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里,别把结果寄托在人性上。

刑事案件中的人性,不要轻易指望它一定经得住考验。一个案件可能关系到生死离别、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也关系到自由、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金钱、恐惧、责任和求生欲掺杂在一起,人的立场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把案件的有利结果寄托在侦查人员"放一马"、检察官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选择不起诉、法官在实刑与缓刑之间选择缓刑,或者期待证人在压力之下仍然坚持作出有利陈述,恐怕是对人性和刑事诉讼运行方式的误判。这种想法的根源,仍然是"等、靠、要"。善意当然存在,却不能成为刑事辩护的基础。把命运交给别人临时出现的人性光辉,最后往往只会从期待走向失望。

近期我代理过一起企业控告案件。为了推动案件,一名股东证人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案件顺利推进,相关行为人最终被判刑。后来需要进一步追究这名证人的民事责任时,他却转而与已经被判刑的人联手,试图推翻自己此前关于债务部分的陈述。涉及的金额并不小,如果通过改变说法就能免除债务,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自然会变得很轻。

人们常说,金钱和自由最能检验人性。刑事案件中,这两样东西又几乎无处不在。家属和当事人面对各种消息、承诺和表态时,更需要保持独立判断。谁处在什么位置,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利益影响,都要尽可能看清楚。不要因为一句安慰、一次表态,便把案件结果寄托在某个人身上。

与权力机关之间,首先是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程序、证明标准、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监督、纪律监督,都是对权力运行的约束。与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和职业责任;证人则负有依法如实作证的义务。认清这些关系,是为了让自己知道什么时候该进,什么时候该退,如何攻,如何守。刑事案件里,善意可以珍惜,结果仍然要建立在证据、程序和能够落实的行动上。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