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企业的业务边界不断拓展,商业模式日趋复杂。技术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始终并存。网络黑灰产业逐渐摆脱了早期的粗放形态,演变为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的利益集团,其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技术对抗性显著增强。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和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因缺乏对法律边界的清晰认知,其技术创新或营销手段也容易偏离合法边界,甚至触碰刑事法律的红线。
2024年5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起依法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1]。这些案例涵盖了非法获取网站token和cookies数据、劫持用户手机强制广告推广、破解民用无人机禁飞限高、利用自动化脚本解密快递单号、组织AI洗稿有偿发布、实施网络诋毁、利用平台漏洞恶意套取流量以及贩卖数字人民币账户等多个前沿领域。这批典型案例明确了多类新型网络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统一了裁判尺度。
站在企业负责人和法务管理者的立场上,这8起案例绝非仅仅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记录,它们更是企业合规经营的警示。在日常经营、技术开发、业务拓展的各个环节,企业不仅面临外部黑产围猎的现实威胁,更潜伏着因内部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而陷入刑事危机的风险。笔者以这批案例为切入,对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刑事合规路径进行分析,期望为企业法务和管理者提供实务参考。
一、新型网络犯罪的实务特征与企业风险类型
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之下,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从传统的经济犯罪扩展至数据安全、信息网络秩序乃至公共安全等领域。通过对上海法院典型案例的实务分析,笔者将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归纳为外部侵害风险与内部合规风险两大基本类型。
(一)企业面临的外部侵害风险
在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背景下,企业所掌握的数据资产与流量资源已成为网络黑灰产业觊觎的核心目标。不法分子通过不断翻新的技术手段,绕过企业的安全防护机制,实施数据窃取或规则滥用,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害。
1. 数据资产窃取与滥用
数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宏观的统计分析上,更直接关联着用户的身份认证、隐私保护以及平台的商业变现能力。黑灰产业通过窃取特定类型的数据,能够迅速牟取非法利益。
在李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犯罪分子通过重打包正规APP植入恶意代码,诱骗用户安装,进而非法获取网站用户的token和cookies数据。这些数据具备身份认证功能,可用来登录用户账号,为直播间刷人气牟利。该案反映出,黑灰产业的攻击目标已从传统的账号密码转向更为底层的技术参数。对于被侵权的企业而言,这种行为不仅导致虚假流量泛滥,破坏了平台的公平竞争环境,更严重损害了用户的账号安全,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用户信任危机。
彭某、郭某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则展示了另一种典型手法。外部人员与企业内部员工勾结,利用自动化脚本及模拟器,非法侵入快递公司后台服务器,批量解密快递单号,将本应脱敏处理的单号还原为收寄件人的明文信息并予以贩卖。快递面单数据承载着极其敏感的个人隐私,这种侵入后台加自动化批量解析的操作模式,使得海量个人信息在极短时间内流入黑市。企业在此类事件中,不仅是数据的受害者,更可能因未能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而面临行政处罚乃至民事赔偿责任。
2. 规则漏洞利用与平台资产流失
除了直接的技术入侵,利用平台业务规则或结算机制的漏洞获取不当利益,也是当前网络黑产的重要牟利手段。此类行为往往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企业在初期极难察觉,待发现时往往已遭受巨额损失。
武某青、武某丹合同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甲公司在发现境外某平台中国大陆代理商的结算漏洞后,通过购买大量广告账户,指使员工在广告投放后立即进行恶意清零退款操作。由于境外平台在退款后仍会投放一段时间广告,且代理商未能及时扣除该时段的流量费用,甲公司借此免费获取了大量广告流量,造成代理商损失高达2000余万元。流量经济时代的新型数字广告服务平台,极易成为此类攻击的目标。这种利用结算时间差和规则漏洞的恶意清零行为,实质上是披着民事合同外衣的诈骗犯罪。对于平台企业而言,业务逻辑设计中的任何微小瑕疵,都可能被黑产放大为致命的财务漏洞。
(二)企业内部的刑事合规风险
与防范外部攻击相比,企业内部因对法律边界认知不清而引发的刑事合规风险同样严峻。在流量至上和技术先行的商业导向下,部分企业在技术开发、商业推广和市场竞争中,往往以技术中立或行业惯例为借口,忽视了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最终导致企业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身陷囹圄。
1. 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越界
技术本身固然不具备价值倾向,但技术开发者的目的、技术应用的方式以及技术对法益的客观侵害,决定了技术行为的法律属性。企业在开发和应用技术时,如果超越了法律许可的授权范围,必然触碰刑事红线。
蔡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通过与手机APP开发公司合作,在APP内配置SDK模块。当用户安装运行这些APP时,会被强制下载并运行被告人编写的APK程序,导致用户在打开电商APP时被强制显示特定的推广链接页面,被告人借此获取巨额推广佣金。这种以流氓广告为代表的非法网络推广行为,本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终端。企业在进行此类商业推广合作时,往往只关注流量变现的效率,却无视了对用户设备控制权和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高某、刘某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则涉及更为特殊的领域。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户,远程操控破解民用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解除系统设定的禁飞区限制和高度限制。民用无人机的飞控系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破解服务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信息网络安全,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此案警示相关科技企业,在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开展售后维修或第三方破解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安全、航空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切不可为迎合部分用户的违规需求而提供非法的技术支持。
2. 营销手段的异化与恶性博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市场份额,部分企业采取的营销手段逐渐异化。从滥用新技术生成虚假内容,到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这些行为不仅突破了商业道德的底线,更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徐某等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经营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AI软件对网络热点文章进行洗稿,生成伪原创内容,随后招募网民利用自媒体账号有偿发布,以赚取平台流量提成。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更属于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提供有偿发布服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在AI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企业如果仅将AI视为低成本制造虚假流量的工具,势必面临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指控[2]。
