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以来,公安部先后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两个登记管理办法,资金分析鉴定成为公安机关法定鉴定项目。证据种类归属之争由此告一段落,庭审的主要问题转为在案文书是否构成一份合格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既然选择了鉴定意见这条路径,也就意味着需要接受这条路径上的全部检验规则。辩护人可以把《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与六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逐项对照,依次审查鉴定主体、检材、鉴定过程与结论边界,达到有效质证的目的。
关键词:资金分析鉴定 鉴定意见 质证 检材鉴真 结论边界
引言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资金分析鉴定规定》),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范畴。①同年7月29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两个登记管理办法印发,补齐了主体登记的规范依据。②侦查阶段形成的资金分析报告至此取得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资金分析报告过去以情况说明或者工作材料的形式出现在卷宗里,缺乏可以援引的审查规则,辩护人的异议往往落空。转化为鉴定意见之后,就要接受资质、回避、检材鉴真与鉴定人出庭规则的检验,还要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列举的九项排除情形。③质证的技术含量因此不在于是否懂算法,而在于能否把规范条文与在案材料逐项比对,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
关于资金分析鉴定相关规范的具体内容和鉴定意见资格获取时点问题
(一)资金分析鉴定的三层规范与《刑诉法解释》内容 的对应关系
资金分析鉴定的现行规范基本可以分为三层。第一,工作规范层是《资金分析鉴定规定》,共四十五条,涵盖机构设置与鉴定委托,受理、实施与鉴定文书,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二,登记管理层是两个办法,规范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登记及监督管理。第三,技术标准层是公安部发布的六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包括资金数据获取、清洗与检验三项规程,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分析软件技术要求,以及标准体系表。④这三层规范合起来,告诉法庭一份合格的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应当长什么样。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列了十项审查内容,第九十八条列了九项排除情形,前者是检查清单,后者是法律后果。九项排除情形与三层规范逐项相接,第一项、第二项对应资质,第三项对应回避,第四项对应检材,第五项对应程序,第六项对应方法,第七项对应签名盖章,第八项、第九项对应越界。因此质证要点可以考虑四处,即鉴定主体、检材与鉴定过程、鉴定程序与文书、结论的边界。
三层规范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与行业标准,位阶低于司法解释,所以论证要先援引第九十八条确定法律后果,再援引部门规范证明违法情形存在。倒过来论证,容易让法庭以为辩护人是在用侦查机关的内部规定挑剔办案。重新鉴定同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列举六种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机构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以及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⑤该条属于公安部令,位阶高于《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申请时应当优先援引。
(二)鉴定资质的时间起点与目前仍然存在的标准缺口
资金分析鉴定是刚刚建立的鉴定项目,资格与标准都有明确的起始日期,日期因此是规范对照之外的第二项核对。《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鉴定机构的设置与鉴定人的资质认定。据部分学者考察,公安部经侦局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首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评审会议,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相应资格。⑥鉴定文书的落款日期早于本机构、本鉴定人取得资格的日期,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与第二项所称不具备法定资质。辩护人如发现线索 ,可以考虑申请调取资格证书原件与取得资格的批准文件,核对其载明的日期,不能满足于卷内附具的复印件。
六项标准之中,资金数据获取、清洗、检验与非法集资类案件分析四项规程自2025年3月1日施行,软件技术要求与标准体系表自2025年7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形成的资金分析材料无从依据这些标准作出,事后补鉴定文书而载明依据该标准的,是否适用得当,要鉴定人当庭说明。
标准体系表是六项标准中唯一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它把公安部自身的标准规划与完成情况列成表格,逐项标注已颁或者拟编,表6载明共规划三十九项,现有十项,仅占百分之二十六。凡标注拟编的,就是还没有相应的技术规则,鉴定文书在这些环节写了标准依据的,需要仔细核对。
二、关于鉴定主体的资格与中立性问题
(一)主体资格审查要点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三十三条把鉴定文书分为两种式样。经分析、论证和判断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资金分析鉴定书》;运用技术标准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资金分析检验报告》。后者实质等同于侦查人员制作的资金数据检查笔录,适格制作主体应当是侦查人员。控方以鉴定意见名义举证的文书如果标题是检验报告,辩护人可以要求当庭明确其证据种类。
主体资格的审查有三个着眼处。《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十九条要求鉴定的实施由两名以上具有资质的鉴定人负责,第三十六条要求指定复核人并完成七项审核,第三十三条要求文书附具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实务中常见问题,包括鉴定意见书未附资质证明、鉴定主体未列入名册,以及签名遗漏或者签名人不具有鉴定资质。⑦
