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5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依法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非法获取token与cookies、劫持手机强制推广、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批量解密快递单号、AI洗稿有偿发布、网络诋毁不正当竞争、恶意薅取平台流量、贩卖数字人民币账户信息等多种行为形态。八起案件横跨计算机犯罪、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个罪名领域,看似各有各的逻辑,但若拉远视角,一个共同的司法命题浮现出来:当犯罪行为被技术层层包裹,法院如何穿透技术表象,精准认定行为的法律本质?

这不是一个新问题,却是一个越来越紧迫的问题。数字经济催生了大量前所未有的行为模式——刷量控评、AI洗稿、薅取流量、批量解密……这些行为往往披着"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灰色地带"的外衣,与传统的杀人放火、偷盗抢劫有着天壤之别。传统刑法能否覆盖?该以何种罪名规制?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每一个问题都在考验司法的智慧。

本文以上海法院八起典型案例为样本,试图梳理法院在新型网络犯罪中"穿透技术表象"的司法认定逻辑,并探讨这一逻辑对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和公众认知的深层启示。

一、技术中立的迷思——从AI洗稿案说起

1. 一场"伪原创"的生意

案例五的案情并不复杂:徐某等人合伙经营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业务模式是"搜热点→AI洗稿→招募学员发布→赚取流量提成"。具体而言,他们从网上搜找、截取热点文章和新闻,用AI软件将其"洗稿"变成伪原创,然后招募拥有自媒体平台账号的网民作为学员,利用学员的账号发布这些伪原创内容,赚取平台支付的流量提成,与学员五五分成。经审计,非法获利5万余元。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搬运工"的生意,用AI工具对文章做了一些改写——这在自媒体行业并不鲜见。但法院的认定逻辑远不止于此。

2. "技术中立"为何不能免责

在涉及技术工具的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是最常见的辩护策略之一。其核心逻辑是:工具本身是中立的,就像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伤人,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伤人就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同理,AI软件本身是中立的,不能因为有人用AI洗稿就认定软件提供者或使用者犯罪。

这一逻辑在历史上确实发挥过作用。从早期的索尼录像机案到后来的P2P文件共享案,"技术中立"一度是互联网企业的护身符。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在点评本案时,给出了明确的回应:"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刑法有必要也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精准回应。"

第一,技术工具确实可以是中立的,但使用技术工具的行为不一定是中立的。当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规模化地利用AI软件对他人文章进行洗稿,并将洗稿后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发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完全脱离了"技术中立"的庇护。AI软件在这里不是被"使用",而是被"武器化"——它成为制造虚假信息、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的工具。

第二,刑法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所谓"穿透",就是不看行为用了什么工具、走了什么流程,而看行为最终造成了什么后果、侵害了什么法益。本案中,法院关注的核心不是"用了AI",而是"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扰乱市场秩序"——这才是行为的法律本质。

3. 对"技术中立"辩护的警示

在AI、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加速渗透经济生活的当下,"技术中立"不再是一句万能辩护词。法院已经在明确传递信号:关键不在于你用了什么技术,而在于你用技术做了什么。 律师如果仍然停留在"工具中立"的浅层辩护,而不去深入分析行为的实质危害和法益侵害,辩护效果将大打折扣。

更深一层看,本案还提出了一个前沿问题:随着AI生成内容(AIGC)的普及,"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是否需要更新?AI洗稿产生的"伪原创",在算法层面确实是"新"的——每个字句都经过了重组,但它隐瞒来源、误导公众的实质与传统造假并无二致。法院将此类信息认定为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在回答:AIGC时代,信息的"真"与"假"不取决于生成方式,而取决于是否如实标明来源、是否误导公众。

二、数据的重新定义

1. 你的"数字身份证"随时可能被偷

案例一的案情揭示了一条完整的黑灰产链条:李某组建五人团队,通过重打包正规APP植入恶意代码,诱骗用户扫描二维码安装,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其网站账号的token和cookies数据,用于给直播间"刷人气"牟利。涉案token去重47219条,cookies去重1421条。

对大多数公众而言,token和cookies是陌生的技术术语。人们习惯将"个人信息"等同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传统文本信息。但本案判决明确了一个关键事实:token和cookies属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具备身份认证功能的数据。 换言之,它们就是你在数字世界的"身份证"——拥有了你的token和cookies,就拥有了你的账号权限。

2.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外延的扩张

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将"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明确纳入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范围。

