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刑事案卷的主要形态已经从纸面卷宗转为海量电子数据,事实认定的重心却仍停留在言词证据与控方摘录之上,辩护人若不具备处理数据的能力,实质上将丧失发现与论证事实的主动权。本文结合裁判案例与实证观察,提出数字式事实重构的辩护思路,即以案内海量电子数据为对象,借助检索、统计与可视化工具发掘有利事实,再将其转化为可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文章同时指出,技术使用必须受数据合规边界的约束,保密义务、数据出境与引用核验构成辩护人不可逾越的红线。
关键词:关键词:数字刑辩;电子数据;刑事辩护;事实重构;可视化质证;数据合规
引言
2026年5月,一场刑事辩护学术会议披露的数字在同行中引起广泛讨论。某涉众案件的一部手机中存有约2000万条微信聊天记录,全案手机17部,电子数据总量以亿计。辩护人面对案卷时,能够逐页阅读的只是控方筛选后的几十页摘录,其余数据长期处于无人触碰的状态。①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与集资类案件动辄附有手机镜像和服务器数据,记录少则数十万条,多则数亿条。辩护人以传统阅卷方式处理,时间成本与遗漏风险同步放大,事实认定的主动权实际上让渡给了控方。
笔者近年在办案与教学中尝试以人工智能工具处理案内电子数据,从中检索、整理并呈现有利事实,逐步形成一套可以复用的方法。本文结合裁判案例与实证观察,提出数字式事实重构的辩护思路,并就技术合规边界给出操作建议。
一、海量数据背景下的事实认定偏差
(一)案卷形态与控方筛选
电子数据进入案卷的通常路径是,侦查机关在全量数据中检索筛选,将认为与案件相关的部分制作为提取笔录或者截图,随案移送的硬盘则完整保留原始数据。由此形成的案卷呈现出双层结构,表层是几十页摘录,深层是无人读过的海量原始数据,实务中常概括为“在卷不在案”。
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查阅案卷时,面对的海量数据往往缺乏索引与摘要,逐页阅读在时间上不可行。控方筛选的标准与范围,直接决定了辩护人对事实的认知边界。控方基于追诉立场筛选数据,辩方需要完整数据才能发现有利事实,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数据时代进一步放大。
控辩关系之外,司法机关自身的数字化进程也在加速。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重点推广25个普通犯罪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②,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使用三维重建、虚拟现实等技术示证已有公开报道③。辩护人的技术能力若停留在纸面阅卷阶段,质证将处于明显劣势。
(二)言词证据的依赖与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实践中的证明活动却长期以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为骨架,学理上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④该模式在证据总量有限、客观证据稀缺的年代具有合理性,在数据时代则面临结构性挑战。
客观证据对言词证据的校验作用,在无罪裁判中体现得最为直接。宋某富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⑤该案提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需要客观数据反复校验,而校验的前提是辩护人能够获取并处理这些数据。
电子数据作为客观证据的组成部分,其证明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发掘。刘品新教授指出,电子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属性,辩护策略应当相应调整。⑥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人是否具备将海量电子数据转化为可质证、可论证的诉讼材料的能力。
二、数字式事实重构的辩护思路
(一)基本思路
笔者所称的数字式事实重构,指辩护人以案内海量电子数据为对象,借助检索、统计与可视化工具完成两项工作。一是发掘事实,从数据中找出筛选环节遗漏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二是转化事实,将技术发现转化为裁判者可以理解的法律事实,进入质证与辩论环节。
人工智能工具在其中承担阅读、检索与初步整理工作。现今的大语言模型可以在使用者不掌握编程技能的情况下读取数亿行数据文件,按语义检索内容,生成统计图表。工具的角色是辅助而非替代,最终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论证仍由辩护人完成。
(二)工作流程
完整的操作流程包括七步,依次为完整取得数据,建立数据地图,检索发掘,数据与言词交叉核验,焦点提炼,可视化呈现,最后转化为具体诉讼行为。每一步都有对应的合规要求与技术要点,下文分别展开。
三、有利事实的发掘
(一)电子数据的完整取得
发掘工作的前提是拿到全量数据。辩护人查阅案卷时宜将电子数据单独造册,逐项登记存储介质、镜像文件与完整性校验值,发现只移送提取笔录而未移送原始数据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申请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护方法,包括计算完整性校验值。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进一步将比对完整性校验值列为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的方法之一。⑧辩护人核对校验值,既是确认数据真实性的手段,也是发现数据是否遭筛选、篡改的线索。
