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金分析鉴定在2025年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定鉴定项目,账户流水由此以鉴定意见的形式进入定案依据。审查对象随之改变,过去审查的是一份情况说明能否采信,现在审查的是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结论是否可靠、有无超出资金数据能够回答的范围。困难在于资金分析的技术过程无法用肉眼复核,文书只呈现输入的数据与输出的流向,清洗规则、参数设定与异常判断沉淀在软件里。制度形成过程中又留下几处尚未消解的问题,鉴定机构设在办案系统内部,资格与技术标准分批到位,记录义务没有对应的移送义务,委托事项常把法律评价写进鉴定要求。本文先交代资金分析鉴定的由来,再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最后按证据资格、可靠性、结论边界三个层次提出审查路径,把《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审查条款与《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六项行业标准逐项对应。审查不因主体不同而改变标准,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面对的是同一套判断。

关键词:资金分析鉴定 鉴定意见 证据审查 专门性问题 资金数据

一、问题的提出

一份《资金分析鉴定书》通常这样呈现:涉案账户四百余个,交易记录数百万条,吸收资金总额若干亿元,集资参与人若干人,直接经济损失若干万元,文末附流向图十余张与资金池账户清单。审查者拿到这份文书时,真正需要回答的有三个问题:这些数字是不是由在案数据算出来的,算的过程是否符合通行的技术规则,得出的结论有没有超出资金数据能够回答的范围。三个问题的答案都不在结论部分,而在结论与数据之间的那段过程里。

资金分析进入刑事证明的时间并不长,2023年7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金析为证”的工作方向;2024年3月印发《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把资金分析分为获取、清洗、检验、分析、报告五个环节[1]。2025年4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同年7月印发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两个登记管理办法[2]。资金分析鉴定由此成为公安机关的鉴定项目,资金分析成果取得鉴定意见的证据形态,审查依据也从零散的内部规范转为《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确立的鉴定意见规则。

规则转换之后,新的困难随之出现:资金分析的技术过程无法用肉眼复核,文书呈现的是输入端的数据与输出端的流向图,中间的清洗规则、聚类参数与异常判断沉淀在软件之中。判断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合规,需要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通用条款,与《程序规定》、六项行业标准的具体要求逐项对应,前者规定审查什么,后者规定做到什么程度算合规。审查者还要面对另一重分散,侦查机关的内部审核、检察机关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审判机关的庭审调查各有侧重,缺少一份针对资金数据的统一清单。

既有研究已经讨论了资金分析报告的证据属性与证据化路径,也讨论了辩护一方如何取得过程信息[3]。这些讨论回答了资金分析应当以什么身份进入诉讼,尚未回答审查者按什么顺序看、看到什么程度可以下结论、不同缺陷各对应什么后果。本文先交代资金分析鉴定的由来,再分析制度形成过程中留下的具体问题及其成因,最后按证据资格、可靠性、结论边界三个层次提出审查路径。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

二、资金分析鉴定的由来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使用资金分析技术已有多年,早年的成果只能以侦查线索、情况说明或者台账图表的形式存在,要进入定案依据,仍须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审计报告。外部审计的短板在两头:一头是技术,缺少处理海量底层数据的工具,在动辄上千个账户的案件中只能抽样核对;一头是知识,审计人员熟悉会计准则,对资金拆分、归集与跨境转移的手法未必有判断力。2024年3月的《工作指引》解决的是前一个问题,把资金分析拆成五个环节,统一了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分析与报告的体例。

2025年的三项规定解决的是归属问题,《程序规定》第二条把资金分析鉴定界定为鉴定人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方法,对资金数据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并出具资金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活动[4]。第七条把鉴定机构设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以及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科研机构。配套的两个登记管理办法把机构与人员纳入部省两级登记管理。三层规范由此形成:工作规范层是《程序规定》共四十五条,登记管理层是两个办法,技术标准层是六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即资金数据获取、清洗、检验三项规程,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分析软件技术要求,以及标准体系表[5]。

这套规范同时划出了资金分析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分工: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是会计凭证、账簿与报表,回答财务处理是否真实、损益如何形成;资金分析鉴定的检材是账户信息与交易明细,回答资金在账户之间如何流转、数额如何归集。检材不同,结论能力也不同。资金数据能显示某账户向某账户转账若干笔、合计若干元,不能显示这笔款项在会计上属于收入还是往来款。审查时把两类鉴定混同,就会向资金分析鉴定索取它给不出的结论。

