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与2026年被业界广泛视为具身智能机器人商业化元年[1]。随着人工智能与物理实体的深度融合,机器人产业的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然而,伴随产业繁荣而来的是日益激烈的知识产权纠纷。与传统制造业不同,现代机器人产品是机械结构、控制算法、感知数据与交互软件等多维要素的复杂结合体。这种技术复合性导致知识产权纠纷从单一的专利侵权,迅速向商业秘密泄露、软件代码抄袭等多领域蔓延。
2025年6月,特斯拉公司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其Optimus人形机器人项目前工程师Zhongjie Li及其创办的初创公司Proception,指控其窃取了关于先进机器人手部传感器的核心商业秘密[2]。在国内,涉及工业机器人控制软件逆向工程、协作机器人技术秘密泄露的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
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实践常面临三大难题。一是技术事实查明难,对于高度复杂的算法和代码,传统的鉴定模式难以得出准确定论。二是损害后果量化难,机器人研发成本高昂,但技术迭代极快,如何合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存在巨大争议。三是刑事与民事边界模糊,企业间正常的人才流动、技术借鉴极易被升格为刑事犯罪。上述困境不仅导致以刑代民或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科技人才的正常流动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厘清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刑民交叉的边界,探索合理的出罪路径,已成为当前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与实务困境
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因其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事实查明等方面呈现出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显著特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实务困境。
(一)技术复合性带来的事实查明难题
机器人产品并非单一技术的简单叠加,而是多项前沿技术的深度融合。一个典型的具身智能机器人,其机械结构可能受专利法保护,控制算法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而底层运行代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种跨领域交织化的特征,给刑事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带来了极大挑战。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核心在于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以及侵权技术与权利人技术的同一性。然而,在机器人领域,许多核心算法是基于开源框架(如ROS系统)进行二次开发的。传统的鉴定模式往往难以有效剥离公知代码与企业的非公知算法。此外,侵权产品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同一性认定缺乏客观统一的技术验证标准。在工业机器人控制软件侵权案中,行为人往往通过逆向工程获取底层逻辑后,使用不同的编程语言或代码结构进行重写,导致在形式上难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从而在庭审中引发激烈的鉴定意见争议。
(二)损害结果难以量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门槛由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3]。《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予以沿用[4]。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损失数额依然是认定情节严重最核心的指标之一。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5]。
在机器人产业中,损害量化面临着极高的失真风险。一方面,机器人研发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活动,前期投入巨大。如果简单以研发成本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往往会导致犯罪数额畸高。另一方面,机器人技术迭代周期极短,通常仅为数月,一项技术可能在尚未实现量产或转化为实际利润时就已经被新技术淘汰。此时,如果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认定损失数额,由于缺乏成熟的市场交易参照,评估机构往往只能依赖权利人单方提供的预期收益数据,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偏离技术的真实市场价值。
(三)刑民交叉的边界模糊
知识产权保护横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但三者间的法律适用标准尚未完全协调统一[6]。在机器人产业中,这种刑民交叉的边界模糊尤为突出。
员工跳槽引发的技术秘密泄露与竞业限制违约深度交织。机器人企业为保持技术领先,普遍与核心研发人员签订严格的竞业限制协议。当员工离职加入竞争对手或自主创业时,原企业往往倾向于直接动用刑事手段(报案称其侵犯商业秘密),而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竞业违约问题。这种做法模糊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逆向工程在民事上的合法性与刑事上的非法获取界限也不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逆向工程过程中接触了部分未公开的源代码或技术文档,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便变得极为复杂。司法机关在判断行为人是合法借鉴还是非法窃取时,往往面临证据认定上的两难。
三、刑民边界的厘定
面对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种种困境,司法机关必须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找平衡。厘清刑民交叉的边界,核心在于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形式侵权向实质法益侵害转变,为涉案人员提供合理的出罪空间。
(一)谦抑性原则在技术类案件中的适用
刑法作为保障法,具有谦抑性,其介入门槛应高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手段不应成为企业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对于技术贡献率低、未实际投入生产或仅处于测试阶段的技术信息,应优先适用民事救济。
在机器人产业中,许多技术创新是渐进式的,而非颠覆性的。如果一项被指控侵权的技术,其核心算法或控制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占比较小,且并未给权利人造成实质性的市场份额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那么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动用刑罚的程度。司法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避免将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拔高为刑事犯罪。
(二)逆向工程与独立研发的出罪空间
在机器人产业中,逆向工程和独立研发是常见的技术获取和创新手段。根据法释〔2020〕7号第十四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但该规则在民事领域得到普遍认可,在刑事领域却缺乏明确对应。
以重庆乾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为例,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的计算机软件代码后,未经许可复制该软件代码用于制售同款芯片,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8]。该案的要旨在于:通过反向工程从采购的芯片中获取计算机软件代码后用于制售芯片获利,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但需注意,如果行为人在逆向工程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和创新,或者所使用的代码主要来源于开源社区,那么其行为的性质便可能发生改变。
