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定人提前介入侦查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然而,该行为边界的规范模糊性,不仅冲击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与客观性,更给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带来严峻挑战。当前辩方针对该行为的应对普遍存在泛化抗辩、定性失准、措施错配等问题,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本文以辩方应对为核心切入视角,首先构建鉴定人提前介入行为的三维评判标准,完成对实践中各类介入行为的类型化划分;在此基础上,厘清辩方有权启动程序限制的法定情形与双重判定标准,明确不同程序限制措施的适用场景与规范依据;最终构建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全流程的辩方应对体系,为司法实践中辩方的精准抗辩提供理论指引与实操路径,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与其他核心诉讼权利。

关键词: 鉴定人提前介入;刑事辩护;类型化评判;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权利保障

引言

在当前复杂的专业型犯罪(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以及食药环领域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为了弥补专业劣势,提升取证的科学性与精准度,极度依赖鉴定人的早期介入。鉴定人以“技术专家”身份提前介入侦查已成常态。然而,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模糊了“侦查”与“鉴定”的法定边界。

从辩方视角来看,鉴定人提前介入侦查不仅打破了司法鉴定应有的“事后性”与“被动性”,更可能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中立性造成潜在的“认知污染”。当鉴定意见作为关键定案证据呈堂时,辩方往往难以察觉鉴定人曾介入侦查的事实,更缺乏系统的质证与应对手段。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方针对鉴定人提前介入的应对存在三大核心痛点:一是缺乏统一的行为评判标准,无法精准区分合法与违法介入行为,导致“凡提前介入一概违法”的泛化抗辩普遍不被采纳;二是对可启动程序限制的情形认知模糊,无法匹配对应的法定救济措施;三是缺乏全流程的应对体系,抗辩多集中于庭审阶段,错失诉前权利救济时机。

本文旨在穿透表象,探讨如何识别这种游走于合法与违法边缘的“暗箱操作”,并利用现行程序规则对其进行有效限制,以维护控辩平等和程序正义。

一、 穿透表象:鉴定人提前介入侦查的行为评判与类型化界定

辩方应对鉴定人提前介入刑事侦查的核心底层逻辑,必须摒弃“凡提前介入一概违法”的泛化抗辩思路。取而代之的,应当是以“法定权限边界+司法鉴定中立性+辩方诉讼权利保障”为三维核心评判标准,对提前介入行为进行精准的类型化区分。

(一) 辩方评判提前介入行为的三维核心标准

要准确界定鉴定人提前介入行为的性质,辩方需建立“先定性、后分类、再施策”的评判逻辑。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法定权限边界标准:评判介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划定的鉴定人法定权限。核心在于审查鉴定人是否突破了专业技术辅助的边界,实质上行使了专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

司法鉴定中立性标准:评判介入行为是否导致鉴定人对案涉专门性问题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若提前介入破坏了这一核心原则,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便丧失了证据的客观性基础。

诉讼权利保障标准:评判介入行为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侵犯了辩方的知情权、回避申请权、辩护权等核心诉讼权利。例如,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若因提前介入导致该程序被实质性规避,则构成对辩方权利的侵害。

(二) 提前介入行为的类型化梳理

基于上述三维标准,可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提前介入行为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这为辩方后续选择抗辩策略提供了基础坐标:

行为类型

行为特征

合规性判断

辩方应对提示

合规辅助型

仅限于为侦查机关提供非决断性的专业技术辅助(如现场勘查的技术指引、物证提取规范提示),未接触核心待证事实,未参与侦查决策。

完全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未突破法定权限,未损害中立性。

无违法性,无抗辩空间,无需提出程序性异议。

瑕疵可补型

未突破专业辅助边界,未损害中立性,但存在程序轻微瑕疵(如启动无书面审批、未全程留痕)。

程序轻微违法,未对鉴定意见客观性造成实质影响,属可补正瑕疵。

可提出程序性异议,推动补正,作为质证时削弱证明力的辅助理由。

违法失范型

突破专业辅助边界或违反法定程序,已对鉴定中立性或辩方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如已作出实质性判断、导致检材链条存疑、未履行回避告知)。

违反核心规范,已实质损害中立性或辩方权利。

核心抗辩空间,可启动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等措施。

实质越权型

鉴定人在介入过程中实质行使法定侦查权(如参与讯问、搜查、扣押),主导侦查方向与决策。

严重违反侦查权法定行使规定,彻底突破权限,完全丧失中立性。

完整抗辩空间,直接主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提出程序违法抗辩。

通过上述类型化划分,辩方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提前介入都具有可抗辩性。只有准确识别出“违法失范型”和“实质越权型”介入,才能将有限的辩护资源集中于最能动摇控方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

二、 划定红线:对提前介入行为采取程序限制的适用条件

辩方推动司法机关启动程序限制,需满足“规范违反+实质损害”双重要件。仅有轻微程序瑕疵而无实质权利损害的,无法获得有效司法支持。可启动程序限制的核心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 触发身份竞合的绝对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事由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案件的,应当回避。

适用场景:鉴定人此前的介入行为已实质上履行了“勘验人”“检查人”或“证人”的职责,或者在介入过程中与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了利害关系。

限制方式:辩方可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该鉴定人(及所在机构)整体回避。若未依法回避,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触发心证预断的合理怀疑限制