某科技公司、陈某、周某损害商品声誉案则反映了另一种恶性竞争的刑事风险。被告单位为打击竞争对手,出资委托无资质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并进一步捏造竞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失明、流产等巨大危害的虚假事实,通过网络大肆散布,造成竞品被下架、直播取消及数百万元经济损失。企业在开展竞品对比宣传时,一旦逾越了客观真实的界限,采用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手段损害他人商品声誉,便可能触犯损害商品声誉罪[3]。
二、企业核心业务场景的刑事合规审查要点
在明确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面临的各类刑事风险后,如何将这些风险转化为日常经营中的合规审查标准,是企业法务和管理者亟需解决的实务问题。结合上述典型案例,笔者梳理了数据保护、技术开发、市场竞争等核心业务场景中的合规审查要点。
(一)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合规已成为现代企业合规体系的核心板块。然而,许多企业的数据保护仍停留在静态的制度宣示层面,缺乏对复杂数据类型的精准识别与动态的权限管控机制。
1. 技术参数与新型资产的法律属性识别
传统观念往往将个人信息局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文本信息。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底层技术参数和新型数字资产进入了刑法保护的范畴。
结合前述李某案,企业必须明确,token和cookies等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生成的身份认证凭证,能够通过唯一标识符与特定用户账号形成稳定关联,实现身份识别和账号登录。这类具备身份认证功能的数据,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4]。企业在获取和使用此类数据时,必须取得用户的明确授权,严禁通过植入恶意代码或诱骗安装等方式越权获取。
王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司法裁判明确了实名认证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不仅是金融账户,其账号密码与公民身份信息绑定后,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企业在开展金融推广、拉新开户等业务时,如果涉及此类新型数字资产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坚决杜绝非法获取、买卖或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的行为。
2. 接口权限与内部人员管控
内部人员作案是数据泄露的重要源头。前述彭某案中,快递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自动化脚本非法调用系统数据接口,导致海量面单数据泄露。这暴露了企业在数据接口管理和内部人员权限控制上的巨大漏洞。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法务与技术安全部门应协同建立严格的接口权限审批机制。对于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核心商业数据的接口,必须实施最小授权原则,并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合理的调用频率和数据返回量上限。同时,企业应部署全面的日志审计系统,对所有数据接口的调用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留痕,确保任何异常的批量查询或导出操作都能自动发出预警。对于关键岗位的IT人员,企业在入职前应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并在日常管理中加强行为监控与保密教育,防范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数据。
(二)技术开发与商业推广的合规边界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驱动力,但在法律框架内,技术中立从来都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与商业推广时,必须对技术的应用场景和潜在后果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1. 用户授权与系统安全控制
在APP开发、SDK接入及软件推广过程中,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前述蔡某案中的流氓广告行为,其核心违法点在于未经用户授权,通过技术手段强制推送信息,实质上剥夺了用户对自身手机终端的控制权。
企业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合规审查的重点在于以下方面。软件的安装、运行及关键权限的获取是否经过了用户的明示同意。软件是否提供了清晰、便捷的卸载或关闭功能。在与其他企业进行SDK合作或流量互换时,是否对合作方的代码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检测,确保其未植入木马、后门或其他恶意程序。任何试图绕过用户授权、隐蔽运行或强制劫持用户设备的行为,都极易引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指控[5]。
2. 技术服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
企业在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时,必须审查该服务是否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是否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
前述高某案中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规定。企业在提供软硬件维修、系统升级或第三方定制开发服务时,必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明确规避国家安全标准、突破系统安全防护机制的技术请求,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同样,徐某案中利用AI技术进行洗稿并有偿发布的行为,也警示企业在应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时,不能将其作为规避法律监管、制造虚假信息的工具。企业在开发或应用AI生成内容技术时,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6],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AI生成的信息进行显著标识,防范技术被滥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非法经营。
(三)市场竞争与商业营销的合规要求
在流量红利见顶的背景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白热化。无论竞争多么激烈,企业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事,摒弃通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恶性博弈模式。
1. 商业诋毁的刑事风险防范
商业诋毁是市场竞争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但一旦越过界限,即可能构成犯罪。前述损害商品声誉案明确指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企业在开展营销宣传,特别是进行竞品对比分析时,法务部门必须对宣传物料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审查要点包括:对比的数据、指标或检测报告是否来源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客观真实;宣传用语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恶意夸大竞品的缺陷或捏造不存在的危害;营销手段是否涉及雇佣网络水军进行恶意炒作或操纵舆论。企业必须认识到,通过虚假检测、网络造谣等黑公关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不仅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更可能导致企业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2. 平台规则的遵守与漏洞利用的界限
