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虚拟货币逐渐成为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高度依赖电子证据,然而实证研究表明,当前司法实践仍过度依赖口供印证模式,链上数据等客观证据的使用率偏低。本文从辩护人视角出发,围绕链上数据向合法证据转化的程序困境、链上地址与现实身份关联的证据链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突破口以及跨境取证与数据主权的衔接难题四个方面展开分析。链上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合法证据,证据链的构建应确保“地址—设备—人”关联的排他性,司法鉴定应接受资质与方法论的实质性审查。在打击跨国虚拟货币犯罪与维护程序正义之间,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跨境取证协作机制与电子证据审查指引。
关键词:虚拟货币犯罪;链上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正义;司法鉴定;跨境取证
一、引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化和跨境转移便捷等特性,逐渐成为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高度依赖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然而,一组实证数据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隐忧:根据王静教授对1425例比特币犯罪案例的实证研究,言词证据的参与率高达100%,而作为客观证据的电子数据使用率仅为26.51%,鉴定意见的使用率仅为27.79%,且无一例提及跨境证据的获取与使用①。
这一数据表明,虚拟货币犯罪的定罪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传统的口供印证模式,链上数据等客观证据在证明体系中的地位偏低。当链上数据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时,其合法性审查标准亟待明确。本文拟从辩护人视角出发,围绕链上数据向合法证据转化的程序困境、链上地址与现实身份关联的证据链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突破口以及跨境取证与数据主权的衔接难题四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电子证据审查提供实务参考。
二、链上数据向合法证据转化的程序困境
在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链上数据是证明资金流向和交易事实的核心证据。将其转化为司法认可的合法证据,在程序上面临诸多困境。链上数据的证据属性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尚未形成共识。区块链交易记录究竟属于电子数据还是书证,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取证程序的适用。如果将其界定为电子数据,则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包括收集提取需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见证人在场等。实务中,部分案件存在被害人自行向境外交易平台调取数据并委托制作数据报告的情况,这种取证主体不适格、程序缺乏监督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证据的合法性。
节点数据的提取规范同样付之阙如。侦查机关从公链节点提取数据是否需要搜查令,从交易所API调取数据是否等同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这种规范的缺失可能导致侦查权的不当扩张,甚至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哈希值校验与数据完整性认定同样不可忽视。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使得链上数据具有较高的技术可信度,但这并不能自动赋予其证据法上的合法性。在诉讼过程中,仍需通过哈希值校验等方式确保电子数据在移送、保管和出示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同一性。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不能替代法律程序的严谨性。链上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转化为电子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机关在审查链上数据时,应重点关注取证主体的适格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数据完整性的校验过程。
三、链上地址与现实身份关联的证据链审查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决定了链上地址只是一串加密的数字代码,如何将链上地址与现实中的犯罪嫌疑人建立排他性的关联,是证据链构建的核心难题。实务中,侦查机关通常采用“地址—设备—人”的三段式关联逻辑:先证明链上地址与特定的钱包软件或交易所账户关联,再证明该软件或账户运行在手机、电脑等特定物理设备上,最后证明该物理设备由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这一逻辑链条中的每一环都可能存在薄弱环节。钱包软件可能被卸载或重装,物理设备可能被多人共用,甚至存在私钥被盗或被胁迫交出的情况。
私钥持有的证明困境尤为突出。私钥是控制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但其存储形式多样,如冷钱包、助记词纸条等,提取和固定面临技术挑战。如果侦查机关仅凭在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助记词纸条,就推定其对相关链上资产具有排他性控制权,这种推定的证据基础显然是不牢固的。交易所KYC数据的证据效力也值得探讨。许多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调取境外交易所的实名认证信息来锁定嫌疑人。这些境外证据是否满足《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境外证据审查的严格要求,如来源、提供人、提取时间等,往往成为质证的焦点。
在缺乏客观电子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过度依赖“嫌疑人自认”来建立地址归属关系存在极大风险。一旦嫌疑人翻供,证据链极易崩塌。辩护人在质证时,应着重审查关联链条的完整性和排他性,特别是私钥提取程序的合规性。
四、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突破口
鉴于虚拟货币犯罪的技术复杂性,司法鉴定报告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当前国内区块链司法鉴定领域存在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鉴定标准缺失等问题,为辩护人提供了质证的突破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查尤为关键。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资质认证标准,部分案件中出具数据分析报告的机构仅为普通的科技公司,其是否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存疑。美国联邦法院在Bitcoin Fog案中,通过Daubert标准对Chainalysis等区块链分析工具的可靠性进行了严格审查,要求专家证词证明其方法论可检验、具有已知错误率并被广泛接受②。这种严格的审查标准值得我国借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同样不容忽视。链上追踪工具往往涉及复杂的算法模型,如果鉴定机构拒绝公开其算法逻辑,构成所谓“黑盒鉴定”,辩护人有权对其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鉴材来源的合法性也是审查重点。如果作为鉴定基础的电子数据本身系违法取得,如前述被害人自行调取的数据,则基于该非法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也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鉴定不应成为掩盖证据瑕疵的工具。面对专业性极强的区块链鉴定报告,辩护人应从资质、方法和鉴材三个角度进行实质性审查,打破对鉴定意见的盲目迷信。
五、跨境取证与数据主权的衔接难题
虚拟货币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涉案交易所服务器和数据节点多位于境外。如何在尊重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合法获取境外电子证据,是司法实务面临的重大挑战。传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耗时长、效率低,难以适应虚拟货币犯罪快速转移资产的特点。侦查机关有时会采取直接向境外平台发函调取或通过第三方公司获取数据的变通做法,这种做法面临合法性争议,还可能与我国《数据安全法》等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冉提出,在跨境电子取证中应引入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并探索分层取证模式,即根据数据提取对用户隐私的影响程度设置不同层级的取证程序③。这一融合化理念为解决跨境取证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在打击跨国虚拟货币犯罪与维护数据主权之间,必须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固守传统的境外证据审查标准可能导致大量案件陷入“证据真空”,但过度放松审查标准又可能损害程序正义。建议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等国际框架下,探索建立专门的虚拟货币犯罪跨境取证协作机制。
六、结语
虚拟货币犯罪的有效打击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在链上数据日益成为定罪关键的今天,司法机关必须摒弃过度依赖口供的传统证明模式,确立严格的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标准。
呼吁最高法、最高检尽快出台虚拟货币犯罪电子证据的专门审查指引,明确链上数据的取证规范、地址关联的证明标准以及跨境证据的采纳规则。建议推动建立区块链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规范鉴定机构资质,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只有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才能实现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精准打击与有效治理。
注释
① 参见王静《虚拟货币犯罪的证据法困境及其破解》,载《东方法学》2025年第2期。
② 参见Chainalysis, “Bitcoin Fog Case Confirms Chainalysis Analytics is Reliable and Admissible in Court”, April 8, 2024.
③ 参见陈冉《加强跨境电子数据协作与分层取证》,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