从技术角度看,token是服务器在用户登录成功后生成的一串字符,用于在后续请求中标识用户身份,避免反复输入账号密码。cookies则是浏览器存储在本地的小型数据文件,同样承载着会话状态和身份信息。两者的共同特征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具备身份认证功能,一旦获取即可冒用用户身份。 将其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完全符合该罪名的立法目的——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安全。

如果token和cookies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那么API密钥、数字证书、生物特征模板、数字钱包私钥,甚至各类平台的session ID,是否同样可以纳入该罪的保护范围?从逻辑一致性来看,答案几乎是必然的。这意味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范围正在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而急剧扩张。

3. 对律师的实务启示

在具体案件中,律师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数据的定性直接影响罪与非罪。 如果涉案数据不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则非法获取行为可能仅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律师应当对涉案数据的技术属性进行深入分析——它是否由系统自动生成?是否具备身份认证功能?是否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这些技术细节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第二,数量标准与量刑的关系。 本案中token去重47219条、cookies去重1421条,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不同类型数据的"条数"如何计算、是否应当去重、去重标准如何确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律师可以在此处寻找量刑辩护的空间。

第三,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区分。 本案五人分工明确——管理、协议制定、重打包、服务器运维、技术开发——各角色均被认定为共犯,但量刑从三年二个月到一年不等。在黑灰产链条中,"我只做了其中一个环节"不能作为无罪抗辩,但可以作为量刑区分的依据。

三、技术手段≠网络犯罪——"薅流量"案的定性之辩

1. 没有黑客技术的"网络犯罪"

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网络犯罪几乎等同于黑客犯罪——入侵系统、窃取数据、传播病毒。但案例七打破了这一刻板印象。

甲公司的武某青、武某丹,在经营电商业务过程中,利用数字广告平台的结算漏洞,通过反复、大量、频繁地恶意清零操作,制造正常投放广告的假象,套取免费流量,导致平台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黑客"成分——没有入侵系统,没有破解密码,没有植入恶意代码,仅仅是利用了平台自身的规则漏洞反复操作。

然而,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武某青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武某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这是八起案例中量刑最重的。

2. 为何是合同诈骗而非诈骗?

法院没有选择更常见的诈骗罪,而是认定了合同诈骗罪。这意味着法院将行为人的操作置于"签订、履行合同"的框架下进行评价——电商与广告平台之间存在广告投放合同关系,行为人利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漏洞恶意套取流量,本质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

这一认定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将一个看似"纯技术"的问题,回归到了传统刑法的评价体系之中。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清晰、司法经验丰富,用它来规制"薅流量"行为,既实现了对新现象的有效覆盖,又避免了刑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3. 非技术手段的网络犯罪:一个正在扩展的领域

在网络时代,"网络犯罪"的外延正在从"利用技术手段犯罪"扩展到"利用网络环境犯罪"。 前者强调技术手段的介入,后者则关注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网络空间、是否利用了数字经济的特殊规则。

这一区分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如果"网络犯罪"仅限于"利用技术手段犯罪",那么"薅流量"行为可能只构成民事违约或不当得利,刑事规制将面临空白。但如果将视野扩展到"利用网络环境犯罪",那么一切利用数字平台规则漏洞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在办理涉及数字经济的新型案件时,不能仅从技术角度判断是否构成网络犯罪,更要从行为是否利用了网络环境、是否侵害了数字经济的秩序法益来综合判断。

四、罪名选择的博弈——从诈骗罪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一审判十一年,二审改判六年半

八起案例中,案例二的改判最为引人注目。

蔡某在手机APP中配置SDK模块,当用户安装运行该APP时,会下载并运行蔡某编写的APK程序,实现用户在打开电商APP时被强制显示蔡某的推广链接页面,以此获取推广佣金600余万元。

一审定性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理由是:蔡某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二审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理由是:蔡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完成相应指令,以牟取巨额推广佣金。

刑期差了近五年。 这个差距背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定性逻辑。

2. 两种定性逻辑的分野

一审的诈骗罪逻辑,关注的是行为的结果——蔡某获取了600余万元佣金,这些佣金本不应属于他,他是通过"骗"的方式获取的。这是一种结果导向的思维方式:行为人获利=被害人损失→诈骗。

二审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逻辑,关注的则是行为的手段和过程——蔡某通过在APP中植入SDK和APK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控制了用户手机的行为,使得用户打开电商APP时被强制跳转到指定页面。这是一种行为导向的思维方式:行为人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审逻辑的核心在于一个关键认定: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系统的智能手机,应当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这一认定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从传统的服务器、数据库扩展到了每个人口袋里的手机,极大地拓宽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空间。