三、制度形成过程中留下的具体问题及其成因

资金分析鉴定是在既有公安鉴定体制内增设的项目,制度建设与技术标准供给几乎同时进行。这种建设方式解决了有无问题,也在五个方面留下尚未消解的问题。这些问题多数不是办案人员违规造成的,而是制度设计时的取舍,因而会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

(一)鉴定机构设在办案系统内部,独立性主要靠行为要求

《程序规定》第七条把鉴定机构设在省、市两级经侦部门的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以及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科研机构。第十九条要求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实施鉴定由两名以上具有资质的鉴定人负责。《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不得从事资金分析以外的侦查工作。回避依《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具体情形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其中第四项是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第五项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

问题出在独立性的保障方式上:机构与办案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人事、经费、考核由公安机关统管,物理隔离不等于判断上的隔离。独立性目前落在鉴定人的行为义务上,缺少机构层面的隔离安排。回避情形需要比对侦查卷宗中的取证笔录、讯问笔录与调证手续才能发现,实践中很少主动披露。有研究指出资金分析依赖办案经验,完全脱离办案的民警未必能得出准确结论,追求独立性可能损失专业性,追求专业性又可能影响独立性[6]。这一判断出自公安院校研究者,说明中立性的隐忧并非外部推测。

成因在于路径依赖,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管理模式沿用多年,第十二个鉴定项目在既有体制内增设,短期内没有另建独立机构的条件,规范只能在行为层面提出要求。

(二)资格与技术标准分批到位,形成适用上的时间差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须取得公安部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核准登记分批进行,文书的落款日期早于本机构、本鉴定人取得资格的日期,属于不具备法定资质。技术标准的施行时间更晚,资金数据获取、清洗、检验与非法集资类案件分析四项规程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软件技术要求与标准体系表于2025年1月19日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

时间差带来两类情形,案件材料形成于标准施行之前的,当时的分析无标准可依,事后补做鉴定文书并载明依据新标准的,是否适用得当需要鉴定人说明。标准体系表所列三十九项规划中现行十项,专用规程只覆盖非法集资类案件一类,洗钱、虚开、传销等类型尚无专门规则可循,同类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只能回到通用规程判断。

成因是建设顺序,先立鉴定项目、后建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的制定周期长于制度需求,专用规程还需逐类立项,短期内难以齐备。

(三)记录义务没有对应的移送义务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全面、客观、准确记录鉴定过程、方法和结果,第三十四条要求鉴定文书包含技术标准、鉴定过程与必要附件,共十五项。《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GA/T 2327-2025)要求软件支持展示各批次清洗步骤与可解释的清洗规则,并要求操作日志载明操作用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以及对应的资金数据记录编号[7]。

规范没有解决的是记录在哪里、由谁看。软件具备展示与记录功能,不等于本案实际使用了这些功能;应当记录,不等于应当随案移送。《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材料的保管、存储与备份并限制对外传输,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泄露鉴定工作情况。记录留在鉴定机构,审查者手中只有文书。文书只写标准号而不写软件名称、版本、参数设定与清洗规则,审查就停在半途,既无从判断方法是否适当,也无从判断结论能否复现。

成因是规范的分割,记录、保管、保密与移送分别规定,没有形成随案移送的清单,也没有规定不移送时的说明义务。保密要求本身正当,缺少的是在保密条件下仍可核对的替代方式。

(四)委托事项常把法律评价写进鉴定要求

《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列举鉴定事项确认书的十项内容,其中第八项是鉴定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委托单位及其送检人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二条把鉴定对象限定为资金数据分析中的专门性问题。实务中鉴定要求常写作认定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传销层级、认定某人为实际控制人,结论部分随即出现非法获利、赌资、传销组织领导者这类用语。

资金从甲账户转入乙账户,可能是洗钱,也可能是借贷、投资或者货款结算。资金流向的客观存在不等同于犯罪事实的成立,把数据层面的或然关联直接当作法律层面的必然判断,是这类鉴定意见最需要警惕的地方。法律评价一旦写进鉴定意见,审查者容易把评价当作事实接受,审判权实际上让渡给鉴定机构。

成因有两处,委托方希望一次解决法律评价,把本应由法庭回答的问题写进鉴定要求;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尚未编制,标准体系表把《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意见表述规范》列为拟编,鉴定人缺少可对照的用语边界。

