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犯罪的手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技术迭代。传统的洗钱活动往往依赖于实体金融机构的账户体系,资金流转路径相对清晰,侦查机关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即可描绘出资金的来龙去脉。虚拟货币的出现彻底打破了这一传统模式,其去中心化的底层架构和非实名制的账户体系,为非法资金的转移披上了一层隐秘的外衣。
2025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的特大虚拟货币跨境洗钱案①。在该案中,一个地下钱庄团伙借助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等数字货币,将上游职务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境外渠道抛售变现,完成了“人民币—虚拟币—外币”的跨境清洗过程②。面对涉案账户数量庞大、资金交易规模巨大的困境,宝山区检察院转变传统侦查思路,引导公安机关采取“穿透资金账户”的侦查策略,成功拨开多层转移的资金迷雾,并贯彻“一案双查”原则,顺藤摸瓜立案监督24人,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③。
宝山案的成功办理,无疑为打击新型网络洗钱犯罪树立了标杆。从辩护视角审视,该案也折射出当前虚拟货币洗钱案件面临的双重困境。侦查机关的穿透式审查高度依赖于复杂的技术手段和海量的电子数据,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如何经受严格的法庭质证,值得深入探讨。在资金链条被技术穿透后,如何准确认定处于链条中间环节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具有洗钱的主观明知,同样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仅仅因为资金在客观上流经其账户,或者其交易行为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就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是否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沼?笔者拟以宝山案中的穿透式审查策略为起点,剖析控方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的证据构建逻辑,进而结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探讨辩方在面对穿透式审查时的质证应对与主观明知的实质认定标准,以期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法理与实务的平衡。
二、穿透资金账户的实务运作与证据构建
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资金的流转不再依赖于传统的银行账户,而是通过一串串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加密钱包地址进行。这种“伪匿名性”使得传统的资金查控手段面临失效的风险。宝山案之所以能够取得突破,关键在于侦查机关采取了“穿透资金账户”的策略。理解这一策略的实务运作,是把握此类案件证据体系的基础。
(一)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资金流转路径
在宝山案中,犯罪团伙采用的是典型的“人民币—虚拟币—外币”跨境清洗模式,包含入金、混淆和出金三个关键环节。在入金环节,上游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或场外交易商(OTC),购买等值的虚拟货币(通常是价格相对稳定的USDT)。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资金的化整为零和多层级转账,以规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测。
在混淆环节,为彻底切断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联系,犯罪分子会在区块链上进行复杂的转账操作。他们可能利用“混币器”(Mixer)将不同来源的虚拟货币混合,或者通过跨链桥(Cross-chain Bridge)将资产在不同的区块链网络之间转移,甚至在多个匿名钱包之间进行高频的对倒交易。
在出金环节,经过层层混淆的虚拟货币被转移至境外交易平台或境外的地下钱庄,最终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外币并存入指定的海外银行账户,从而完成资金的“洗白”与跨境转移。
(二)穿透式审查的链上溯源与链下身份关联
面对上述复杂的洗钱路径,宝山区检察院提出的“穿透资金账户”策略,其核心在于打破虚拟货币的匿名外壳,实现“链上数据”与“链下身份”的精准映射。链上资金流向的穿透是其中一翼。侦查机关借助Chainalysis等专业区块链分析工具,对涉案的钱包地址进行追踪。虽然区块链上的交易是匿名的,但所有的交易记录都是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的。通过对海量交易数据的聚类分析、启发式算法和标签库比对,侦查机关能够识别出资金的汇聚点、分散点以及与已知交易所或暗网市场的交互节点,从而绘制出完整的资金流转图谱。
链下真实身份的穿透是另一翼。仅仅查明资金在哪些钱包地址之间流转是不够的,必须将这些冷冰冰的地址与现实中的自然人对应起来。这通常需要结合传统的侦查手段,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分析其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币充值和提现记录;提取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恢复其中的Telegram、微信等聊天记录以及钱包私钥、助记词等关键信息。通过“法币流”与“虚拟币流”的交叉比对,以及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最终锁定隐藏在屏幕背后的犯罪嫌疑人。
(三)一案双查在上下游犯罪联动追诉中的应用
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侦查机关往往存在“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在查清贪污受贿、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后,往往忽视了对资金去向的深挖。宝山案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贯彻了一案双查原则。
