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星期,我连续开了三天庭,其中有一个案件,和当下不少互联网产品、平台型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非常相似。

一家以盲盒抽奖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因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异地抓捕,案件最终进入了庭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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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听到“盲盒涉赌”,第一反应可能是那种粗糙、低劣、明显带有欺诈色彩的套路产品。但这起案件并不是这样。庭审中可以看到,这家公司所销售的盲盒,大多是年轻人本来就愿意为之买单的正规热门商品,比如高达之类的收藏品。它并不存在空盒,也不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问题。真正引发刑事风险的,不在盲盒本身,而在于平台同时提供了一项“回收盲盒并提现”的服务。

这恰恰也是案件最敏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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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调查来看,并不是所有用户都会使用提现功能,事实上,绝大多数用户仍然会选择拿走盲盒,而不是兑换现金。也就是说,这个平台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以现金输赢为导向的赌博产品,它仍然保留着正常商品交易的一面。但问题在于,盲盒天然具有随机性,一旦再叠加充值、抽取、回收、提现这样的链条,司法机关就很容易把它概括成涉赌行为中的“高危三件套”。到了这个程度,案件的刑法风险其实已经非常高了。

所以,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对无罪辩护并不乐观。准确地说,几乎看不到传统意义上的无罪空间。真正还能争取的,更多只是说理上的空间:如何理解这类案件的性质,如何在刑法评价中区分“以赌博为目的而设立的平台”,和“在正规经营过程中因逐利冲动而衍生出违法功能的企业”。

这两者看起来接近,但其实并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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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设立之初,并不是为了开设赌场,更不是以刑事风险为商业目标。相反,它们往往有真实的产品、有真实的用户群体,也有正常的经营逻辑。只是到了经营过程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用户增长和现金流压力越来越大,一些能够刺激转化、增加流水、提升活跃度的功能,就会被一点点加进去。最开始可能只是一个运营手段,后来却逐渐跨过了合规边界。企业对此并非完全不知道,只是选择了忽视,或者心存侥幸,觉得“问题不大”“别人也在做”“先把规模做起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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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意义上,这类案件最值得讨论的,不只是法律定性本身,而是企业经营中一个非常现实的悖论:合规和创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本来就是有张力的。尤其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合规意味着成本,意味着限制,意味着对一些唾手可得的收入说不。很多业务一旦严格合规,增长速度就会慢下来,资金流也会收紧。于是,不少企业在面对这种选择时,往往不是看不见风险,而是低估了风险真正到来时的代价。

但这类案件里,也不是没有值得庆幸的地方。

至少在这起盲盒案中,全案被告人在被拘留不久后就获得了取保,检察机关没有直接逮捕,案件到了法院阶段也没有出现前期长期羁押的情况。我认为,这本身就体现出了一种相对审慎、相对克制的处理态度。它背后当然有案件自身的因素,但也说明办案机关在面对涉企新类型案件时,并非完全没有从宽处理的空间。

也正因为如此,这起案件让我想起此前我办理过的另一起类似案件。

那是一家上海企业,做的是语音直播,企业本身的经营规模、正规性其实都不错,创始人也有一定社会资源。但办案机关切入案件的逻辑,同样非常明确:平台上客观存在用户提现行为,员工对此有供述,管理层对这一情况存在明知和放任,于是,客观行为、主观明知、平台管理责任,三点一连,就形成了完整的指控闭环。

问题在于,在这种闭环之下,一个真正关键的问题常常被忽略了:这些涉案行为的发生,到底是平台主动逐利、刻意设计所致,还是在企业已经建立了一定合规义务之后,因为技术能力不足、管理疏漏或者风控不到位而造成的?这两种情况在规范评价上,至少不应当完全等同。但在很多案件中,这一点并没有成为庭审真正展开的重点。

我当时为那个案件做的是无罪辩护。核心争点并不复杂:谁才是“开设行为”的实行主体,平台在整个行为链条中究竟是什么角色,相关人员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这些问题的证据并没有达到足够充分、足够严密的程度。