在辩护实务中,如果能够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在行业内已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告人通过合法的逆向工程手段独立推导出了相关技术方案,即可有效阻断非法获取的认定。此外,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详细的研发日志、代码提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技术成果系独立研发所得,同样可以作为有力的出罪抗辩理由。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
在侵犯商业秘密等技术类刑事案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明高度依赖专业鉴定,而鉴定意见本身常成为争议焦点。必须打破以鉴代审的局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质证过程中,可引入三步检验法。一是范围检验,要求鉴定机构的检索必须覆盖全球主要专利数据库、学术期刊、行业标准及开源社区等,确保非公知性认定的全面性。二是同一性检验,鼓励运用哈希值比对、源代码分析等可靠技术手段,而非仅仅依赖专家的主观判断。三是反证检验,要求鉴定意见必须有效回应辩方提出的可能公知信息线索,增强其对抗性[6]。通过这种严密的质证逻辑,可以有效揭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结论错误,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罪轻的判决结果。
四、损害后果的精准认定
在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损害后果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定。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必须摒弃传统的整体计算法,引入更加科学、精准的量化标准。
(一)摒弃整体计算法,引入技术贡献率折算
机器人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某一算法或外观设计的侵权,绝不等于整体产品的侵权。在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或实际损失时,如果简单地以侵权机器人整机的销售价格或利润来计算,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在前述重庆乾某公司案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以侵权数控系统的整体价值75万元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咨询技术专家,明确涉案芯片只是数控系统的组成部分,应当综合考虑芯片在数控系统中的作用、价值占比等因素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同时,被侵权软件代码封存于芯片内,系芯片的主要价值所在,最终以芯片价值(每块300元)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核定为23.2万元[8]。这一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机器人产业:在评估侵权算法或软件的价值时,应综合考量其在机器人整体功能实现中的作用、研发成本占比以及对产品溢价的贡献度,从而精准剥离出侵权部分的实际价值。
(二)合理许可使用费的限定标准
法释〔2025〕5号第十八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侵权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或灭失的,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价值(含研发成本、实施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9]。
在机器人产业中,由于技术迭代极快,许多技术在尚未实际转化利润时便已面临淘汰。如何合理限定许可使用费的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许可使用费的评估必须基于真实的市场交易环境,不能仅凭权利人的主观预期或单方报价。其二,应充分考虑技术的生命周期。对于那些已经过时或即将被替代的技术,其许可使用费应大幅折减,避免将历史沉没成本全部计入刑事犯罪数额。其三,在评估过程中,应引入具有机器人行业背景的专业评估机构,结合行业惯例和技术发展趋势,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五、结语
机器人产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仅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直接影响着整个产业的创新活力与科技人才的职业发展。在具身智能时代,面对技术复合性、迭代快速性带来的挑战,司法实务必须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找精准的平衡点。
对于恶意窃取核心算法、大规模逆向工程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在处理涉及员工跳槽、技术借鉴等刑民交叉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审查技术事实,精准量化损害后果,避免将民事纠纷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
笔者建议,应加快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具备机器人研发背景的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以弥补办案人员技术知识的不足。在刑事诉讼中全面推开附带民事诉讼,将知识产权受侵害导致的价值贬损纳入物质损失范畴,通过刑民合一机制更经济地解决技术纠纷。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应积极探索合规整改机制,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机器人产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应是一剑封喉的武器,而应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最后防线。只有在精准厘定刑民边界、科学查明技术事实、合理量化损害后果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对创新的有效保护。
注释及引用
[1] 参见《中国具身智能机器人商业化元年:2026春晚大路演》,载《北美智权报》2026年3月1日。
[2] 参见Tesla, Inc. v. Li, No. 3:25-cv-03507 (N.D. Cal. filed June 25, 2025). 诉状指控被告在离职前下载了与Optimus机器人手部传感器相关的技术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第66号),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行有效。第二十二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第二百一十九条。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3日发布,2025年4月26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6] 参见潘莉:《多维破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难题》,载《检察日报》2026年3月27日。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年9月10日发布,2020年9月12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四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8]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5日发布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重庆乾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1日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9] 同前注[5],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