所谓“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上游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洗钱的下游犯罪行为。在宝山案中,检察机关从“被动受案”转变为“主动找案”,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了资金流向的异常。通过资金穿透式审查,检察官不仅查清了上游的职务犯罪事实,还顺藤摸瓜,追踪到了协助转移赃款的地下钱庄团伙,成功立案监督24件24人④。这种联动追诉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也为证据的相互转化提供了便利。上游犯罪的查实为洗钱罪的成立提供了前提,即证明了资金的“黑钱”属性,而对洗钱资金流向的查明,反过来又进一步夯实了上游犯罪的证据链条。这种“以案找案、上下联动”的机制,代表了当前检察机关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重要发展方向。
三、穿透式审查下的证据质证与风险防范
侦查机关的穿透式审查虽然犀利,但并非无懈可击。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控方的证据体系高度依赖于电子数据和技术分析报告。辩护人应当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证据结构中的薄弱环节,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入手,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一)链上电子数据的鉴真难题与合法性审查
虚拟货币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往往是海量的电子数据,包括区块链上的交易哈希值、钱包地址、智能合约代码,以及从嫌疑人设备中提取的聊天记录、交易截图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⑤。
在质证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关注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侦查机关在提取境外交易所的数据时,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仅仅是通过嫌疑人的账号密码“翻墙”登录境外网站进行在线提取,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辩护人还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区块链数据虽然具有不可篡改性,但在数据导出、转换和分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侦查机关是否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哈希值校验并制作了完整的笔录?如果电子数据的来源不明或完整性存疑,辩护人可以依法申请予以排除。
(二)资金穿透与行为人控制的证据链断裂风险
“穿透资金账户”的核心在于将链上的钱包地址与链下的自然人身份建立唯一对应的关联。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关联往往是脆弱的。虚拟货币钱包的控制权实质上取决于对“私钥”的掌握。在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仅仅因为某个钱包地址的注册邮箱或绑定的手机号码属于嫌疑人,就推定该钱包内的资金由嫌疑人实际控制。在地下钱庄或洗钱团伙中,借用他人身份注册账户、买卖“实名认证”(KYC)账号、甚至通过技术手段伪造IP地址和设备指纹的情况屡见不鲜。
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控方是否形成了完整的“地址—设备—人”的印证链条。如果控方仅有钱包地址的注册信息,而缺乏嫌疑人实际操作该钱包的设备登录日志、交易指令下达记录或私钥持有证明,那么“资金穿透”的结论就存在合理的怀疑空间。辩护人可以提出“账号被盗用”“代人注册”或“私钥由他人实际控制”的抗辩,切断资金流向与嫌疑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技术分析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
在复杂的虚拟货币洗钱案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委托区块链安全公司等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资金流向分析报告,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这些报告和意见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辩护人不能被这些看似高深的技术报告所震慑,而应当进行实质性的质证。
辩护人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资质。目前,国内专门针对区块链数据分析的司法鉴定标准尚不完善,部分出具报告的技术公司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只能作为“检验报告”或“专家意见”参考,不能直接作为鉴定意见使用。辩护人还应当审查分析报告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是否全面、客观。在分析资金流向时,是否考虑了混币交易、跨链交易等复杂情况?是否使用了可靠的算法模型?如果分析报告存在逻辑跳跃、数据缺失或结论不唯一的情况,辩护人应当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反驳意见。
四、虚拟货币洗钱主观明知的实质认定
在解决了客观行为的证据审查后,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对于那些在场外交易市场(OTC)中赚取差价的散户或商家,他们客观上确实参与了资金的流转,但他们是否“明知”这些资金是犯罪所得?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的主观证明标准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条文中“明知”的主观表达,并将“自洗钱”入罪⑥。这一修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删除“明知”意味着降低了洗钱罪的主观证明标准,甚至有客观归罪的倾向。
