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品牌方、MCN机构与平台的责任基础

摘要:2026年9月30日启动的“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明确,不得借“虚构演绎”“AI生成”等标签规避治理要求,实务中“标注即合规”的认识需要纠正。内容标识制度解决的是来源可识别,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断的是交易信息是否真实,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人设一旦与带货、付费咨询挂钩,身份、资质和经历即成为交易信息,标注不改变其虚假性。据此,品牌方作为广告主的真实性责任不因标注减轻;MCN机构自行添加标注,反而证明其明知;平台核验生成合成标识后仍予推荐的,难以仅凭通知删除规则免责。三方合规的重心应从“有没有标”转向“有没有依据”。

关键词:虚假人设;内容标识;虚假广告;广告代言;平台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9月30日,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点名假扮弱势群体、虚构职业资质、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公众人物、包装豪门与“大师”身份、编造冲突剧情五类问题。五类问题的共同结构,是先设定一个虚假身份,再围绕它持续生产内容,最后通过带货、付费咨询、课程培训或者打赏变现。

面对整治,行业中流行一种应对思路:在视频中加注“剧情演绎”“虚构内容”“AI生成”,即视为已尽提示义务。通知对此作了正面回应,明确“不得借已标注虚构演绎、AI生成、营销、转载、个人观点等内容标签及无不良导向声明规避网络生态治理相关要求”。但通知是治理性文件,它回答了“能不能”,没有回答“为什么”,也没有说明标注之后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出镜达人的责任相对直观,本文聚焦链条上更容易以标注自我安慰的三方——品牌方、MCN机构和平台,回答两个问题:标注为什么不能免责;标注之后,三方的责任基础分别在哪里。

二、标注解决来源可识别,不解决交易信息真实

(一)标识义务的功能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4条、第5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第6条要求内容传播平台核验元数据并在内容周边提示。这套制度解决的是“这是谁做的、怎么做的”,让公众知道所见内容是否经过生成合成。平台自设的“虚构演绎”标签功能相同,是提示观众情节经过编排。两者都是对内容来源和制作方式的说明,而不是对内容所述事实为真的说明。

(二)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第28条判断的是另一件事:广告中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的性能、产地、销售状况,推荐者的身份、使用经历和资质,与表演是否虚构无关。标注“本视频为虚构演绎”,只能说明出镜者是演员,不能使演员变成农户,不能使杜撰的履历变成真实的从业经历,也不能使无资质者的健康建议变成专业意见。

(三)人设何时成为交易信息

并非所有虚构人设都违法。纯粹的剧情短视频,观众知道是表演,标注“虚构演绎”恰好起到校准预期的作用。问题出在人设与交易挂钩之后。短视频带货的逻辑是把人做成信用凭证:消费者下单,相信的往往不是商品参数,而是“这是农户自己种的”“这是医生推荐的”。此时身份、经历和资质已不再是剧情要素,而是促成交易的核心信息。标注一面告诉观众“人设是编的”,一面又要观众相信“推荐是可靠的”,这本身自相矛盾。人设一旦用于变现,判断标准即从内容治理转入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注不再发挥免责作用。

以“单亲父亲靠送外卖供女儿上学”为例。单看一个带娃送餐的镜头,很难说构成虚假广告;当这一设定被持续经营,并在视频下方挂出商品链接,消费者购买时所依赖的正是对这位父亲处境的信任和同情。此时即便片头标注“剧情演绎”,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购买用途和推荐者身份的认识仍然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正是人设所要制造的。

或有观点认为,标注之后理性消费者已不应再信赖人设,误导因此不成立。这一抗辩难以成立。其一,判断是否构成误导,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为准,标注往往位于角落、一闪而过,且与人设持续强化的叙事相比力量悬殊;专项行动特别点名老年人权益保护,说明监管已注意到受众辨识能力的差异。其二,经营者既然主张消费者不会信赖人设,就无法解释为何仍要投入成本经营人设,商业上的投入本身就说明人设被用于影响交易决策。