(五)审查者手里的清单是通用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列了十项审查内容,第九十八条列了九项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两条适用于所有鉴定,没有区分物证类、法医类与数据类。资金数据的特殊之处在于结论依赖处理规则,而处理规则不在检材之中。通用清单能够提示审查者去看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也不能说明应当调取哪几份记录、问到什么程度。

审查者多为法律专业,缺少数据处理的训练。检察机关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已经运行,尚未覆盖全部案件,多数案件仍由承办人依通用清单判断。审查因此容易停在文书的形式要件,对过程与方法只作原则性评价。

成因是技术门槛与清单抽象叠加,加上过程记录不在卷内。三者之中最容易改变的是第三项,记录随案移送之后,前两项才有着手之处。

四、审查的路径

审查资金分析鉴定意见,不是替鉴定人重做一遍分析。审查者没有原始数据库,没有分析软件,也没有重新计算的条件,能够做的是判断文书、过程记录与在案数据能否支持结论,以及发现的缺陷属于哪一类。审查主体包括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辩护一方的异议是启动审查的重要来源,审查标准不因主体不同而改变。以下按证据资格、可靠性、结论边界三个层次展开,每一层给出审查对象、规范依据与可以得出的结论。

开始审查之前,先把材料固定下来。需要调取的有鉴定文书及附件、鉴定事项确认书、送检材料清单与调取证据回执、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软件名称与版本说明、清洗日志与异常数据表。这份清单的作用在于区分两种情形,材料在卷而没有细看,与材料根本没有随案移送,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前者是审查是否充分的问题,后者需要先解决材料调取,再谈缺陷是否存在。

(一)三个层次与四种后果

资格层判断文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对应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二)(五)(七)项,即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回避、鉴定程序、签名盖章。可靠层判断结论能否成立、证明力多大,对应第九十七条第(三)(四)(六)项,即检材的来源与保管、文书形式要件、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边界层判断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对应第九十七条第(八)(九)项与第九十八条第(八)项。三个层次依次递进,资格不成立,不必进入可靠层;可靠层不成立,还要区分是整体不能成立,还是某些数额不能成立。

四种后果与缺陷类型相对应,符合第九十八条九项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文书要素缺失、附件不全的,可以补正;鉴定内容有遗漏,或者出现新的有鉴定价值的数据的,属补充鉴定;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属重新鉴定。不能归入上述情形的,进入证明力评价,可以部分采信,也可以削减其证明作用。区分这四种后果有实际意义,把可补正的瑕疵当作排除事由,与把应当排除的缺陷降格为证明力问题,都不符合规范的本意。

(二)主体与资质

先看首尾两页,依《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文书须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并附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机构是否在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册内,可以要求出示登记文件;机构本身还须满足三名以上鉴定人、符合标准的软件系统与完备的技术标准目录等条件。鉴定人的资格依《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须取得高级资金分析能力证书,或者从事资金分析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级证书并通过专业能力测试。人数依第十九条,两名以上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共同负责,单人署名的文书存在程序瑕疵。复核环节依第三十六条,复核人须审核鉴定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标准是否准确、方法是否科学、意见是否明确、文书是否合格、材料是否完备,共七项。

回避是第二个必查项,《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依《刑事诉讼法》执行,具体情形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共七项,其中第四项是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第五项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核对方法不复杂,把鉴定人姓名与侦查卷宗中的取证笔录、讯问笔录、调证手续逐一比对,重新鉴定的场合再比对原鉴定文书的署名。

鉴定事项是否超出机构业务范围,属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资金分析鉴定的检材以账户信息与交易明细为主,脱离会计凭证与账簿,无法确认资金收入的性质与损益结果。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甲贷款诈骗案中,控方在提交资金分析检验报告的同时另行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正说明两类鉴定各管一段[8]。审查时发现鉴定意见对会计处理、权属归属作出判断的,应当核对其是否越出资金数据的范围。

资格缺陷的后果并不完全相同,机构不在名册、鉴定人无资格、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文书未附资质证明、签名遗漏,能够补正的先补正,补正后仍不能确认的,再按排除处理。

复核环节的七项审核容易流于形式,审查时可以要求提供复核记录。复核意见载明对哪几项提出修改、修改前后有何差异,说明复核实际发生;只有签名而无任何修改记录的,不能据此认定七项审核已经完成。

资质证明上的日期比证明本身更重要,鉴定文书落款日期早于机构或者鉴定人取得资格的日期,属于不具备法定资质,与有没有附证明无关。核对时看三处:证书编号与批准文件是否对应,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是否覆盖本案鉴定事项,证书有效期是否覆盖鉴定实施期间。