从《刑法》基本理论来看,洗钱罪作为故意犯罪,其主观要件必然要求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删除“明知”只是立法表述的优化,并不意味着取消了主观明知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控方仍然需要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处理的资金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二)批判高频交易即明知的推定逻辑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在面对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时,往往采取一种简单粗暴的推定逻辑:只要行为人存在高频交易、使用Telegram等加密聊天软件、或者交易价格略高于市场价,就直接推定其具有洗钱的“主观明知”。这种推定逻辑忽视了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业惯例和技术特性。虚拟货币市场本身就具有高波动性,利用不同平台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搬砖)是常见的商业行为;使用加密聊天软件也是币圈用户的普遍习惯,不能简单等同于“为了逃避侦查”。仅凭这些客观表象就推定明知,极易将正常的商业投机行为误判为洗钱犯罪。
(三)上海市二中院的最新认定标准
针对上述乱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11月25日举办的第四期“至正·理论实务同行”刑事审判研讨会上,对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形成了极具指导意义的研讨综述⑦。该综述明确指出,对于洗钱罪的主观明知判断,必须限定在特定的七类上游犯罪及其收益的明知。
研讨综述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蔡某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售出USDT获利100万;杨某在半年内高频交易一万多笔USDT获利120万。尽管两人的交易资金中均包含了涉诈资金,且蔡某也承认交易价格“不正常”,但上海法院最终倾向于认定两人均不构成洗钱犯罪。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应当知道”不等于“可能知道”,实务中不可搞类推的扩大解释。在缺乏事前通谋、明确警示、特定指示、异常通联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经验、接触的信息、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以及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核义务等因素。对于杨某的高频交易,法院认为其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获利范围,尚未达到可推定明知的程度。
这一认定标准为辩护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辩护人应当紧扣“七类上游犯罪”的限定条件,强调行为人虽然可能意识到资金来源“有问题”或“不干净”,但并没有达到明知是“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七类特定犯罪所得”的程度。通过举证行为人的正常职业背景、合理的交易利润率以及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KYC)等行为,积极打破控方的明知推定,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罪轻的处理结果。
五、在严打与法治之间寻找平衡
上海宝山18亿虚拟货币跨境洗钱案的成功侦破,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时的智慧与魄力。“穿透资金账户”的侦查策略和“一案双查”的追诉机制,为斩断非法资金的跨境流转通道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在为打击犯罪的成果鼓掌的同时,也必须保持清醒的法治头脑。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产物,其本身是技术中立的。在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下,司法机关必须坚守证据裁判规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在运用穿透式审查构建证据体系时,不能仅凭冰冷的数据和算法模型就轻易定案,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合法、完整可靠,并形成严密的印证链条。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必须摒弃简单粗暴的客观归罪逻辑,严格遵循上海市二中院等权威机构确立的实质审查标准,准确区分正常的商业投机行为与恶意的洗钱犯罪。
对于广大的虚拟货币从业者和普通投资者而言,宝山案也带来了深刻的警示。在去中心化的世界里,虽然没有传统的银行柜台,但区块链上的每一笔交易都在阳光下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在参与场外交易时,务必提高合规意识,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KYC)义务,拒绝异常高价的诱惑,切莫因一时的贪念而帮助犯罪。面对虚拟货币洗钱这一复杂的治理难题,唯有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在技术穿透与法理审查之间建立严密的逻辑,才能真正实现金融安全的法治化保障。
注释
①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检察院多点发力惩治洗钱犯罪保障金融安全》,载澎湃新闻,2025年12月17日
② 参见新浪财经《上海检察披露一起涉虚拟货币洗钱的职务犯罪案》,2026年1月4日
③ 参见子午猫《上海检察院侦破18亿虚拟货币洗钱大案,剑指新型犯罪》,载信息安全知识库,2026年5月14日
④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检察院多点发力惩治洗钱犯罪保障金融安全》,载澎湃新闻,2025年12月17日
⑤ 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2月1日施行
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
⑦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第四期“至正·理论实务同行”刑事审判研讨会综述》,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