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外汇监管政策的收紧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虚拟货币(如USDT)为媒介的"对敲型"非法外汇交易呈现高发态势。福建涵江警方破获的13.3亿非法换汇大案,集中展现了当前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新型侦查路径:同步介入、资金穿透分析与声纹鉴定等科技手段补强。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剖析此类案件的侦查手段与指控逻辑,并在现有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框架下,探讨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虚拟货币交易场景中的定性争议、犯罪数额的计算口径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文章旨在为实务界提供此类新型犯罪的辩护合规建议,同时直面家属关切的"不知情取款为何涉嫌犯罪"的痛点问题,呼吁在严厉打击外汇违法犯罪的同时,准确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完善虚拟货币相关企业的合规审查机制。

关键词: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资金穿透

一、引言:从"物理对敲"到"链上对敲"的犯罪演变

在国家严密的外汇管制体系下,地下钱庄一直是外汇监管与刑事打击的重点。传统地下钱庄多采用"物理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不发生实际跨境流转。然而,随着虚拟货币(特别是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USDT)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其去中心化、匿名性、无国界的特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迅速演变为新型洗钱与非法换汇的工具。据统计,2024年我国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比高达61.87%,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高发,反映出虚拟货币已深度嵌入犯罪资金的流转链条 [1]。

202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明确指出:"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2] 在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在迪拜收取迪拉姆现金后购入USDT,再由国内团伙将USDT出售换回人民币,形成"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循环融通,实质属于变相买卖外汇,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该案为此后同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上半年审结的一起涉案流水超13.3亿元的虚拟货币非法外汇交易案,便是这一趋势的最新典型。严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借助USDT构建地下外汇交易网络,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招揽客户,以"U币"为媒介非法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该团伙还在福建省多地银行提取现金超4.78亿元,购买USDT后转移至上游犯罪钱包,为跨境犯罪资金"洗白"。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15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不等。该案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更在侦查取证与定罪量刑方面展现出新型科技犯罪的复杂性。本文拟以此案为样本,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实践,对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外汇交易的侦查进路与辩护边界进行深入探讨。

二、侦查进路剖析:资金穿透与科技补强的双重驱动

面对海量、匿名且跨越境内外的涉案数据,传统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已难以应对虚拟货币犯罪。涵江案展示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向"资金穿透"与"科技补强"双重驱动模式的转变。笔者将该案的侦查手段梳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前置化"审查

在涵江案立案之初,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即启动重大案件同步介入机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从多个维度提出侦查建议:加大对在逃人员的抓捕力度、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围绕交易资金流固定电子证据、在必要时开展专项审计。这一机制的常态化运用,体现了控方对新型网络犯罪证据规格的前置化把握。

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同步介入已成为涉虚拟货币外汇犯罪案件的"标配"。在上海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检察机关同样在侦查阶段即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确定了"以查明跨境资金链路为重点"的侦查方向 [2]。这种"检警协作"模式,有效避免了侦查初期因技术盲区导致的证据灭失,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但笔者认为,从辩护视角看,同步介入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侦查与审查起诉职能的重合。当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即深度参与证据方向的确定,其后续的审查起诉是否仍能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与批判性?辩护人应审慎关注同步介入的具体方式与程度,审查其是否超越了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实质上演变为"联合办案"。如存在此种情形,可主张侦查阶段的程序不公正对证据效力产生影响。

(二)资金流向的"穿透式"分析

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单纯依赖银行流水无法查清全案。涵江案中,面对数十亿元的混杂交易记录,且无法直接关联全部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开展资金流向穿透分析,精准锁定了2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金额高达2000万余元,同时查明取款手团队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在700万至4.7亿元不等。

资金穿透的核心方法论在于将"链上数据"与"链下资金"进行交叉比对。根据最高检典型案例的指引,侦查机关通常遵循以下路径:第一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针对性电子勘验,获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第二步,通过区块链浏览器等公开渠道追踪该钱包地址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包括交易哈希值、时间、数量);第三步,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充提币记录与实名注册信息;第四步,将虚拟货币流转产生的交易数据与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包含实名信息的数据进行比对,厘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定货币流转平台以及沟通联系平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 [3]。

在涵江案中,"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的关联对应,成功将匿名的链上交易与实名的银行账户闭合,从而确定了各环节人员的作用与犯罪数额。这种以"资金链路"替代"口供链路"的侦查思路,标志着虚拟货币犯罪侦查从"人供"向"数据驱动"的范式转变。

