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北方某城市、涉及虚拟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第一次申诉审查终于有了结果:驳回。这个结果没有让我感到意外。想通过申诉改变一个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概率恐怕比那万分之几的无罪判决还要低。让我意外的,是这个"驳回"背后发生的事情。

承办法官对我们提出的审查要求非常重视,也尽可能给予了回应。在他的帮助下,法院调取到了一些对案件十分有利的重要材料。遗憾的是,这些材料没有直接交给我们,只允许现场摘抄。整个审查持续了将近半年,已经相当于不少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周期。最后,案件还被提交到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半年审查,调取有利材料,进入审判委员会,最后依然是驳回。这几个事实放在一起,反而加重了我的疑问。一个毫无争议的案件,通常没有必要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审查,也未必需要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走到了这一步,至少说明我们提出的问题没有那么简单,也说明承办层面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研究。

承办法官的认真和尽责值得尊重,结果却让我继续追问:有争议,为什么仍然很难启动纠错?当一个案件中的问题已经被看见,甚至调取到了新的有利材料,从"发现问题"到"承认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中间究竟隔着什么?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刑事申诉原则上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面对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案件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情形的,上一级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因此,申诉并非绝对不能越级,整个制度的运行逻辑仍然明显强调逐级审查、先由终审法院处理。(中国法院网⁠)

这种制度安排有它的现实理由。终审法院熟悉案件,卷宗也在那里,由其审查可以减少材料流转,提高查清事实的效率。可矛盾也出现在这里:如果生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现在需要启动纠错的,恰恰是曾经作出或者维持这个判决的法院。

重新组成合议庭,可以减少原承办法官个人的先入为主。大家仍然处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工作环境中。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原来的裁判意见可能已经经过庭里、院里甚至审判委员会研究。几年以后提出申诉,案件再次回到同一个体系,由同一个法院判断自己过去是否错了,这种制度安排对人性和组织纠错能力的考验都很大。

说得再直白一点,承认案件存在错误,可能意味着过去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乃至内部决策都需要重新评价。趋利避害是人性,司法人员也生活在具体的组织环境中。如果纠错需要承担更高的解释压力和责任风险,维持原结论却是相对安全的选择,人自然容易沿着阻力更小的方向前进。

所以,我在一线办理申诉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审查机构能否保持足够的独立性,而不只是更换一名承办法官。现行司法解释其实已经留下了制度接口: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查申诉。这个接口如何在争议重大、原裁判已经经过多层研究的案件中得到更充分运用,值得继续讨论。(中国法院网⁠)

域外制度中,也存在不同的纠错思路。英国设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由独立公共机构调查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发现新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或者法律理由后,再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上诉法院。它并不直接推翻原判,制度重点放在独立调查和重新启动司法审查上。(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

两种路径各有取舍。由原审法院体系审查,更熟悉案情,也可能提高效率;交由相对独立的机构审查,可以减少原有裁判惯性和组织立场的影响。从我的办案经历看,对一些已经经过法院内部多个层级讨论的案件,仅仅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必足以消除原有判断留下的影响。法官个人的独立很重要,审查机构与原裁判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同样重要。

申诉还有一道更隐蔽的门槛,出现在正式立案审查之前。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对已经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问题在于,这一期限以"立案审查"为起点。申诉材料提交以后,从登记、分流、形式审查到是否进入立案审查,中间仍可能存在边界不够清楚的阶段。(中国法院网⁠)

这次案件的审查用了将近半年,几乎走到了通常期限的上限。我手里还有另一起申诉案件,在原二审法院提交申请已经超过一年,至今没有得到最终决定。对申诉人来说,他很难判断案件究竟处于材料登记、受理审查,还是已经进入实质审查。没有明确节点,也就很难判断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阅卷问题更加现实。要说服法院原裁判存在错误,律师首先需要完整研究原来的卷宗;可在案件没有进入相应审查程序以前,想重新获得完整卷宗并不容易。这次承办法官虽然帮助调取到了重要材料,我们也只能摘抄,无法完整复制和带走。没有卷宗,只能依靠判决书寻找错误;而判决书本身,就是原有证据取舍和裁判逻辑的结果。

于是,一个近乎循环的困境出现了:律师需要充分阅卷,才能提出深入、有效的申诉意见;申诉意见如果不够深入,又很难推动案件进入更充分的审查程序。申诉尚未讨论能否改判,第一步可能已经被卡住。

从我的实际办案体验看,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申诉监督时,在调取原案卷宗、听取律师意见以及组织听证等方面,有时能够看到更清晰的程序路径。具体案件能否取得效果仍然取决于承办和落实,至少申诉人和代理律师更容易知道下一步应该向哪里提出申请、通过什么程序表达意见。

所以,申诉难,很难只归结为"案件已经判过了"。它背后还有纠错机制、审查主体、程序入口、办案期限、阅卷保障,以及办案人员责任和考核机制等多种因素。纠错本应体现一个制度的自我修复能力,现实中却可能被理解为对过去工作和内部决策的否定。当维持原判的风险较低,启动纠错的成本较高,制度运行就容易形成惯性。

今天面对的申诉案件,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冤错案件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提到错案,大家容易想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自然犯罪,争议通常集中在"是不是这个人实施的""这个事实究竟有没有发生"。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争议已经延伸到商业模式如何评价、专业鉴定是否可靠、电子数据能否采信、主观明知如何推定,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

这类案件的解释空间很大。事实本身可能没有太大争议,对事实作出怎样的法律评价,却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同一种经营模式,有人认为属于正常商业活动,有人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同一组客观行为,有人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有人认为仍然缺少证明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传统冤错案件有时可以依靠真凶出现、DNA鉴定或者关键证人翻证,形成足以撬动原判的新证据。经济犯罪中的错误,很多发生在法律适用、专业判断和证据评价层面。没有突然出现的"真凶",也未必会出现一份足以直接推翻全案的新证据。要纠正这类案件,需要审查者重新理解商业模式,重新评价专业意见,也需要承认原来的法律判断可能存在偏差。这对现有申诉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犯罪案件背后,往往站着企业家、投资人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一个案件如何处理,影响的不只是某个人的自由和财产,也会影响市场主体对经营边界的判断。他们会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理解法律允许什么、禁止什么,也会由此形成对法治、公平正义和营商环境最直接的感受。

前段时间,我参加一场刑法学研究活动,专门围绕申诉制度和经济犯罪纠错的问题写了一篇文章,也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知道,个人的声音很小,一篇文章也很难改变一套运行多年的制度。

可一线办案的人看到了问题,如果都因为改变太难而不再表达,这些问题可能永远无法进入制度讨论的视野。

申诉很难,我已经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声音虽小,还是要坚持呐喊。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