业务范围也属于主体资格的审查范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把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列为排除情形,而资金分析鉴定的检材以资金数据为主,脱离会计凭证与账簿,无法确认资金收入的性质与损益结果。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刘某甲贷款诈骗案中,控方在提交资金分析检验报告的同时另行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⑧ 因此,在辩护中应当注意区分资金分析鉴定的事项是否存在与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混淆的情况。
(二)侦查与鉴定的职能分离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资金分析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不得从事资金分析以外的侦查工作。《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十三条则禁止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委托书载明的鉴定要求因此需要逐句核对,委托事项本身如果已经包含结论,即涉及该条所禁止的暗示。
有观点认为这一环节的风险概括为自侦自鉴,认为鉴定人员与侦查人员属于不同性质的诉讼参与人,不得由协助取证者变为实际取证的侦查人员。⑨也有观点指出,资金分析依赖办案经验,由完全脱离办案的民警进行鉴定很可能难以得出准确结论,鉴定人员追求独立性可能丧失专业性,追求专业性可能影响独立性。⑩这一对两难出自公安院校研究者之口,说明中立性的隐忧不是辩护方单纯的臆测。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鉴定人的回避依《刑事诉讼法》执行,具体情形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⑪该条列举七项应当回避的情形,其中第四项是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第五项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鉴定人有第十条所列情形而未回避的,即属《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致使鉴定意见被排除。辩护人应当核对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出现在侦查卷宗的取证笔录、讯问笔录或者调证手续之中,重新鉴定的场合还应当比对原鉴定文书的署名。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回避申请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第十三条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以被追诉人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而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该不作为本身即可作为质证材料。
三、关于检材与鉴定过程的可验证性问题
(一)检材的来源与完整性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数据及完整性证明材料并指派两名办案人员送检,第十二条要求送检材料来源清晰合法、存储介质具有唯一性编号,第十六条要求受理时核对数据的来源与完整性验证值。资金分析鉴定的标准GA/T 2327第4.2.1条对软件功能有具体要求,要求软件在导入时单独存储原始资金数据文件并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第4.2.7条另要求软件具备导入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验证功能。校验值与验证结果因此本来就应当在卷。
电子数据取证的既有规则也可以直接援用。⑫《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列举了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六种方法,包括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与比对完整性校验值,第一百一十四条则把无法确定真伪或者有增删改情形的电子数据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资金数据属于电子数据,检材不真实、不完整的,即属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应当调取而未予调取的账户与时段同样构成检材不完整,调取范围因此也是检材完整性的问题。辩护人应当把送检材料与卷内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金融机构回执逐一对应,核查有无遗漏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账户或者时段。
(二)非资金数据与言词证据的介入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允许非资金数据进入鉴定,第二十五条要求以委托单位提交的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为分析对象,都没有限定非资金数据在结论中能占多大分量。如果依据非资金数据得出结论,辩方可申请排除鉴定意见。如公安院校研究者戴蓬教授的文章中所述,在一起贪污案中,鉴定人依据言词证据认定存入九个个人储蓄账户的款项来源于总公司现金收入,二审法院认为在缺乏财务凭证的情况下该做法不妥,鉴定意见不能采信,最终作出无罪判决。鉴定意见里面,凡是从口供、报案材料或者内部报表推导而来的部分,辩方都应当认真审查,并建议从鉴定意见的证明范围中剥离。
(三)清洗留痕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把数据的归并与清洗列为鉴定流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要求鉴定人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过程。有观点认为清洗属于侦查人员资金数据检查的典型内容,且往往需要结合口供与被害人陈述,鉴定人接触这些证据难免影响其客观判断。另一观点指出清洗标准不统一且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分析人员如果存在偏见或者受到外部干扰,可能故意删除或者保留某些数据以操纵清洗结果。由此建议记录清洗的每一步操作并生成日志作为附件提交。
这项建议现已成为技术标准的强制内容。GA/T 2327第4.3.5条要求软件支持展示各批次的清洗步骤和可解释的清洗规则,第4.3.4条与第4.5.7条要求支持基于清洗与穿透结果溯源到软件存储的原始资金数据,第5.3.2条则要求日志载明操作用户、操作日期和时间、操作类型以及对应的资金数据记录编号。鉴定人无法当庭演示清洗过程,或者无法说明清洗规则的内容,可能是因为一是所用软件不合要求,二是过程记录未随案移送,两者都符合《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排除情形——“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还要注意的是,清洗日志载明的操作用户还可用来核对导入与清洗由谁完成,如果鉴定人仅在文书上署名,实际却是由办案人员操作的,辩方提出鉴定程序违法就有了客观凭据。
