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去法院沟通一起二审案件。我们已经围绕实体和程序问题形成了书面材料,可面对面交流以后,我更加意识到:材料递交进去,并不等于意见会被认真审查。刑事辩护中的沟通,对象选得是否准确,往往直接决定沟通能不能产生结果。
这个案件由刑庭庭长和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名义上挂在庭长名下,实际承办的是另一名审判员。根据当面沟通和上诉人的转述,这名审判员似乎已经形成了未审先决的立场。提讯时,上诉人刚表示对一审笔录有异议,对方随即说,提出异议意义不大,案件不会开庭,结果也会维持。提讯笔录上还疑似提前写好了"没有异议"。我们提出部分证据未经出示、质证,却被作为定案依据时,他没有先核实卷宗,便断定是律师阅卷不认真。
如果继续只向这名审判员重复提交材料,案件很可能陷入死局。因为他已经形成了预设判断,辩护意见在他眼里可能只是程序中的障碍。这个时候,继续讲同样的道理意义有限,需要及时调整沟通对象,让更有决策能力、也愿意重新审视案件的人介入。
幸运的是,我们争取到了与刑庭庭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庭长听完意见后,当场核对卷宗,认为其中确有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问题。他也坦率表示,二审改判有难度,可一审认定如果确有错误,仍会继续做工作。案件由此重新回到了事实、证据和程序上。
沟通的价值不仅在于表达意见,还在于了解办案人的真实反馈。书面材料只能呈现律师的观点,面对面交流才能判断对方是否听懂、争议卡在哪里、哪些问题不被接受、案件是否已经形成预设结论。只有掌握这些反馈,律师才能决定下一步是补充证据、强化实体论证、申请开庭,还是启动程序监督。没有反馈,辩护很容易变成自说自话。
有人在交流中提到"屁股决定脑袋"。立场会影响判断,审判者仍应尽可能保持居中、客观。不能因为司法惯性,也不能为了效率,在没有充分阅卷和听取意见前就先确定结果。对二审辩护而言,沟通对象的选择本身就是辩护策略。再好的材料,如果始终送到拒绝重新审视案件的人手中,也可能只是一叠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