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接连办理了几个案件,我一个很深的感受是:不少案件的问题,已经不只是证据本身,而是鉴定环节本身出了偏差。
有些鉴定机构为了服务指控结论,在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创造鉴定方法,实际操作与报告中写明的方法也并不一致。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实质上却是在用鉴定结论提前替代审判判断。比如有的案件里,鉴定人直接“认定”传销层级;有的本应由司法会计解决的问题,却被电子数据鉴定强行替代。技术手段被无限外扩,最后侵入的是本该属于法庭裁判的空间。
更值得警惕的是程序上的偷换概念。有的所谓补充鉴定,其实已经属于重新鉴定,只是换了一个名称而已。鉴定周期被不断拉长,甚至还出现鉴定人在证据扣押阶段就提前介入,之后又以“中立专家”的身份出具意见。到了这一步,鉴定显然已经不再是独立判断,而更像是办案机关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前几天开庭的一起案件里,我们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接受委托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但最终出具的却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也不是专项审计,而是一份审核意见。更关键的是,这份意见里几乎看不到完整的会计凭证审查路径,也看不到运用专业会计知识进行核验的过程。它有一个结论,却缺少足以支撑这个结论的方法和过程。
庭上,我对这份报告的程序合法性和证明力提出了质疑。好在法官对此比较重视,公诉机关也表示理解。后来,出具报告的人被通知到庭,接受了长时间的质询。对方最后的回应其实很有代表性:第一,他只负责出报告,检材来源是否准确与他无关;第二,报告确实存在缺憾,不能完整、客观、准确地反映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某种意义上,这恰恰说明了当下不少鉴定意见存在的共同风险:责任被切割,程序被弱化,结论却被不断放大。
所以我越来越觉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的约束确实需要被加强。只是这种约束,恐怕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办案体系内部。真正有效的监督,很多时候还是来自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辩护人、当事人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的专业能力,没有对程序规则的熟悉掌握,就很难真正撬动这些表面专业、实则脆弱的鉴定意见。
很多案件走到最后,争的未必只是事实本身,而是谁有能力拆开那层“专业意见”的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