四、关于鉴定受理与文书形式的问题
(一)鉴定受理程序
资金分析鉴定的受理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九条要求委托鉴定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又列举了六种不予受理情形。实践中存在的受理程序问题包括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书、委托书要素不全、未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即行委托,以及鉴定委托时间早于立案时间。时间顺序上的矛盾尤其值得核对,辩护人应当把立案决定书日期、委托批准日期、受理日期与文书落款日期列为一条时间线,只要有一处倒置,就可主张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排除情形——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二)文书要素与表述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鉴定文书应当包含的十五项内容,其中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与鉴定过程两项是实质审查的抓手。文书如果只写标准号而不记载软件名称、版本、模型类型与参数设定,即属《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六项所称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文书如果缺少签名、盖章则属于该条第七项的排除情形。鉴定意见结论的表述上也需要辩方关注,鉴定书不应超出委托事项,也不得遗漏委托事项;结论必须基于送检的资金数据分析的结果,而不能是从其他材料推测出来的结论;结论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者否定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之类的或然用语。辩护人看到这类结论应当敏锐地与《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排除情形进行匹配。
五、关于鉴定意见的结论边界的问题
(一)专门性问题的界限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二条把资金分析鉴定界定为解决资金数据分析专门性问题的活动。鉴定要求应当提出需要通过资金分析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资金流向、资金池与资金层级,而不应当是超出资金分析范畴的其他问题,如某项涉案经济活动的责任人是谁、某笔款项是否为某人非法占有。
有学者认为鉴定工作限于涉案资金数额与流转轨迹等事实问题,不能触及资金数据的法律性质与定罪量刑,本该属于侦查人员的法律评价一旦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出现,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就走向一体化。资金流向与账户关联属于资金数据本身可以呈现的事实,谁是集资参与人、哪些账户属于涉案资金池、某笔款项是否为违法所得,则是构成要件解决的问题。前者是专门性问题,后者是审判问题。鉴定意见一旦回答了后者,就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超出业务范围、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排除情形。笔者认为,这一处将成为今后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质证中最主要的争点。
(二)结论用语的识别
结论应当怎样表述,目前没有标准可以对照。标准体系表把《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意见表述规范》列为拟编,这项标准尚未编制。已经施行的GA/T 2161第6.5条规定,检验结果表述中检出数据情况宜包括非法集资资金数额、集资参与人数与损失数额,用的是宜而不是应。鉴定人如果以确定语气给出这三个数字,在技术规则上找不到强制依据。
边界有没有越过,看鉴定结论用语就能识别。鉴定意见中出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与违法所得这类用语的,或者出现赌资、非法获利与实际控制这类用语的,均已进入法律评价。辩护人可以把结论部分逐句拆成两种表述加以对照,一种是某账户与某账户之间存在若干笔、合计若干元的资金往来,另一种是某账户系用于吸收公众存款。前者由资金数据支撑,后者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由法庭认定。
这个方法在庭审发问中同样适用。辩护人可以就结论中的评价性用语询问鉴定人,该用语的判断依据是哪几条资金数据,是否使用了资金数据之外的材料。鉴定人若回答依据了口供或者报案登记,该结论即已超出《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二条界定的鉴定对象资金数据。
六、关于类案要点与庭审推进的问题
(一)三类罪名的质证着力点差异
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规划了八项专用标准,已经发布实施的只有《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 2161—2024)一项,其余七项列为拟编,涉及洗钱、虚开发票、骗税、内幕交易、挪用资金、保险诈骗、传销等罪名。非法集资类案件由此成为目前唯一有专门分析规程可循的类型。规程的落脚点是三项数字,即吸收数额、集资参与人人数与直接经济损失,这三项数字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确定的入罪标准。⑬有规程,不等于没有判断余地。GA/T 2161第6.2条要求分析人员对资金池内每一笔资金按流向性质分类,标准列举了七类标签,并以开放式表述保留扩充空间,其中即包括报案集资参与人与未报案集资参与人。⑭一笔资金归入哪一类由分析人员判断,判断结果决定哪些人计入集资参与人、哪些资金计入吸收总额。因此质证必须落到具体笔数,逐笔核对分类依据。涉案主体之间的内部账户划转如果没有从吸收总额中剔除,同一笔资金就可能被重复计入。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着力处在层级认定。有资金往来未必就有推荐关系,同一层级人员之间的资金调剂与跨层级的直接转账,在模型中都可能识别为上下线关系,而识别所依据的方法目前没有专门规程可以对照。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友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可供参照,以开户人姓名去重推断人数的做法对同名不同人与一人多账户均无甄别能力。⑯鉴定意见如果只呈现组织整体的资金网络而未给出被告人个人的层级序号与下线计数过程,就证明不了个人的责任范围。