3. 罪名选择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

本案深刻揭示了罪名选择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5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的行为事实,不同的定性,刑期差距可达数年甚至十数年。

这对刑事律师的启示是: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的选择和辩护是第一要务。 不是所有的"获利"都是"诈骗所得",不是所有的"经济损失"都对应"诈骗罪"。律师必须深入分析行为的技术逻辑,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定性路径。

更重要的是,本案还提出了一个深层问题:当新型技术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 是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还是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不同的选择路径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目前司法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这正是律师可以积极辩护的空间。

五、穿透技术表象的方法论——法院的裁判逻辑

1. 从八起案例看"穿透"的三重路径

纵观八起典型案例,法院"穿透技术表象"的路径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穿透技术手段,回归行为本质。 这是"穿透"最基础的操作。案例一中,法院不看"刷人气"的流量生意怎么运作,而看token和cookies是怎么获取的——是非法获取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案例二中,法院不看蔡某赚了多少佣金,而看他的技术手段做了什么——非法控制了用户的手机。案例五中,法院不看AI软件有多先进,而看用它做了什么——编撰虚假信息并有偿发布。

第二层:穿透形式合法,识别实质违法。 案例七最为典型。甲公司与广告平台签订了正式的广告投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投放广告——形式上完全合法。但法院穿透了这一形式,识别出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利用结算漏洞套取免费流量的实质,从而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同理,案例六中,陈某等人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形式上是"质量监督",实质上是捏造虚伪事实、损害竞品声誉。

第三层:穿透个别行为,识别系统性危害。 这是"穿透"的最高层次。单个用户刷量、单篇文章洗稿、单次利用平台漏洞——可能看起来危害不大。但当这些行为被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之后,其对市场秩序、竞争环境、信息生态的系统性危害就会显现。案例一中"网络水军"的黑灰产业链、案例五中AI洗稿的产业化运作、案例七中薅流量的反复操作,都是法院从系统性危害的角度进行评价的实例。

2. "穿透"的边界与风险

需要警惕的是,"穿透技术表象"并非没有边界。过度的穿透可能导致刑法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侵蚀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案例七将利用平台结算漏洞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本质上是对"合同诈骗"概念的扩张解释——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诈骗通常涉及虚构主体、伪造担保等手段,而"利用规则漏洞"是否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仍有讨论空间。再如,案例五将AI洗稿有偿发布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是否过于宽泛,也值得审视。

中国政法大学李怀胜教授在点评案例二时提出了"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在精准剖析行为技术本质的基础上,"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设定清晰的法律规则和市场红线"。这一理念实际上为"穿透"划定了边界:穿透不是无限延展,而是以行为的实质危害为限,以法益保护为锚,以罪刑法定为底线。

3. 对未来司法实践的启示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新型网络犯罪的形态将更加多样、技术将更加隐蔽。法院在"穿透技术表象"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更加系统化的方法论:

一是建立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在涉及复杂技术手段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等制度,确保对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本案中多起案例均依赖司法鉴定结论,这既是保障,也说明技术事实查明仍是司法实践的薄弱环节。

二是统一新型犯罪的裁判标准。 八起案例虽然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在全国范围内,同类行为的定性仍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案例二的一审与二审定性之争就是明证。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新型网络犯罪的裁判标准。

三是注重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衔接。 新型网络犯罪往往处于违法与犯罪的灰色地带,刑法应当作为最后手段,避免将本可通过行政监管或民事救济解决的问题犯罪化。

结语

八起典型案例,八种行为形态,但它们共同指向了一个时代命题: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刑法如何既有效打击新型犯罪,又不扼杀技术创新?

答案或许就藏在"穿透"二字之中。穿透技术表象,不是为了否定技术的价值,而是为了看清行为的本质;不是为了扩大刑法的打击面,而是为了精准地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正如孙万怀教授所言:"唯有在法律框架下明确非法与合法的界限,技术创新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对刑事律师而言,这意味着辩护不能止步于技术表面的分析,而要深入行为的法律本质——罪名的选择、法益的识别、危害的评价,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穿透"的思维。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规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合法的层面,而要从实质合法的角度审视自身的商业模式——你的技术手段是否在控制他人的系统?你的数据获取是否经过授权?你的流量获取是否具有合法基础?对公众而言,这意味着需要重新认识"网络犯罪"——它不再是遥远的技术入侵,而是潜伏在每一次扫码、每一次刷单、每一次"薅羊毛"中的法律风险。

穿透技术表象,回归法律本质——这不仅是司法的方法论,更是数字时代法治的基本立场。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