三、品牌方:广告主的真实性责任不因标注减轻

品牌方投放虚假人设账号带货,处于广告主地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最终责任。行政上,广告法第55条第1款以广告主为首要处罚对象;民事上,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三倍赔偿,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标注出现在视频里,并不改变消费者因人设而下单这一事实。

代言制度使这一点更加清楚。广告法第2条将代言人界定为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主体,第38条要求代言人依据事实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演员扮成农户推荐“自家”农产品,所证明的使用经历并不存在,标注“虚构演绎”恰恰承认了这一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依第16条本就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换上“虚构医生”的外衣再加注标签,不会因此获得发布资格。

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公众人物带货的,品牌方还面临人格权责任。《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公众能够根据音色、语调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及于人工智能合成声音。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使用原告授课视频并配以近似的合成声音推介图书,辩称仅系委托主播推广;法院认定其具备审核能力而未尽审查义务,应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类情形中,“人工智能生成”的标注既不构成被仿冒者的同意,也恰好说明使用者知道形象来自合成而非授权。

四、MCN机构:标注恰恰证明“明知”

MCN机构参与人设策划、脚本撰写和账号运营,在广告法上通常处于广告经营者的地位。依广告法第56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承担连带责任。行政上,第55条第3款规定了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标注在这里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反。“虚构演绎”标签通常由内容制作方添加,添加本身就说明制作方清楚身份和情节是编排的。同一内容又被用于推荐商品、引导付费时,“明知广告虚假”这一要件几乎由标注自证。通知将“通过MCN机构批量制作、多账号矩阵分发、跨平台搬运扩散等方式大规模炮制同质化虚假人设”列为从严打击对象,同一套剧本换多个账号发布,不会因分散在不同主体名下而被分别评价,反而成为组织化、规模化的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的评价范围;以“助农”“救助”为名收款而自始无意履行的,应考虑第266条诈骗罪,此时标注同样会被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

素材授权是MCN机构的另一处风险。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主播离职时明确告知不得再使用其肖像和声音,账号仍持续发布含其形象的切片,并以人工智能直播带货,法院认定运营方构成侵权,与其合作经营的用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在职期间的素材授权解决的是视频能不能用,并不意味着肖像、声音可以被永久地、以人工智能方式使用;加注“AI生成”也无法弥补授权的缺失。

五、平台:核验标识之后的注意义务

平台一侧的问题更为微妙。标识办法第6条要求平台核验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对生成合成内容作出提示。这一义务的直接功能是信息提示,但它带来一个附带效果:平台完成核验后,对“该内容系生成合成”已有确定认知。

知道内容系生成合成,并不当然等于知道其构成侵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量是合法的,不能要求平台对所有带标识内容逐一审查。但下列情形叠加时,平台的认知状态就接近《民法典》第1197条所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一,核验结果显示内容系合成,画面呈现的却是可识别的公众人物;其二,内容挂有商品链接或者付费入口;其三,平台仍将其纳入榜单、推荐位主动推送。此时平台已不是被动的存储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难以仅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援引第1195条的通知删除规则主张免责。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关系生命健康的领域,平台另有资质审核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虚构医生”账号挂售保健品,平台不能以已作“虚构演绎”提示为由主张已尽义务,因为审核义务指向的是资质,而不是标签。

六、结语:从“有没有标”转向“有没有依据”

标注是入场的最低要求,不是退场的通行证。专项行动为期两个月,但标识制度和广告真实性要求不会随之失效。对三方而言,合规重心应当从“有没有标”转向“有没有依据”。品牌方在达人合作中,应把人设真实性写入陈述与保证条款,将身份、资质文件列为合同附件,并约定陈述不实时的解除和追偿权利。MCN机构取得素材授权时,应区分著作权授权与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授权,明确是否包括人工智能处理、使用期限以及合作终止后的处理方式。平台应将标识核验、资质审核和推荐位管理分别设置:标识核验回答“是不是生成的”,资质审核回答“有没有资格说这话”,推荐位管理回答“要不要给它流量”。三者不能相互替代,正如标注不能替代真实。

本文为作者政策解读,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