鉴定意见的核心特征在于程序上的中立性与独立性。若鉴定人在正式接受委托前,已深度参与案情讨论,甚至出具了非正式的倾向性意见,其心证已被侦查机关的“有罪推定”逻辑同化,形成了不可逆的预断。

适用场景:鉴定人在提前介入阶段已对案涉专门性问题作出实质性、确定性的判断;或者鉴定人的介入行为主导了侦查方向,后续的鉴定意见完全是为了“印证”其前期协助侦查时得出的结论。

限制方式:有线索的前提下,辩方可申请法庭对鉴定过程的独立性进行严格审查,申请调取前期沟通记录。若能证明鉴定人丧失了客观中立立场,可依据《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主张排除该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

(三) 触发检材污染的实质限制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建立在检材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将“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作为着重审查的内容。

适用场景:提前介入过程中,鉴定人直接参与了检材的提取、保管,导致检材来源不清、同一性存疑,或者违背了见证程序。例如,在电子数据取证中,鉴定人“以鉴代侦”,既负责提取数据又负责出具鉴定意见,导致检材提取的合法性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限制方式:阻却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辩方可通过审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与《鉴定委托书》的时间差与人员重合度来发难。若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依据《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 权限越界的根本限制

侦查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职责仅限于解决专门性问题。

适用场景:鉴定人在介入过程中实质行使法定侦查权,包括参与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法定侦查行为,或者主导本案的侦查方向与侦查决策。

限制方式: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辩方可直接主张案涉鉴定意见因程序严重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提出程序违法抗辩,要求法院确认相关侦查行为违法,并申请排除由此获取的非法证据。

三、 攻防转换:辩方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实操应对思路

辩方的应对需构建全流程闭环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提前介入行为,匹配差异化的应对策略,最大化实现辩护效果。

(一) 侦查阶段的“阻击”:线索固定与权利初步主张

在侦查阶段,辩方的核心目标是及时获取提前介入的线索,固定相关证据,尽早提出权利主张,防范违法介入行为对案件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线索挖掘: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发初期的现场情况、是否有非侦查人员参与勘查或讯问。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时,关注是否有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及时异议:一旦发现实质越权型或严重违法失范型介入行为,应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异议,指出其程序违法性,并申请更换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检材保全:针对介入行为可能导致检材链条违法的风险,及时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固定与保管检材,并要求对提取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二) 审查起诉阶段的“解构”:信息挖掘与程序抗辩

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方全面掌握案卷材料、提出精准抗辩的关键时期。

1.深度阅卷技巧:

时间比对:交叉比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的时间与《鉴定意见》所涉材料(如检材提取笔录、检验过程记录)的形成时间。若检验行为早于正式委托甚至早于立案,则存在提前介入的重大嫌疑。

人员核查:深挖《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见证人签字中的隐性人员,比对这些人员是否与后续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为同一人或同属一家鉴定机构。

线索发掘:重点核查卷中有无关于鉴定人提前介入的审批材料、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等,固定违法线索。

2.文书运用与程序申请:

针对违法失范型、实质越权型介入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要求鉴定人/鉴定机构回避申请书》或《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若因瑕疵鉴定导致当事人被羁押,应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切断因瑕疵证据导致的不当羁押。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机关未移送的提前介入相关材料,保障辩方的知情权。

(三) 庭审阶段的“交锋”:质证实战与专家辅助人

庭审是控辩双方交锋的主战场。辩方应通过精准质证,全面揭示提前介入行为的违法性,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

庭前会议的集中解决: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针对提前介入行为的程序性异议,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集中提出回避、重新鉴定等申请,推动法庭当庭作出决定。

交叉询问策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发问时,应将焦点从“结论科学性”转向“程序合法性”。针对其介入的时间节点、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是否参与了检材提取、是否受到侦查机关诱导等进行定向发问,固定其“提前介入”且丧失中立性的事实。

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不仅可以从专业技术维度指出原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缺陷,更可以从程序规范维度,深刻解构提前介入行为对鉴定公正性的致命影响,协助法庭查明专门性事实。

防范“程序倒流”的不当扩张:庭审中,若控方以补充侦查为由试图弥补鉴定程序的重大违法,辩方应结合案件必要性提出反对意见,防止无限期补证削弱辩方对抗权,争取在庭内完成对违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四) 救济路径的拓宽:二审与再审的持续抗辩

若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方合法抗辩,未依法审查提前介入行为的违法性,辩方应将鉴定程序的严重违法作为核心上诉理由。在二审中,坚决申请开庭审理,并再次申请排除非法鉴定意见。对于生效裁判,若程序违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依据相关司法判例精神,申请再审,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结语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提前介入侦查本身并非绝对违法,在合规辅助的限度内,它确实有利于提升侦查质量。然而,当这种介入突破了法定权限、损害了鉴定中立性、侵犯了辩方诉讼权利时,便沦为了披着“科学”外衣的程序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面对“技术壁垒+公权力垄断”的双重压力时,破局之道在于摒弃粗放式的全盘否定,转而运用精细化的类型化分析工具。通过准确识别介入行为的性质,精准匹配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等程序性限制措施,以程序倒逼规范。这不仅是保障个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回归客观、中立本位,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必由之路。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