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2019年被称为“盲盒元年”以来,盲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盲盒行业市场规模从22.6亿元飙升至149.9亿元,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盲盒的商业模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演变。从最初以实体潮玩为主的线下零售,到线上概率抽盒、游戏道具盲盒,再到如今充斥于各大直播平台的“对对碰”“比数字大小”等玩法,盲盒的射幸属性被不断放大,其边界也日益模糊。
商业模式的异化必然伴随着法律风险的升级。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以盲盒为名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1]。在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些经营者利用盲盒的随机性,精心设计出“充值—抽取—回收—再充值”的资金闭环,将原本属于娱乐消费的商业行为扭曲为纯粹的赌博活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盲盒涉赌案件的定性并非非黑即白,而是一个复杂的风险光谱。从单纯的民事消费争议,到行政违规,再到构成开设赌场罪,其间存在着巨大的跨度。合法的射幸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跨越红线,异化为赌博犯罪?不同的商业模式设计如何决定了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本文试图建立一个阶梯式的分析框架,对盲盒涉赌的不同情形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实务界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开展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一、盲盒涉赌的法理基础与核心争议
1.1 盲盒中的射性行为
射幸行为是民法理论中广泛承认的一种合法交易形式,其典型代表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等。射幸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范围,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在合法的盲盒经营中,消费者购买盲盒时无法确知盒内商品的具体款式,这种不确定性本身正是一种合法的射幸行为。它巧妙地利用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增加了购物的娱乐体验。
与之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从表面上看,盲盒的概率抽取与赌博的押注开奖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依赖于不确定的偶然结果。然而,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合法的射幸行为中,当事人追求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偶然性只是决定了获取特定商品的机会;而在赌博行为中,参与者追求的是通过概率博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商品(如果有的话)仅仅是掩人耳目的筹码或道具。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理论研究所指出的,赌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赌博成瘾后给自身、家庭以及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其规范目的是避免和预防赌博者的成瘾危险,从而维护公共秩序法益[2]。这一法益定位为我们区分盲盒经营与开设赌场提供了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当盲盒的概率玩法足以诱发消费者产生通过较少付出收获巨大利益的心理,进而导致赌博成瘾危险时,才具备了刑法规制的基础。
1.2 从消费争议到开设赌场
盲盒经营在司法实务中的定性呈现出一种多形态的分布。
一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的民事争议。例如,经营者未如实告知盲盒的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虚高、或者存在欺诈宣传等行为。这类问题虽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但由于消费者最终获得的仍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或收藏价值的商品,并未形成赌博成瘾的风险,因此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一种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规经营行为。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3]。对于未按规定公示概率、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后一种则是触犯《刑法》的赌博犯罪。当盲盒经营完全脱离了商品交易的本质,演变为平台与玩家之间、或玩家与玩家之间的资金博弈时,便可能构成赌博罪(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或开设赌场罪。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入罪标准的泛化倾向。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仅凭“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或“部分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这一笼统判断,即认定平台构成开设赌场罪,未能充分区分合法经营中合理的商业风险与违法犯罪中庄家“稳赚不赔”的实质边界。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法益侵害”为核心的实质判断标准,摒弃形式上的“概率+金钱=赌博”的简单逻辑,才能避免对创新商业模式的误伤。
二、盲盒涉赌的四种典型情形及定性分析
为了更清晰地划定盲盒经营的法律边界,本文根据商业模式的设计特点、资金流向以及对消费者成瘾风险的诱发程度,将盲盒涉赌划分为四种呈阶梯式递进的典型情形,并逐一进行定性分析。
2.1 情形一:纯粹射幸型
此类情形是盲盒经营最基础、最合法的形态。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盲盒内的商品(如潮玩手办、文创产品等)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或收藏价值;第二,平台或商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官方回购、折现或变现渠道;第三,抽取概率公开透明,不存在后台人为操控;第四,消费者购买盲盒的首要目的是获取商品本身,而非为了转售牟利。
在纯粹射幸型模式下,即使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采用了“隐藏款”“限量版”等手段刺激消费,或者盲盒内商品的实际价值低于购买价格,其行为性质依然属于民事范畴。如果经营者存在隐瞒真实概率、虚假宣传等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要求退换货或赔偿损失。由于不存在资金回流机制,消费者不能直接从概率游戏中收获经济利益,因此不会诱发因追逐经济利益而成瘾的风险,绝对不应被认定为赌博犯罪。
2.2 情形二:二级市场溢价型