(三)委托与受理

委托环节的手续最容易查出问题,《程序规定》第九条要求委托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要求提交委托书、送检人证件、立案决定书以及数据完整性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意见,第十四条限定受理公安机关内部委托以及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机关的委托,第十八条列举六种不予受理情形,包括超出受理范围、超出机构分析能力、送检材料不具备分析条件、违反委托程序、鉴定要求不明确等。

鉴定事项确认书是审查的入口,第十七条要求载明十项内容,包括确认书编号,鉴定机构全称与经办人,委托单位全称与委托书编号,送检人姓名、单位、职务、证件信息与联系方式,案件名称与编号,案件情况摘要,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性状、来源、获取方法及存储介质编号,鉴定要求,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以及鉴定时间与材料保管的约定。逐项核对之后,重点看鉴定要求是否已经包含结论。要求写作认定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传销层级的,说明委托环节已经预设结论,可以与第十三条一并主张。

时间顺序同样值得核对,立案决定书日期、委托批准日期、受理日期、文书落款日期排成一条线,任一处倒置即属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五)项。实务中出现过委托日期早于立案日期的情形,这类矛盾不需要技术判断,翻卷即可发现。

送检人身份也要核对,第十一条要求由办案人员送检,非本案办案人员送检的,材料来源与保管链条都需重新确认。

后果应当分开处理,缺少批准文书、超出受理范围、送检人不具备资格,属程序违法,影响鉴定结果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委托书要素不全、附件缺失,能够补正的先补正。

期限也属程序事项,第二十二条要求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文书,延长须另行约定。卷内没有延期约定而文书超出期限的,属于程序瑕疵,是否影响鉴定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四)检材

检材审查可以分三步推进:先看来源是否合法,再看数据是否完整,最后看范围与调证回执能否对应。三步的顺序与文书结构大致吻合,翻看卷宗即可依次完成。

来源看调取手续,公安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调取账户信息与交易明细,须有针对本案的调取证据手续,超出立案范围或者超出涉案账户范围取得的数据不属于合法检材。第十一条要求提交数据及完整性证明材料并指派两名办案人员送检,第十二条要求送检材料来源清晰合法、存储介质具有唯一性编号,第十六条要求受理时核对数据的来源、完整性验证值、类别与范围。

完整性看校验与记录,资金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列举审查完整性的方法,包括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比对完整性校验值等;第一百一十四条把无法确定真伪或者有增删改情形的电子数据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检材不真实、不完整,属第九十八条第(三)(四)项。审查时可以发问的节点有三个:完整性校验值是否随案移送,存储介质是否具有唯一性编号,鉴定所用数据范围与在案调证回执是否逐笔对应。

范围看对应关系,把鉴定书附表所列的账户、时间跨度与银行调证回执逐一比对,多出的部分说明数据来源不明,少掉的部分说明清洗环节存在未说明的删减。缺账户、缺时段同样构成不完整,只是这种不完整不会写在文书里,只能靠比对发现。涉币案件还要追问链上与链下的衔接,鉴定人是否取得交易所账户数据,是否识别混币服务与跨链桥,链上记录与场外交易数据如何对应到同一主体。

数据导入的批次同样在核对范围内,一次鉴定往往分若干批次导入,导入失败的账户与时段不会出现在最终结果里,也不会在文书中留下痕迹。审查时要求提供导入批次清单,逐批核对导入记录数与原始文件数,差额部分要求说明原因。这项工作不需要技术能力,两份清单摆在一起就能看出差额。

非资金数据的介入需要单独审查,第五条第(二)款允许非资金数据进入鉴定,第二十五条以委托单位提交的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为分析对象,两条都没有限定非资金数据在结论中能占多大分量。依据言词证据得出的部分,应当在结论中区分出来,不宜与资金数据计算的结果混同表述。

(五)过程与方法

方法审查的入口是文书记载,第三十四条第(九)项要求载明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第(十)项要求载明鉴定过程。审查三件事:所载标准是否存在,是否在施行期内,是否与鉴定事项对应。只写运用资金分析技术而不指明具体标准的,属记载不全;载明标准但案件材料形成于标准施行之前的,要求鉴定人说明适用的理由。

