼睑浮肿、双腿水肿、乏力、恶心、吃不下饭、尿量明显减少。这类表征不特异,关键看化验单上的肌酐和肾小球滤过率数值,历次化验单要收好 |
脑出血、脑梗死等致肢体瘫痪 | 用肌力分级自测:完全不能动是0级;只能看到肌肉动、肢体动不了是1级;肢体能在床上平移但抬不起来是2级;能抬离床面但别人轻轻一压就压回去是3级。偏瘫、截瘫肌力在3级以下,同时触及生活不能自理条款 |
癫痫全面性强直-阵挛发作,每月多于两次 | 全身抽搐、意识丧失的发作,吃药规范治疗仍每月超过两次;要记录每次发作的日期和持续时间 |
认知障碍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等)伴生活自理障碍 | 认不出家人,叫不出日常用品的名字,出了监舍找不到回来的路,吃饭穿衣要人提醒和帮忙 |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 眼睛看不清(视网膜病变Ⅳ期以上)、脚面溃烂长期不愈合、肾功能恶化,或者发生过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
恶性肿瘤 | 病理诊断书、手术记录、放疗化疗方案本身就是标准要求的依据,家属要做的是把这些材料收集齐全,而不是观察表征 |
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 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或者诊断书写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就诊医院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指定医院出具诊断书的依据[6] |
(二)生活不能自理:四项内容逐项对照
《鉴别标准》第23条规定的门槛是: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且经过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鉴别时除身体状况外,还要结合监管场所的特殊环境综合判定。第24条对四项内容的分解动作,就是现成的自查表:
项目 | 分解动作(逐项观察本人能不能独立完成) |
|---|---|
进食 | 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
大小便 | 走到规定地点→解系裤带→蹲(坐)下和起身→拭净→冲洗(倒掉)→整理衣裤 |
穿衣洗漱 | 穿脱上身衣服、下身衣服;用放在身边的用具洗脸、刷牙、梳头、剃须;进浴室完成洗澡 |
行动 | 床上翻身、平地行走、上楼梯、下楼梯 |
家属会见或者服刑人员自查时,可以按这张表逐项记录“能独立完成、需要部分帮助、完全依赖他人”三种状态,形成书面记录。《鉴别标准》第25条还列了30项可以直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情形,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智力残疾二级以上;偏瘫或截瘫肌力不超过3级;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大小便失禁;心功能三级以上;肺功能中度损伤;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细节
第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不是终身治不好才算数。《鉴别标准》注释明确,它是指经常规治疗至少一个月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7]。也就是说,规范治疗满一个月仍然没有起色,就满足了这一时间要件,不必像过去一样等六个月。
第二,同一种病能不能进标准,看的是严重程度而不是病名。比如高血压不是病名符合就行,要达到很高危并伴发临床疾病;糖尿病要合并心、脑、肾、眼的严重并发症。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拿着“有病”的诊断去申请,而标准要的是“病到了什么程度”的诊断。
第三,不在22类范围里的病并非完全没有出路。《鉴别标准》第22条规定,范围以外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罕见病,也可以适用。罕见病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8]。
四、程序的启动与救济:先走三步,走不动再走三步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法》第45条);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法》第44条);人民检察院对全过程实行监督(《监狱法》第46条)。
(一)在监狱服刑的,启动程序走三步
第一步,备齐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由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向监狱递交书面申请,写清楚申请人身份和与罪犯的关系、身体状况的具体描述(可以参照本文第三部分的对照表和四项自查表来写)、已有的就诊记录清单,明确请求监狱组织病情诊断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家属递交要注意留痕:现场递交要回执,邮寄保留凭证。保外就医还需要提出保证人,保证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与罪犯共同居住或住在同一市县[9]。
第二步,配合监狱组织的诊断或者鉴别。 监狱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病情诊断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医院一般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三日内出具;诊断书附三个月内的客观诊断依据,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医师之间意见分歧无法形成一致结论的,应当委托其他同等级或者以上的指定医院重新诊断[10]。家属在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及时提供既往病历、检查报告和病危通知书等材料,并注意保留自己在其他医院就诊的全部记录作为线索。
第三步,等待评审、公示和审批。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提请的,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罪犯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疑难、复杂、重大的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1]。批准后,监狱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罪犯移送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经过公示先行执行,事后再在监狱内公告——这是紧急情况下的快速通道。
(二)在看守所服刑和交付执行前,路径不同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一般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申请和诊断的组织参照上述流程进行[12]。
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前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也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13]。笔者此前协助当事人处理的,正是这一阶段的事宜。家属在这个阶段提出申请,对象是审理案件的法院而非监狱,且同样可以在审判阶段就着手准备病历材料。
(三)走不动了,救济也是三步
第一步,在监狱内申诉、控告。 监狱对申请不回应、不组织诊断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诉、控告,监狱处理的控告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控告材料需要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监狱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监狱法》第40条、第41条)。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依法不受检查(《监狱法》第68条),这意味着向监狱管理局、检察院反映情况的信件,监狱无权拆开看。
第二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全程法律监督,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调阅复制案卷材料,还可以重新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14]。家属和罪犯可以向驻监检察室或者同级检察院反映,请求检察机关督促监狱履行职责。反过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也有权在一个月内向批准机关递交书面意见,批准机关必须重新核查(《监狱法》第46条)——这个机制是双向的,家属要善用的是监督启动的这一面。
第三步,委托律师介入,或者重新申请。律师可以代为起草申请、梳理病历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申请、对诊断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意见。还要知道一点:不予批准不是终局结论。《罪犯病情诊断书》的有效期是三个月,病情发生变化或者恶化后,随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出现病危情形的,凭七日内病危通知书可以走立即保外就医的紧急程序。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行为本身,目前没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通道,务实的救济就是检察监督加再次申请这两条腿。
(四)三个必须提前知道的风险
一是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的免除,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由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要复查一次病情[15]。二是《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收监的情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病情好转了,就要回去继续服刑。三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查、申请、救济都要在真实的身体状况和法定的程序内进行,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五、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让确实病重的罪犯能够得到与病情相称的治疗。11月1日之后,申请权和诊断义务都写进了法律,标准也比过去更细、更透明。对服刑人员和家属来说,最有用的动作其实就两件:平时把身体状态对照标准看清楚、记录好;需要时把书面申请依法递出去。剩下的,交给指定医院的诊断和法定程序去判断。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一条、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正文及注释、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注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一条;《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注释第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注释第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第二十二条、注释第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六条至第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一十四条。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4〕15号)第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