随着盲盒经济的发展,部分稀缺款式(如隐藏款潮玩、特定游戏饰品)在第三方二手交易市场(如闲鱼、网易Buff等平台)上产生了极高的溢价。在这种情形下,盲盒销售平台本身并不提供回购服务,资金在平台内部是单向流动的(消费者支付给平台)。但是,用户自发在第三方市场形成了活跃的交易生态,使得盲盒商品具备了较强的金融属性和流通价值。
这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大的灰色地带。有观点认为,如果经营者通过设置极低的概率使得其产品的流通价值远超本身价值,该经营模式在客观上就升高了消费者赌博成瘾的风险,由此便产生了消除该风险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明知该风险存在却怠于消除,那么盲盒经营就变性为开设赌场[2]。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审慎态度,认为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不能轻易将二级市场的溢价炒作归责于一手销售平台。理由如下:其一,从因果关系来看,第三方交易市场并非盲盒经营者所能控制。用户的自发投机行为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将其直接归因于平台的概率设置,有违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其二,如果按照“客观上升高风险即产生消除义务”的逻辑,那么所有可能产生二手交易高溢价的商品(如限量版球鞋、名贵手表、甚至艺术品)的销售者,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会极大地阻碍正常的市场交易。其三,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承担“消除第三方市场投机风险”的作为义务,缺乏坚实的法理依据。
当然,如果办案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盲盒经营者与第三方回收商存在事先的通谋、暗中串通配合,或者经营者自身就是第三方交易市场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刻意制造稀缺性来助推炒作并从中分成,那么这种“形式上分离、实质上闭环”的行为,则应当予以刑事打击。
2.3 情形三:平台变相回购型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高发区域。其核心特征在于平台内部或通过关联方建立了“回购”机制。具体表现为:平台提供道具回收、折价换币等功能;消费者抽中盲盒后,如果不满意,可以直接将商品(通常是虚拟道具或卡片)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平台内的虚拟货币(如游戏币、商城币);这些虚拟货币又可以继续用于下一次的盲盒抽取。由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充值→抽取→回收→再充值”的资金闭环。
一旦形成资金闭环,盲盒经营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异化。消费者实际上追求并获得的不再是商品本身,而是博取大奖的机会。平台通过回收机制,使得消费者陷入了“循环开盒”的状态,直至充值耗尽或侥幸中大奖后提现。这种模式与传统赌场中的“上下分”机制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的“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即857skins案)中,这一认定逻辑得到了充分体现。该案中,玩家充值兑换的游戏币只能用于开盲盒而不能直接购买道具;网站设置回收功能,将玩家抽取的道具折价为商城币继续抽盒;平台通过调高盲盒价值的7%进行“抽头”获利。法院最终认定,“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模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浙江松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杨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中,涉案网站宣称几元可开出价值几万的射击游戏道具,并设置了道具回收功能。大学生王某在9个月内充值40万余元,持续将开出的大部分道具重新兑换成游戏币继续抽盒,最终提现仅拿到6700元。办案机关认定,该网站实现了“人民币—游戏币—游戏道具—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闭环,且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调高盲盒价格、调低中奖概率从中抽头获利,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4]。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包含“折价”元素的设计都必然构成赌博。关键在于折价后的虚拟货币的用途限制。如果折价后的货币只能用于继续抽盒,形成死循环,则赌博性质明显;但如果折价后的货币(如积分)可以在平台商城中自由选购等值的确定商品,且平台不提供直接的现金提现渠道,那么该模式仍保留了一定的消费属性,在定性上存在辩护的空间。
2.4 情形四:纯粹概率博弈型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盲盒涉赌演变出了更为隐蔽和直接的形式。在一些直播间内,主播开展“对对碰”“比数字大小”等玩法。例如,从一组卡牌中抽取,同图案两张即为一碰,按碰数发放奖励;或者根据盲盒中物品附属的数字相加比大小决定奖品。在这种模式下,盲盒内的实物已经完全沦为掩人耳目的道具,核心标的物是数字、概率或积分。同时,这类直播往往伴随着后台操控概率、主播使用“上车”“下注”“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等明显的赌博暗语诱导投注。
此类情形已经完全撕下了盲盒经营的伪装,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行为。它脱离了商品销售的本质,演变为纯粹的概率博弈游戏。由于其通常具备资金回流机制(如官方高价回收大奖)、概率人为可控以及明确的获利导向宣传,应当毫无争议地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在杭州“赛博赏”案中,涉案App通过“充值—抽奖—打折回收”路径非法获利2300万元,其核心成员在微信群内引导玩家将抽中物品进行回收处理,主犯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5]。在江西某直播案中,玩家以1:10比例充值金币参与抽奖,主播宣称开出特定物品可1:1提现,法院认定主播使用暗语诱导投注,构成组织赌博罪[5]。如果在此类案件中,经营者还通过技术手段故意控制大奖出现的概率,确保玩家必然亏损,则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情形分类 | 核心特征描述 | 资金流向特点 | 法律定性与风险等级 |
|---|---|---|---|
纯粹射幸型 | 真实商品交易;无官方回购;概率公开透明 | 单向流动(消费者→商家) | 合法经营 / 民事争议(低风险) |
二级市场溢价型 | 无官方回购;第三方市场自发形成高溢价交易 | 单向流动 + 第三方分支 | 灰色地带 / 争议极大(中风险) |
平台变相回购型 | 提供折价换币、道具回收;循环抽盒;抽头获利 | 闭环流动(充值→抽取→回收→再充值) | 涉嫌开设赌场罪(高风险) |
纯粹概率博弈型 | 商品沦为道具;比大小/对对碰;操控概率;暗语诱导 | 完整闭环 + 明确的上下分机制 | 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极高风险) |
三、盲盒涉赌案件的罪名选择与辩护空间
3.1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边界
