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某中院参加了一场二审开庭。说实话,这是一个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开庭机会。二审并不是当然开庭,能开,本身就说明案件里存在一些问题,也确实值得被拿出来说清楚。但庭审结束以后,心里还是有明显的落差。效果没有达到预期。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如果非要挑一个最核心、也是最绕不开的原因,那就是——这是一个明显趋利执法动机启动的案件。趋利执法这种东西,一旦启动,就很难再被纠正。

为了把案件"做实",办案机关往往会做几件事:人为制造管辖,让案件落到一个"合适"的地方;以退缴钱款作为取保的前提条件;在最初阶段做出一整套"看上去很完整"的笔录。这些笔录,很多时候并不完全真实,至少是被夸大、被引导过的。当事人当时最关心的,往往只有一件事:能不能先出来。但这些材料,对后期辩护来说,风险非常大。就像今天开庭的这个案件。前期退缴了 200 多万,公安机关据此办理了取保。

但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公诉机关看到这些"认罪效果非常好"的笔录,直接形成了一个判断,这个案子,量刑不能低于十年。于是很快就批准了逮捕。趋利执法的手段,形式很多,尤其是涉及网络服务、平台型业务的案件。比如我最近办理的一起 1v1 聊天案件。侦查机关在案卷里,竟然直接承认:他们以用户身份介入,诱导主播实施被认定为违法的行为。说白了,就是钓鱼执法。再回到今天这个案件本身,也存在不少说不过去的地方:报案人报案内容明显不实,被解释为"记忆偏差",留下的联系电话是空号,微信已经注销。

我另一个案件,甚至出现了报案人长期住在北京,是某公司老板,却偶然专门跑到东北充值、消费、再报案的情况。这些奇怪的立案方式,使案子从出生像一个畸形儿,你如何指望最终能成为一个正常人呢?最可怕的是,这种畸形是人为造成的。当刑事案件开始变成一种手段,真正让我感到不安的,并不是某一个案件的输赢。而是当刑事案件逐渐具备了"敛财属性"之后,我们还能期待多少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处理?

当然,也确实有一些案件,在律师介入之后,争取到了相对从宽的结果。但必须承认的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请专业律师,不是所有律师的专业意见,都会被认真对待。那些没有被纠正的案件,后果当然首先由当事人承担。但从更长远来看,它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伤害,可能更深,也更难修复。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阅读公众号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