清洗是过程审查的核心环节,第二十四条要求全面、客观、准确记录鉴定过程、方法和结果。《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59-2024)要求对文件与记录行编号,根据送检要求分别形成不含异常数据的清洗结果表与异常数据表,并记录技术方法、软件名称及版本。GA/T 2327-2025第4.3.5条要求软件支持展示各批次的清洗步骤和可解释的清洗规则,第4.3.4条与第4.5.7条要求支持基于清洗与穿透结果溯源到原始资金数据,第5.3.2条要求日志载明操作用户、操作日期和时间、操作类型以及对应的资金数据记录编号[9]。

分析所用的规则需要单独追问,资金池如何划定,哪些账户按同一控制处理,交易匹配按时间接近还是按金额相等,追踪在什么条件下停止,这些规则决定哪些资金进入统计。同一款软件可以完成不同任务,默认设置未必适合个案。归配顺序也会改变结论,以假设情形说明:某账户原有合法资金六十万元,随后收到来源有争议的四十万元,之后向外支付五十万元,按先入先出归配,该笔支出全部对应先前资金;按后入先出归配,其中四十万元对应后进入的资金。两种算法都能给出确定数字,选择哪一种本身不能证明实际支付资金的来源,鉴定意见应当说明规则性质与事实依据。

审查方法是要求演示与说明,鉴定人无法当庭演示清洗过程,或者无法说明清洗规则的内容,原因有两种,所用软件不具备相应功能,或者过程记录未随案移送。前者指向软件不符合技术要求,后者指向记录缺失,两者都可以落到第九十八条第(六)项。日志载明的操作用户还能回答另一个问题,导入与清洗由谁完成。鉴定人仅在文书上署名,实际由办案人员操作的,鉴定程序违法就有了客观凭据。

参数与人工调整同样在审查范围内,模型采用默认参数的,应当说明适用的理由;更改参数、排除个别交易、调整交易匹配关系的,应当记录改动内容与依据。可复现性是最直接的检验方式,同一批数据在相同规则与参数下能否得出同一结论。复现结果一致,说明计算过程稳定,不能说明规则本身适当;复现结果不一致,则需要说明差异来自何处。

(六)结论

先分清文书类型,第三十三条规定两种格式,客观反映鉴定由来与过程,运用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分析、论证、判断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资金分析鉴定书》;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资金分析检验报告》。名为鉴定书而内容只有流向图与数额汇总、缺少分析论证的,性质上属检验报告,其证明作用应按报告类证据评价。

再把结论拆成两栏,一栏是数据事实,某账户与某账户之间发生若干笔转账、合计若干元,某账户在某时段内收到来自若干账户的资金;另一栏是法律评价,非法吸收、违法所得、赌资、传销组织领导者、实际控制人。前栏由资金数据支撑,后栏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由法庭认定。这样拆分之后,越界的部分会自己显现。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规程对三项数字用的是“宜”,不是“应”,鉴定人以确定语气给出吸收数额、参与人数与损失数额的,在技术规则上找不到强制依据[10]。

数额口径需要逐项确认,包括资金池的范围如何划定,内部划转是否从吸收总额中剔除,同一笔转账的双边记载是否重复计入,统计的是总额还是净额。非法集资案件的吸收总额应当扣除重复计入与内部划转,判断依据是每一笔资金的分类,而分类由分析人员作出。审查时要求提供分类规则与汇总明细,才能核对某一笔是否重复计入。

重复计算要靠逐笔核对发现,以假设情形说明:甲账户向乙账户转账一百万元,送检材料同时包含甲的支出流水与乙的收入流水,统计乙的实际收入时,两条记录不能相加为二百万元。是否重复取决于系统采用什么交易标识与统计口径。审查时要求提供去重规则与汇总明细,抽取向同一对账户之间的若干笔转账,核对在结果中出现几次。抽样不必覆盖全部交易,选取争议数额所依赖的部分即可。

结论的表述还应当与委托事项对应,超出委托事项的结论没有委托依据,遗漏委托事项的结论没有完成鉴定任务,两者都可以要求补充说明。

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是最后一层,鉴定意见只能回答资金如何流转、数额如何形成,不能回答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结论超出专门性问题范围的,属第九十八条第(一)(八)项,可以主张该部分不作为定案根据;结论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同样属于第(八)项。

(七)审查结论的形成

排除是最重的后果,符合第九十八条九项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以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为由保留其定案作用。适用时须查明相应事实,未向审查者提供某份日志,与鉴定过程实际违反规范并非同一件事,前者先解决材料调取,后者才进入排除。