在平台经济模式下,企业往往作为商家或广告主依附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在与平台合作的过程中,恪守契约精神、遵守平台规则是基本的商业准则。
前述武某案中利用平台结算漏洞恶意套取流量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7]。这提醒企业,在发现合作平台的系统漏洞或业务规则缺陷时,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平台反馈或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而非利用漏洞进行恶意套利。法务部门应在企业内部明确规定,严禁通过反复、大量、频繁利用平台漏洞获取无合法基础的利益,严禁制造虚假交易或投放假象套取平台资金或流量。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或规则漏洞进行恶意套利的行为,一旦达到法定数额,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三、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路径
面对日益复杂的新型网络犯罪威胁和严峻的内部合规风险,企业不能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对策略。构建一套涵盖顶层设计、技术防护、内部控制与应急响应的全方位合规体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企业合规的顶层设计
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首要在于企业最高管理层理念的转变。长期以来,部分企业将合规视为阻碍业务发展的绊脚石或增加运营成本的纯消耗。在数字经济时代,这种观念必须彻底改变。
笔者建议企业负责人应当认识到,合规不仅是防范风险的盾牌,更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资产。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创新,企业才能赢得用户信任、获得监管认可,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为此,企业应将刑事合规纳入战略规划,建立独立运作的合规部门或法务合规委员会。该部门应直接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汇报,并拥有在重大业务决策、新产品上线、新营销模式推广前的一票否决权。通过制度化赋权,确保合规审查不流于形式,真正成为企业业务流程中的硬性约束。
(二)技术防护与规则建设
在明确了合规理念后,企业需要通过具体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规范。
针对黑客攻击、黑产数据窃取等外部侵害,企业必须建立动态升级的安全防护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上的投入,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与渗透测试,及时修补安全短板。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建立异常流量识别与恶意操作拦截模型。例如,针对前述李某案中的刷量行为和武某案中的恶意退款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用户行为轨迹、设备指纹、IP地址等特征,建立风险控制策略,一旦发现高频异常操作,立即启动风控熔断机制,从源头上阻断黑产的攻击链路。
防范内部合规风险,关键在于制度的细化与执行的严格性。企业应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严格落实数据访问的权限审批与操作留痕制度,确保谁审批谁负责、谁操作谁留痕。同时,完善员工行为准则,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与刑事合规培训,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与保密意识。对于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应建立定期的合规谈话与离职审计制度,防范技术滥用与商业秘密泄露。
(三)应急响应与刑事控告机制
即便建立了完善的防护体系,企业仍难以完全杜绝网络犯罪的侵害。因此,建立高效的应急响应与刑事控告机制,是企业合规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企业应针对数据泄露、系统瘫痪、大规模恶意退款等常见网络安全事件,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与报告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企业能够迅速启动预案,采取断网、封停账号、修补漏洞等紧急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同时,法务与技术部门应协同配合,第一时间固定服务器日志、交易记录、涉案代码等关键电子证据,为后续的维权与追责奠定基础。
在遭受外部黑产侵害时,企业不应采取隐忍或私下妥协的态度,而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善用刑事控告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控告过程中,企业法务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公安机关梳理技术逻辑、明确损失金额、固定电子证据,提高案件的侦办效率。
此外,网络黑产往往具有跨平台、跨行业的流窜特征。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彻底根除黑产威胁。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共治,加入反网络黑灰产联盟等行业组织,与其他企业共享黑产情报与黑名单数据,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的完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竞争,不仅是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的较量,更是合规能力与治理水平的比拼。上海法院通报的这批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为企业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也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企业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穿透技术的表象,深刻认知新型网络犯罪的演进特征;在数据保护、技术开发、市场竞争等核心业务场景中,严格落实合规审查要点;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内外防线、建立应急机制,构建起抵御刑事风险的合规体系。
企业与其在法律边缘试探,不如将精力投入到真正有价值的创新中。在数字经济时代,合规本身就是竞争力。那些真正专注于技术创新、尊重法律规则的企业,才能在更清朗的市场环境中获得长远发展。
注释及引用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28日新闻发布会通报的8起依法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2024年5月28日。
[2] 《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3] 《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 《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 《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6]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2022年11月联合发布,2023年1月10日施行)
[7] 《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