(三)零口供的突破:声纹鉴定的"科技补强"

在新型网络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如Telegram)进行联络,并在到案后保持沉默或全盘否认。涵江案中,林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从同案犯手机中提取该涉案账号发出的3段关键语音,委托司法鉴定所开展声纹比对。经专业鉴定,检测语音与林某某语音样本系同一人所述,成功建立了涉案账户与被告人之间的证据关联性。林某某最终当庭认罪认罚。

声纹鉴定(又称话者识别鉴定)属于视听资料鉴定的一种,其技术原理是将声音转换为声纹图谱,通过频谱分析、共振峰特征等参数进行比较鉴定 [4]。在良好条件下,声纹鉴定的准确率可超过99%,已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等犯罪的重要技术手段。然而,笔者注意到,声纹鉴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存以下争议:其一,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声纹鉴定技术标准,不同鉴定机构的方法与设备差异可能影响结论的可靠性;其二,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发展,"深度伪造"语音对声纹鉴定构成新的挑战;其三,检材(语音样本)的提取来源与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辩护人在面对声纹鉴定证据时,应当从以下维度进行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材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本案系从同案犯手机中提取);比对样本的取得是否经合法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确定;是否有必要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

三、定性与数额:虚拟货币换汇案的辩护核心

在侦查机关构建的严密证据链下,辩护的重点应当从单纯的"事实之辩"转向"定性之辩"与"数额之辩"。

(一)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分

在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换汇案中,犯罪网络往往呈现明显的层级分化:上层组织者负责对接境外客户与控制核心账户,中层人员负责购买与转移USDT,下层人员(如取款手)则负责提取现金或提供银行卡。涵江案判决对不同层级人员作出了非法经营罪与帮信罪的区分,这一区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与客观参与深度。

1. 主犯的定性:变相买卖外汇的实质判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其中第四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5]

尽管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其定义为"虚拟商品",但司法实践已达成明确共识: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最高检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2]。因此,对于涵江案中处于核心环节的严某某、郑某某等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然而,辩护人仍应关注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行为人仅从事单纯的USDT买卖(即人民币购买USDT后再以人民币卖出),而未涉及外币兑换环节,能否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宜以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可能涉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适用不同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辩护人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证明被告人直接参与了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环节。

2. 取款手的定性:帮信罪的适用与"明知"认定

本案中,取款手团队被以帮信罪判处刑罚。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在实务中,取款手往往辩称自己仅是"兼职跑腿",对资金来源并不知情。

这也是众多家属最为困惑和痛心的焦点:"孩子只是帮人取了个钱,赚了几百块跑腿费,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层面予以回应。首先,从法律层面看,帮信罪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与详情,只需具备"概括性认识"即可。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下客观表现,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概括性认识:提供多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频繁跨行大额取现、规避银行监控措施(如佩戴口罩、墨镜)、收取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使用境外聊天软件接受指令等 [6]。其次,从情理层面看,在当前反诈宣传铺天盖地的社会环境下,"帮人取钱"并收取高额报酬的行为本身已具有明显的异常性,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难以对此毫无警觉。

但辩护人应着力区分"概括明知"与"具体明知"的法律后果差异。根据最高检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2]。反之,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取款手与上游非法经营人员存在事前通谋,或明确知悉资金系非法换汇所得,则应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辩护人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明知"的客观表现,争取将罪名控制在帮信罪而非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内。

此外,对于参与时间短、获利微薄、受人蛊惑的初犯、偶犯,辩护人应积极争取适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其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降低犯罪数额的辩护

犯罪数额直接决定了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档次。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涵江案中,全案流水高达13.3亿元,但最终查明的非法外汇交易金额为2562万元,取款手团队的支付结算金额在700万至4.7亿元不等。这巨大的数额落差本身即说明:银行流水并不等于犯罪数额。

1. 剔除重复计算与合法资金

在"对敲"模式下,资金往往在多个账户间反复流转。例如,同一笔100万元的资金可能先从A账户转入B账户,再从B账户转入C账户,最终从C账户取现,如果简单累加流水,则会被计算为300万元。此外,涉案账户中可能混杂着被告人的合法收入、正常商业往来或其他无关第三方的资金。辩护人应要求侦查机关或审计机构出具详细的资金穿透报告,对每笔交易进行逐一核对,坚决剔除无充分证据证明与非法换汇相关的流水。