补正适用于形式瑕疵,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以外的要素,附件不全,资质证明未附,能够补正的先要求补正;补正之后仍不能确认鉴定主体或者程序合法的,再按排除处理。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适用于内容缺陷,第三十条规定补充鉴定的情形,鉴定内容有遗漏、出现新的有鉴定价值的数据等;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六项情形,包括机构与鉴定人不具备资质条件、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不符合要求、鉴定程序违法影响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另有六项重新鉴定情形,该条属公安部令,位阶高于《程序规定》,提出申请时应当优先援引[11]。经审查不准予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证明力评价是最后一步,不能认定法定排除情形,但统计前提不清、规则解释不足、关键数据缺失的,评价其证明力。部分采信须以各部分可以区分、依据可以独立审查为前提;全部结论依赖同一项存在缺陷的清洗规则的,不能未经检验就将其余部分视为可靠。

审查过程本身应当留下记录,调取了哪些材料,鉴定人答复了什么,哪些疑问已经解决,哪些仍未解决,都应当写入审查意见。记录的作用不只是备查,它决定后续处理能否成立:认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写明符合第九十八条哪一项;认定证明力不足,需要写明哪一部分数额无法核对。没有记录,结论就只剩下一个态度。

(八)审查条件的配套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可以补上专业能力,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机制已经运行,资金数据的清洗规则、参数设定与软件功能可以纳入审查范围,审查意见作为办案参考。这类审查不改变证据资格的判断标准,作用在于把技术问题说清楚,使法律判断有据可依。

鉴定人出庭是查明过程的主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发问顺序宜先问用了什么、做了什么、有无记录,再问为什么这样做,事实性问题答不上来,后面的解释就缺少基础。

专家辅助人是补充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作用在于说明技术原理、指出误差来源,不在于代替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缺乏原始数据与系统权限,重新鉴定通常无法进行,这一点在申请时应当说明。

审查的时间成本需要提前安排,资金数据动辄数百万条,逐笔核对不现实,可以按争议数额倒推核对范围:先确定哪几个数额影响定罪量刑,再抽取支撑这些数额的交易,核对分类与汇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可以通过技术部门协助完成抽样的技术部分,法律判断仍由承办人作出。

清单化是长期的办法,把解释第九十七条十项、第九十八条九项转成资金数据版清单,每一项后面附上《程序规定》与技术标准的对应条款,注明需要调取的材料。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用一份清单,审查的起点和口径才能一致。

结语

资金分析鉴定把追诉机关的取证能力推到了一个新水平,也把一类难以直观检验的证据送进了法庭。它的技术基础是人工设定的规则与算法模型,输出的是数据层面的概率与关联,无法自行跨越到法律层面的必然判断。审查的意义不在于否定这项技术,而在于确认每一个数字的形成过程能否追问、能否核对。资质、检材、方法、结论各有对应的条文与标准,审查者按层次推进,缺陷按类型归位,结论才不会停在形式要件上。案件事实的认定权属于法庭,这一点不会因为证据形态的变化而改变。

注释

  1.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2024年3月26日印发。

    ↩
  2. 公安部《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通字〔2025〕10号,2025年4月7日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25〕15号,2025年7月29日印发。

    ↩
  3. 参见陈如超《金析为证:大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的二元模式》,载《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第148-167页;郭华《资金分析报告的功能及其证据归属的风险控制——基于公安机关“金析为证”的思考》,载《法学》2025年第6期,第179-192页;张霞《资金分析报告司法审查的实践困境与规范进路》,载《法学》2025年第10期;林超、张敏《资金分析报告鉴定意见化的困境与突破:从理论证成到实践路径》,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第82-94页。

    ↩
  4.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

    ↩
  5. GA/T 2158-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9-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60-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 2161-2024《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2024年10月31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GA/T 2327-2025《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GA/Z 2328-2025《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2025年1月19日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六项标准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公安部发布。

    ↩
  6. 参见林超、张敏《资金分析报告鉴定意见化的困境与突破:从理论证成到实践路径》,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第82-94页;郭华《资金分析报告的功能及其证据归属的风险控制——基于公安机关“金析为证”的思考》,载《法学》2025年第6期,第179-192页。

    ↩
  7. GA/T 2327-2025《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第4.3.5条、第5.3.2条。

    ↩
  8. 参见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刘某甲贷款诈骗案,(2026)湘1127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

    ↩
  9. GA/T 2159-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第6章、第7章;GA/T 2327-2025《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第4.3.4条、第4.3.5条、第4.5.7条、第5.3.2条。

    ↩
  10. GA/T 2161-2024《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第6.5条。

    ↩
  1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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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