遗憾的是,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也推动了当事人量刑上的调整,但最终还是没能改变实刑的结果。而那位当事人,其实只是产品负责人。他曾经提出过一些合规措施,只不过这些事后的努力,在案件处理上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

这也让我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近几年这类案件之所以难办,不完全是因为法律问题本身复杂,更因为它背后存在几个始终绕不开的司法困局。

第一个,是司法惯性。

涉企业的开设赌场案件,往往涉案金额都不小。金额一大,量刑压力就会急剧上升。如果严格按照一些司法认定口径往下推,不少人都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风险。而一旦前面已经有类似案件因为金额较小都判了实刑,后面金额更大的案件,司法上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别人金额少都判了,你们没有理由更轻。这种惯性并不完全建立在个案差异之上,而更像一种经验复制。

第二个,是趋利执法、违规异地立案等问题留下的后遗症。

尤其是在前几年相关领域打击力度较大的背景下,一些案件的启动,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地方利益驱动。到了后期,即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很多前端问题也已经很难真正被纠正。于是,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却夹杂着复杂的执法逻辑和地方利益因素。

但即便如此,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尺度仍然并不一致。

同样是上海企业,前一个案子由河南方面处理,而这次的盲盒案则由山东方面处理。就目前庭审呈现出来的情况看,这起案件获得缓刑的可能性,相对会大一些。至少,他们没有经历长时间羁押,也没有在案件初期就被压到几乎失去辩护空间的地步。

这种差异,不是抽象的,它直接决定一个家庭要承受什么。

开庭那天,我听着当事人的母亲讲她为孩子奔走的经历,脑子里一下子就想起了河南那起案件中的另一位母亲。同样是母亲,同样是儿子出事,也同样是一趟一趟地跑检察院、跑看守所,想为孩子争取一个取保的机会。

可结果完全不同。

我至今还记得去看守所会见那个河南案件当事人的情形。他在里面状态很差,人憔悴了很多,整个人像是一下子老了几岁。他向我哭诉里面条件艰苦,而在他被羁押期间,家中亲人又因病去世,连最后一面都没能见到。家里人几乎是被这个案子拖进了深渊。

同样类型的案件,身份、地位都差不多的两个当事人,却因为案件落在不同地区、因为办案机关对强制措施采取了不同态度,最终让两个家庭承受了完全不同的命运。

这才是我在这次庭审中感受最深的地方。

有些案件,最终是否构罪、量刑轻重,当然重要;但在很多时候,真正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命运的,恰恰是前端那个看似程序性的决定:拘不拘,捕不捕,能不能取保,是否审慎采取异地措施。实体争议尚未厘清之前,程序上的强力介入,往往已经把结果提前写进了生活里。

最近我接到不少申诉案件的咨询,其中一部分,恰恰就来源于2021年至2023年那一轮趋利执法、异地执法背景下留下的衍生问题。很多人直到今天,仍然在为当年的粗糙处理买单。

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对于涉企、涉新业态、涉平台模式的刑事案件,司法究竟应当如何在打击违法和保护正常经营之间找到更稳定的边界?如果只是抓住“充值—随机—提现”这样的结构就快速完成入罪,而对经营背景、合规努力、行为比例、用户真实交易习惯以及技术管理缺陷缺乏更细致的区分,那么很多案件最后处理掉的,也许不只是一个违法功能,而是一整家原本仍有机会被纠偏的企业,以及背后一个个本不该被轻易改变命运的家庭。

技术和商业创新,本来就跑得比规则更快。可也正因为这样,司法越是在这种案件里,越需要克制,越需要谨慎,越需要对“同案不同命”保持警惕。

否则,真正被透支的,就不只是企业的未来,还有司法本身应有的稳定预期。

本文为作者办案随笔,保留写作时的案件进展与观察。个案经历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