2. 审计报告的实质审查

专项审计报告在确定犯罪数额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辩护人不能将其视为绝对真理,而应从以下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计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审计基础材料是否完整(如是否仅凭银行流水而无区块链交易记录印证);计算口径是否科学合理(如是否区分了非法换汇金额与正常交易金额);审计方法是否透明可验证。必要时,辩护人应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对审计报告的方法论提出专业质疑。

3. 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个别化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的时间段、经手的具体金额和所起的作用进行个别化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全案犯罪数额分摊至每一名参与者。辩护人应重点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程度、获利比例以及是否受他人指挥等因素,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合规警示与实务呼吁:从个案走向行业治理

福建涵江案的判决,不仅是对涉案人员的惩罚,更是对整个虚拟货币交易及支付结算行业的深刻警示。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企业合规与制度完善两个维度进行反思。

(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与OTC商户的合规红线

尽管我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境内交易平台业务,但大量涉国人交易仍通过境外平台或场外交易(OTC)进行。202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已明确将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列为外汇风险交易行为 [1]。对于仍在从事OTC业务的商户而言,合规红线正在快速收紧。

笔者建议,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以下合规机制:第一,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KYC)与反洗钱(AML)制度,对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建立自动化风控模型,对高频大额交易、资金快进快出、对敲交易等异常模式进行实时监控与预警;第三,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确保每笔交易可追溯、可审计;第四,对于明显异常的交易需求(如要求规避实名认证、使用多个账户分散交易等),应当果断拒绝并留存证据。

(二)金融机构的账户管理责任

本案中,犯罪团伙在福建省多地银行提取现金超4.78亿元,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与异常账户监测方面存在漏洞。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频繁跨行跨区域交易"等异常行为建立实时预警机制。笔者呼吁,银行应当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特征账户行为的识别能力,将"短时间内多笔大额现金取款""账户资金与虚拟货币交易所充值记录高度吻合"等纳入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从源头阻断非法资金链路。

(三)制度层面的完善建议

基于对涵江案及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制度完善建议:

第一,出台专门的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指引。当前,各级法院对区块链哈希值、链上交易记录的审查标准不一,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仅提供区块链浏览器截图作为证据,未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技术部门,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技术规范,明确区块链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校验与质证规则。

第二,规范声纹鉴定等新兴科技证据的适用。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声纹鉴定技术标准,明确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边界。特别是在AI深度伪造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声纹鉴定的科学性审查标准亟需更新。

第三,细化帮信罪"明知"要件的认定标准。在涉虚拟货币犯罪中,大量边缘参与者(如提供银行卡的人员、取款手等)的主观明知程度往往处于灰色地带。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细化"推定明知"的客观标准,避免入罪门槛过低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宽。

五、结语

福建涵江13.3亿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外汇犯罪的隐蔽性与复杂性。司法机关运用"同步介入—资金穿透—电子证据—科技补强—多部门会商"的侦查进路,有效撕破了犯罪分子的伪装;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则需在纷繁复杂的数据中寻找定性与数额的辩护边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大背景下,我们既要坚决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稳定,也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主从犯、罪与非罪。特别是在处理涉世未深的"取款手"等边缘参与者时,应给予更多的教育与挽救机会,而非一律入罪。对于家属而言,最重要的是在案发初期即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争取认定从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对犯罪数额进行精准核减,专业的法律帮助都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

唯有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孙俊律师团队. 研究:2024中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总体态势及规制动向[EB/OL]. 新浪财经, 2025-02-05. https://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25-02-05/doc-ineiktkk2912232.shtml

[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EB/OL]. 2023-12-27.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312/t20231227_638260.shtml

[3] 中科链源. 中科链源资金穿透法解析全国虚拟币第一案[EB/OL]. 中国日报网, 2023-07-21. https://bj.chinadaily.com.cn/a/202307/21/WS64ba1496a3109d7585e45e28.html

[4]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三分钟带你了解司法鉴定中的"声纹鉴定"[EB/OL]. https://sfjd.hnu.edu.cn/info/1077/1138.htm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2019.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2c76a3ebd3f30981d4a0dc5e34891.html

[6]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心!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EB/OL]. 2022-05-14. https://www.spp.gov.cn/spp/sp/202205/t20220514_5568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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