对于侦查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数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赋予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权利。庭前会议是行使该权利的适当节点,辩护人可以一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与数据清单,说明拟调取数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二)关键词检索与相反证据
检索的要领是先立辩护假设,再反推关键词库。关键词来源包括涉案人员的绰号与账号,行业黑话及其中外文变体,体现有利行为的词汇譬如风控、报备、持牌,以及体现不利行为但易遭误解的词汇。
检索成果的诉讼价值,可以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中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列举推定明知的情形,同时保留“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出罪通道。⑨辩护人从数据中检索到被告人多次求证合法性、获得肯定答复的记录,即构成相反证据。
设想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辩护人以“合法吗”“违规”一类口语词检索全部聊天记录,命中被告人多次向上线求证并获得持牌经营答复的内容。这类记录直接动摇明知认定,而控方筛选时往往将其遗漏。⑩
(三)数据与言词的交叉核验
交叉核验的对象是言词证据与客观数据的对应关系。证言所述时间可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的时间戳比对,资金往来陈述可与转账流水比对,在场性陈述可与基站定位、门禁记录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即受动摇。
裁判实践对这种校验逻辑并不陌生。朱某锋诈骗案中,被害人称取款8万元后交付被告人,二审法院指出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取款事实,不能证明交付事实,交付环节缺乏客观证据佐证。⑪该案说明,客观数据对言词证据的校验功能已获裁判者接受,辩护人需要主动提供这种校验。
域外同行的做法可作参照。美国公设辩护人机构近年引入音视频分析工具,自动转写执法记录仪视频并比对警察书面报告与录像内容的出入,全国法律援助与辩护人协会已将此类工具纳入培训体系。⑫
(四)结构性有利事实与大规模数据处理
发掘对象不限于只言片语的无罪表述。平台设有风控与审核流程,主动报警与配合调查的记录,正常业务在全部交易中的占比,这类结构性事实往往分散于海量数据之中,需要统计工具聚合呈现。
数据规模不构成实质障碍。前引报道还记载了一起以人工智能编程工具处理6.46亿行表格数据的实例,模型自行编写脚本,运行报错后自行修正,约两小时完成全部处理。⑬数据处理的技术门槛已经大幅降低,辩护人的注意力可以集中于事实判断而非技术操作。
四、技术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
(一)图示方法
发掘只是完成了一半工作。上万份有利文件如果整体打印提交,裁判者不会逐页阅读,复杂的技术事实必须转化为一眼可以看懂的图示。
笔者在一次模拟法庭教学中,以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教学案卷为对象制作了三张图。⑭时间线图把掌掴之前的五个节点标为被害人自身行为,饮酒、长时间争执、独自处于危险区域,直观呈现因果链的中断。实务中,资金流向图把多级账户的转账关系压缩为一张网络图,关键节点以颜色区分。矛盾对照表把证言与数据的不一致逐项列出,左侧为证言原文,右侧为数据出处。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出口
数据分析成果最终要落到诉讼行为上,可用的出口有四个。质证意见可附矛盾对照表与图示。辩护人整理的分析结果可以作为辩护材料提交,附来源与制作过程说明。申请调取证据时,数据分析结论可以作为说明调取必要性的依据。庭审发问可以围绕数据矛盾设计问题,引导证人确认或解释。
法院对辩方数据成果的态度可以从两份裁判中观察。卢某等开设赌场案中,辩护人在二审自行调取并提交银行流水清单,法院确认其来源合法且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⑮另一案件中,辩护人提交的数据统计结果因缺乏原始数据核对,未获采纳。⑯两份裁判的差异提示,数据成果的采信关键在于来源合法、过程可查、与在案证据的关系明确。
呈现方式的正当性也有官方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明确倡导多媒体示证⑰,辩护人以同等技术标准呈现证据,不存在程序障碍。
五、数据合规的边界
(一)保密义务与数据出境
用错工具的后果比效率损失严重得多。《刑法》第308条之一规定,辩护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律师法》第38条同时课以保密义务,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把卷宗上传到公共网络人工智能服务,在上述框架下面临两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服务商属于案外单位,上传行为是否构成向其他单位提供案卷材料。服务商的数据存储地点若位于境外,是否涉及数据出境的合规要求。《数据安全法》第21条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案卷数据显然属于需要严格保护的类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至第43条对个人信息出境设置了单独同意、安全评估等条件,刑事案卷中的个人信息几乎不可能满足这些条件。
