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的天气慢慢热起来了,白天最高温已经接近二十度。对摩托车骑手来说,这样的温度很舒服。骑上车,在路上穿行,风从身边过去,人会短暂地从紧张、琐碎和压力里抽离出来。某种意义上,这种骑行带来的,并不只是速度感,更像是一种有限的自由。但在北京,摩托车的骑行本身就是有边界的。四环以内禁摩,四环以外才能正常骑行。若想进入四环内,就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把京B换成京A。几十万元的代价,对大多数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
更何况,车牌本身也是政策的产物,今天值钱,明天是否还如此,谁也说不好。规矩既然存在,就应当对所有人一体适用。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代价的,自由也从来不是绝对的。这两天,我恰恰又想到自己跟了五年多的一个刑事案件。案件进入发回重审后,一拖再拖。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二审出庭检察员也明确表示上诉人无罪,但案件回到一审后,迟迟不开庭,检察机关却不断补充材料。问题就在这里:发回重审后,补充侦查到底有没有法定边界?
刑诉法对于期限本来有明确限制,如果规则只在纸面上存在,却不在具体程序中得到遵守,那么规则的意义又在哪里?在重审一审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我没有收到过一次正式的中止审理通知。提交的取保申请、法律意见、程序性材料,也大多没有回应。很多时候,程序并不是天然会被尊重的。它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有没有人去反复主张、持续追问、不断施压。所以我越来越觉得,自由是相对的,权力也应当是相对的。
规则不能只约束弱势的一方,却对掌握公权力的人失去约束。否则,所谓规则,最终只会变成单方面的工具。值得庆幸的是,辩护人介入的意义,恰恰就在这里。程序权利不是摆设,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是不能被追问。控告、投诉、申诉、持续发声,这些都不是多余动作,而是争取公平正义的一部分。公平正义很多时候不是等来的,而是争取来的。只希望这样的争取,不必再等下一个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