在盲盒涉赌案件中,准确适用罪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主要涉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三者在适用对象、核心要件和量刑幅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适用于参与赌博的个人或一般的组织者。其核心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在盲盒涉赌案件中,如果某些用户以通过盲盒平台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组织亲友在特定盲盒平台上进行对赌并从中抽头,可能构成赌博罪。但通常情况下,单纯的消费者因一时冲动参与盲盒赌博,金额较小,并非犯罪主体。
其次,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是盲盒涉赌案件中最常适用的罪名,主要针对平台经营者或核心运营团队。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在情形三和情形四中,平台提供具有赌博性质的盲盒游戏并建立资金闭环,其实质就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有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风险。
最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空间主要存在于为盲盒涉赌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例如,在杨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中,杨某等人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不正规支付网站,为多家开盲盒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最终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4]。这提示我们,在打击盲盒涉赌犯罪时,应当对整个黑灰产业链进行穿透式审查。
3.2 辩护策略的核心切入点
在盲盒涉赌案件的辩护实践中,由于商业模式的新颖性和复杂性,辩护律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结合笔者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容易陷入“结果导向”的误区——只要有人因购买盲盒遭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办案机关就倾向于从损失结果倒推平台构成犯罪。
然而,任何合法的射幸行为(如购买彩票)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人亏损,而在于平台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庄家稳赚不赔”的对赌性质。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将论证重心放在商业模式的实质剖析上,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核心切入点展开辩护:
第一,阻断“资金闭环”的认定。 这是最关键的辩护策略。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是资金的“上下分”闭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在案证据,论证平台并未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如果平台仅提供商品折价换购其他等值商品的功能,而未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回收渠道,则应当主张该行为仍属于商品交易范畴。即使存在第三方回收商,辩护人也应着力证明平台未参与、未默许、未从中获利,切断平台与第三方市场之间的共谋联系,从而主张不应将第三方的行为归责于平台。
第二,主观目的的抗辩。 成立赌博类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且应当限缩解释为“通过诱使消费者赌博成瘾来营利的不法目的”[2]。辩护律师可以从平台的运营规则入手进行举证:平台是否设置了单日消费限额?是否有防沉迷机制?是否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严格的实名认证和消费限制?宣传话术是围绕商品的收藏价值,还是充斥着“以小博大”的赌博诱导?如果平台采取了充分的监管措施避免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原则上就不宜认定其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第三,商品真实价值的抗辩。 盲盒内商品是否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是区分正常消费与赌博筹码的重要标准。辩护律师应当论证,盲盒内的商品(如特定游戏饰品、潮玩手办)是消费者所真实需要的实物或虚拟财产,且商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盲盒售价之间不存在极端悬殊的差距。只要商品具备真实的流通价值,交易的消费属性就得以保留,不能简单等同于赌场中毫无独立价值的筹码。
结语
盲盒经济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其合法存在的空间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然而,当盲盒的射幸属性被恶意利用,演变为投机炒作甚至资金兑付的赌博工具时,刑法的适时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
对于盲盒涉赌的法律定性,我们必须坚持实质穿透原则,以“回流闭环”为核心判断标准,以“成瘾性危险”为法益侵害的实质内容。不能仅凭“概率+金钱”的形式特征即认定赌博犯罪,也不能因为行为披着“盲盒经营”的外衣就放任其危害社会。
对于盲盒经营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企业必须坚守三条底线:第一,坚决阻断资金回流渠道,禁止任何形式的官方回购或默许第三方回购;第二,回归商品属性,确保盲盒内商品具有真实价值,避免沦为纯粹的赌博筹码;第三,严格概率公示,保留后台日志和算法代码,证明结果的随机性和不可篡改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办理此类新型案件时,应当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之间寻找精妙的平衡,避免入罪标准的过度泛化。刑法的介入应当以法益侵害的实质判断为前提,精准打击那些真正具有对赌性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时为合法的商业创新留出必要的容错空间,共同促进盲盒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治. 我国线上盲盒业务涉开设赌场罪分析报告(2024-2025)[EB/OL]. 2026-01-18. http://www.zqwgw.com/art600658.aspx
[2] 涂龙科, 程嘉骏. 依据法益侵害准确区分“盲盒经营”与“开设赌场”[N]. 检察日报, 2026-01-23.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601/t20260123_716730.shtml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Z]. 2023.
[4] 李宁. 检察长讲述高质效办案故事|拆穿开盲盒型赌局的把戏[N]. 检察日报, 2025-07-01.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07/t20250701_700117.shtml
[5] 参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赛博赏"App新型开设赌场犯罪案,正义网2025年10月22日报道,https://wzjs.jcrb.com/jcsc/202510/t20251022_71834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