(二)部署方式的分级
让问题不发生的技术方案是数据分级与工具分档。未脱敏的案卷原只在断网的本地环境处理,开源模型装载于辩护人的个人电脑或者律所内网服务器,不接入公共网络。脱敏后的摘要与统计结果,可以使用公共云服务进一步加工,但须确保原始数据不可复原。
行业自律规范已经出现,上海方面已发布律师运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业务指引⑱,深圳市律师协会正在征集编制同类指引。规则定型之前,辩护人按最严标准执行,即默认案卷数据不得离开本地环境,是最稳妥的选择。
(三)引用与分析结论的核验
生成式工具的另一风险是内容虚构。截至2026年8月,专门数据库收录的法庭文书虚构引用事件已超过1800起⑲,美国法院在Mata v. Avianca案中对提交虚构判例的律师处以罚款。⑳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常设委员会第512号正式意见明确要求,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时须对输出内容进行独立核验。㉑
落到辩护操作上,核验纪律可以归纳为三条。工具给出的事实,回到卷宗核对原文。工具给出的法条与判例,上权威数据库核验。工具输出的统计结论,保留原始数据与处理脚本备查。核验是使用工具的前提条件。
结语
证据形态的变化不可逆转,发现事实的方式必须随之更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重证据原则,在海量数据时代有了新的展开方式,辩护人除审查言词证据外,还须具备从数据中发现事实的能力。技术工具降低了数据处理的门槛,合规边界则决定了工具使用的范围。在能力与边界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数字时代刑事辩护的必修课。
那些无人阅读的记录里也许什么都没有,可只要有一次藏着足以改变结论的事实,就意味着一名当事人曾经困在片面事实之中。让沉默的数据开口说话,正是辩护制度存在的理由。
注释
① 参见《学者聚焦AI时代的刑事辩护:从“人力阅卷”到“AI加持”》,新浪新闻2026年5月11日(会议报道)。本文引用的手机数据体量、涉食品安全案件数据均出自该报道。
② 《最高检重点推广25个普通犯罪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4年11月4日。
③ 参见《证人戴上VR眼镜在法庭现场还原案发经过》,首都政法综治网2019年5月21日。
④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7页以下。
⑤ 参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7月11日。
⑥ 参见刘品新《论电子证据辩护》(2023年)。笔者未取得期刊原文,本文所据为高校研究机构网站转载文本及公开会议报道。
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5条。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11条。
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11条。
⑩ 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5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2023年4月10日。
⑪ 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刑终401号刑事裁定书,2020年12月30日。
⑫ 参见美国全国法律援助与辩护人协会(NLADA)在线培训专题AI for Bodycam Review。
⑬ 实验所用99976条聊天记录为程序生成的虚构数据,人物、群组与内容均系虚构,生成脚本、检索输出与时间线成果留存备查。
⑭ 该案卷为京都刑辩实训研修班模拟法庭教学材料,人物、单位与案情细节均系虚构,改编自真实案件,本文仅以其说明可视化方法。
⑮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刑终830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1月22日。
⑯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10月29日。
⑰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印发)。
⑱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居(村)法律顾问服务AI工具使用指引(2025)(试行)》,载东方律师网。
⑲ 参见Damien Charlotin建立的AI Hallucination Cases数据库,截至2026年8月已收录法庭文书虚构引用事件逾1800起。
⑳ 参见Mata v. Avianca, Inc., 678 F. Supp. 3d 443 (S.D.N.Y. 2023)。
㉑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常设委员会第512号正式意见(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