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一直在调整自己的情绪。前几天,我辩护的一起死刑案件历经二审和复核,在漫长等待之后,最终仍被核准。家属先一步收到了最后会见的通知。我知道,这样的通知一旦到来,结果通常已经无法改变。去还是不去,我犹豫过。去了,改变不了裁判;不去,又总觉得作为辩护人,我至少应当陪家属一起面对。家属反而很体谅我,说如果工作忙,可以不用赶来。听到这句话,我还是调整了行程,陪他们走完这最后一段路。
当初家属托人找到我时,一审已经判处死刑。案件属于多人共同犯罪,整体性质和社会影响都不乐观,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也有同案人员作出了对他不利的陈述。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其中部分不利证据缺少足够扎实的客观材料支撑。死刑案件对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要求极高,死刑适用也一向强调严格把握、慎重适用。结合他的实际地位、作用和现有证据,我们认为仍有争取改判死缓、留下性命的空间。经过慎重沟通,我们决定一直争取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
第一次见到当事人时,他说话温和,条理清楚,甚至反复劝我们不要有太大压力。一个人的生死和辩护工作靠得如此之近,那种压力很难用语言说清。二审期间,我们调取新证据,提出程序意见,围绕地位作用和证据矛盾做了大量工作,等来的依旧是维持裁定。复核阶段,我们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两次深入沟通,一些观点得到了回应,也有一些问题受到质疑。我们始终认为,即使判处死缓,也足以实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可最后的结果没有改变。
最后会见那天,我没有机会见到当事人,只有直系亲属获准进入。现场来了很多人,也来了相关工作人员。母亲见完他以后,直接瘫坐在地上放声大哭。那一刻,我不知道该怎样安慰,只能上前扶住她。她并没有责怪我,我心里的难受反而更重。律师收取了费用,家属交付了信任,我们做了能做的工作,却没有等来他们期盼的结果。站在那位母亲身边,我再次感受到律师职业的边界。法条可以研究,证据可以分析,程序可以争取,每一步都走完,也不意味着结果一定按照我们的判断出现。
这也让我重新审视法律在具体个案中究竟如何适用。我们在书本上讨论法律,往往会把事实、证据、规则和结论依次排列,仿佛只要证明标准统一,答案就会自然出现。案件进入现实以后,法律从来不会脱离它所在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朴素的报应观、责任观,命案中尤其容易出现"以命偿命"的情感判断。被害人家属的痛苦、社会对案件的关注、既往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都会在无形中形成压力。每个人心中的正义并不相同,抽象规则一旦进入具体案件,就会与情理、秩序和现实发生碰撞。
这里所说的政治,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对案件施加了某种影响。政治更多体现为国家治理的方向、社会秩序的维护、刑事政策的取舍,以及重大案件所承载的公共意义。法律制度本身就在特定的历史、文化和治理结构中生长。刑事律师如果只熟悉法条和案例,却不了解中国社会对生命、责任、秩序和惩罚的传统认知,也不了解刑事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变化,面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时,很容易低估法律之外那些看不见的力量。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被这些因素随意取代。恰恰因为这些力量始终存在,律师才更要坚持证据标准、程序规则和个体责任。否则,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差异可能被整体案情覆盖,个体责任可能被社会情绪放大,死刑案件应有的严格审查也可能在惯性中失去应有的分量。我们对这个案件的遗憾,就来自这种落差:程序完整走过了一审、二审和复核,辩护意见也得到了听取,可我们依据证据、责任和刑事政策形成的判断,最终没有转化为裁判结果。
当法律适用陷入既有惯性时,律师不能只在熟悉的论证里反复打转。要寻找新的证据入口、程序空间和沟通路径,也要判断案件背后的历史、社会和治理因素。每一种选择都有代价,突破原有路径也伴随着风险,能走到哪一步,需要理性衡量。律师无法许诺结果,至少应当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把能够争取的空间尽量打开。
这个月,我还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即将开庭。我们仍要走访现场、核对证据、寻找疑点。经历这次结果以后,压力不会马上消失,疑问也不会很快得到答案。可只要案件中还有一丝能够争取的空间,辩护人就应当顶住压力,把该做的工作做完。也许律师无法决定一个案件最后走向哪里,至少可以让每一项证据、每一个疑点、每一个人的具体责任,都有机会被认真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