虚开与洗钱案件的争点在资金闭环的解释。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杨某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资金分析提供了资金回流展示图作为证据。⑰资金回流本身不能排除真实交易的合理可能,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资金往返,可能是虚构交易后的资金回退,也可能是真实交易项下的预付款退还。虚开案件需要证明的是有无与发票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付,这涉及出入库记录与运输凭证,不是资金数据能回答的。洗钱与地下钱庄案件则要审查对敲交易的时间窗口与金额匹配容差如何设定,这两项参数同样没有标准可循。
(二)异议的提出与庭审对质
《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分别列举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情形,均要求经审查不予准许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侦查机关对书面申请不作决定的,该不作为本身构成程序瑕疵。
有学者指出鉴定人出庭效果参差不齐,有人畏难甚至找理由推脱,有人因缺乏训练而无法应对。也有观点建议鉴定人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回答以卷宗记载为准或者时间久了记忆不准确。针对这两句话,辩护人可以指明该记载位于卷宗第几卷第几页并当庭出示,或者要求出庭人说明《资金分析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鉴定过程记录保存于何处。
发问顺序也要事先安排,先问用了什么、做了什么、有无记录这类事实性问题,再问为什么这样做,可以压缩鉴定人拒答的空间。在缺乏原始数据与系统权限的条件下重做一次资金分析并不现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了依据,辩护人可以据此申请专家出庭辅助质证,其主要作用在于说明技术原理、指出误差来源。
结语
资金分析报告鉴定意见化,但算法中包含的特征点选择、取值界限设定与分析方法都带有主观成分。对鉴定意见化持肯定立场的研究者尚且承认结论的盖然性,法庭就不应当允许这类意见单独支撑犯罪数额的认定。既然资金分析已经属于鉴定意见,那么属于第九十八条任何一项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达到鉴定意见规格的,可以退回《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的报告类证据,证明力相应削弱;数额统计中存在重复计算与规则错误的,可以就该部分不予采信。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人真正需要完成的工作,在于让这份看似权威的文件重新回归到证据种类,恢复证据身份,接受质证的考验。
注释
①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安部公通字〔2025〕10号,2025年4月7日印发施行。
②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公通字〔2025〕15号,2025年7月29日印发施行。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施行。
④ GA/T 2158—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9—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60—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 2161—2024《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2024年10月31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GA/T 2327—2025《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2025年1月10日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GA/Z 2328—2025《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2025年1月19日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六项标准均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公安部发布。
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2020年9月1日施行。
⑥ 参见陈如超:《金析为证:大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的二元模式》,载《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第148-167页。
⑦ 参见戴蓬:《资金分析鉴定庭审质证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第5-11页。
⑧ 参见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刘某甲贷款诈骗案,(2026)湘1127刑初81号,2026年6月26日裁判。
⑨ 参见郭华:《资金分析报告的功能及其证据归属的风险控制——基于公安机关“金析为证”的思考》,载《法学》2025年第6期,第179-192页。
⑩ 参见林超、张敏:《资金分析报告鉴定意见化的困境与突破:从理论证成到实践路径》,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第82-94页。
⑪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17〕6号,2017年2月16日印发施行。
⑫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2016〕22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安部2019年2月1日施行。
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2022年3月1日施行。
⑭ 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6)冀04刑终276号,2016年5月27日裁判。
⑮ 参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夏某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7)豫1481刑初68号,2017年7月31日裁判。
⑯ 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友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7)鲁01刑终88号,2017年4月5日裁判。
⑰ 参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杨某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23)豫1381刑初594号,2023年7月24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