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份控告监督材料。

事情的起因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当事人最初找到我的时候,就向我反映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据方面的问题。但坦率讲,一开始我并没有把这个问题看得特别重。

因为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笔误、记载错误或者情况说明。有些看似严重的问题,最后往往会被解释为记忆偏差或者工作疏漏,很难真正影响案件走向。

但随着调查深入,我们坚持调取和核查相关电子数据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客观电子数据所呈现的内容,与案件中部分陈述存在明显差异。更重要的是,这种差异并非简单的记载错误,而是能够通过后台数据进行客观验证。

当证据达到这个程度以后,对案件的判断自然也会发生变化。

经过充分论证,我们认为相关问题已经超出了普通工作失误的范畴,至少存在进一步监督审查的必要。因此,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决定依法启动控告监督程序。

递交材料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期间也遇到过职责划分不清、材料流转不畅等问题。但让我感触比较深的是,窗口工作人员始终保持着比较开放和理性的态度。在沟通过程中,他们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对材料名称、提交形式等细节提出了专业建议。

经过调整后,案件最终顺利获得受理。

至于后续结果如何,目前还很难判断。但我始终认为,任何程序救济都一样,如果连启动都做不到,那么后面的希望自然无从谈起。

这也让我想到最近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前不久,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变化是:检察机关在组织认罪认罚具结前,应当提前五天通知辩护律师。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一个小细节。

但对于刑事辩护而言,程序上的每一步完善,都意味着权利保障向前迈进了一步。

因为在过去的办案实践中,认罪认罚具结临时通知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候律师刚接到通知,当事人就已经准备签署具结书,留给辩护人了解情况、沟通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时间非常有限。

而提前五天通知,看似只是增加了几天时间,实际上保障的是辩护人充分履职的机会,也是当事人充分知情、自主决定的重要前提。

有意思的是,最近我们恰好有一个案件涉及认罪认罚。

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我顺便提到,希望能够按照新规定提前通知。没想到对方非常自然地回应:"是的,就是提前五天。"

一句简单的话,却让我感受到规则正在发生变化。

很多制度的进步,并不会以轰轰烈烈的方式出现。更多时候,它体现在一个程序节点的完善,一项权利边界的明确,或者一次依法依规的沟通之中。

法治建设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

它既需要上层规则不断完善,也需要办案人员、律师以及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共同推动落实。

而对于律师来说,很多时候做的事情并不复杂。

无非是在发现问题时坚持提出问题,在程序存在空间时坚持行使权利,在规则发生变化时努力推动规则落地。

因为只有当这些程序权利真正被尊重、被执行的时候,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障,才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之上。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