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说,我辩护的一起案件被官方媒体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我打开相关报道,把能够看到的内容几乎全部看了一遍。看完以后,心里并不轻松。舆论的介入,加上庭审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很容易形成一种局面:案件看似已经公开,公众能够接触到的却只是其中一面。这样的"公开",对司法公正未必有益。

关于这起案件,我以前写过一篇随笔。审查起诉初期,当事人曾告诉我,检察官对他说,考虑到他主动投案、提供举报线索等情节,案件有机会适用缓刑。可到了案件移送法院的当天,量刑建议突然变成了五年至六年。前后变化如此之大,我一度怀疑是不是当事人理解错了。后来在庭审中,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也提到,他们的当事人曾经得到过相似的反馈。如此看来,这种变化并非当事人的单方面误解。

究竟是什么让案件的处理方向发生了如此明显的变化?我当时一直没有想明白。直到后来看到媒体报道,再想起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很多事情似乎有了另外一种解释。

有一次我去检察院沟通案件,现场出现了两名电视台工作人员。到了法院以后,我才逐渐意识到,这个案件可能早已被赋予了个案之外的宣传价值。后来又得知,案件已经被作为典型材料向有关单位上报。开庭尚未结束,案件未来如何呈现,似乎已经有了大致方向。一个案件一旦被纳入"典型案例"的叙事,办案人员面对的就不再只有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还可能包括宣传效果、社会评价以及报道之后的舆论反应。

经过辩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没有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作出了一定调整,只是调整的幅度十分有限。在当时的案件背景下,这已经是我们能够争取到的结果。可新闻报道出来以后,各当事人最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集中呈现,最终判决结果也被公开。整个报道中,我没有看到对争议证据、数额认定、损害后果以及辩护意见的完整介绍,镜头和文字更多集中在公诉、审判和惩治效果上。

公众看到这样的报道,自然很容易形成一种印象:这些人已经十恶不赦,任何从宽处理都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评论区里出现的很多言论,也印证了这一点。假如报道同时告诉读者,这个案件在数额认定上存在证据争议,部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当事人在案发前已经主动退缴退赔,并具有自首、举报等情节,公众对案件的理解会不会有所不同?至少,他们会知道案件并非只有报道中呈现的那一面。

媒体报道当然可以发挥普法和监督作用,庭审公开也有助于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问题在于,公开不能只公开指控、判决和惩罚,也应当公开案件争议、证据分歧以及辩护意见。只有这样,公众看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而不是经过选择、剪辑和加工后的单向叙事。

现实中,律师又受到职业纪律、保密义务和案件信息公开边界的约束,不能随意披露案情,也不能通过媒体与办案机关进行舆论对抗。官方媒体可以集中呈现案件最不利的一面,辩护律师却很难以同样的方式公开回应。信息差一旦形成,社会对案件的判断就可能在庭审之外提前完成。到了那个时候,法院如果依法从宽,反而可能承受"放纵犯罪"的舆论压力。

我甚至会忍不住联想到,为什么在审查起诉期间,除了组织认罪认罚具结时能够联系上检察官,其他时间的沟通如此困难。我无法确认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可如果一个案件在尚未审结时,就已经被确定为需要宣传的典型,那么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或者大幅从宽意见,会不会天然显得不合时宜?当案件的结论承担了个案之外的任务,辩护意见还能够获得多少耐心和空间?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监督权力,也可能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放大情绪。媒体与法治的结合,需要呈现争议、程序和不同声音;如果只剩下指控、谴责和惩治效果,最终形成的更接近一场道德审判。

一个案件能够被官方媒体报道,当然说明它具有一定影响力。可如果报道的代价是把辩护声音全部剪掉,把尚有争议的案件包装成没有争议的典型,我宁愿它不以这种方式被看见。

司法公正需要公开,案件中的争议同样需要被公开。否则,公众看见的可能只是裁判结果,却没有机会理解这个结果究竟是怎样形成的。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