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就 一起涉虚拟币民事追缴案件 作出判决,认定中国受害人就涉案比特币主张的基础财产权应依中国法判断。“适用中国法”随即被解读为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也有人反过来认为,比特币将很快返还国内。这两种说法都超出了判决。法院只回答依哪国法律审查权利,没有决定谁最终取得比特币,更没有完成任何返还。

一、英国法院尚未决定比特币归谁

涉案人员实际控制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间,相关投资方案在中国设计、宣传并实施,投资人主要在中国付款,部分资金在中国转换为比特币。涉案人员2017年逃往英国,伦敦警方2018年查获用于访问比特币的设备和密钥,涉案财产包括逾6.1万枚比特币。英国检察署署长其后依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五部分提起民事追缴。2026年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已宣告相关财产属于可追缴财产,但保留第三人提出申请和另行主张权利的空间。

大量中国受害人依据该法第281条提出申请,主张涉案比特币属于自己。第281条允许因不法行为失去财产的人申请宣告,但其原本合法所有的财产或其代表财产仍属于本人。英国高等法院在10月12日判决中明确,申请人的基础权利依中国法审查。案件仍在英国,程序框架仍是英国法;改变的是判断合同效力、财产权是否产生和存续等实体问题的法律。

二、英国法院依本国选法规则确定适用中国法

所谓冲突规范,是法院处理涉外案件时用来“选法律”的规则:它先回答应适用哪国法,不直接回答谁胜诉、财产归谁。就本案而言,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281条要求申请人证明财产仍“属于”本人,却没有说明涉外案件依哪国法判断。英国法院因此用本国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再把合同订立、付款、虚假陈述和损失发生地等本案事实放入规则中检验。申请人仅证明受骗和损失不够,还须证明自己仍有财产权并可提出权利主张。

在这一框架下,英国法院先不判断比特币归谁,而是先决定用哪国法律审查被害人的权利。Rome I和Rome II就是英国法院用来选择准据法的两套规则:前者处理合同问题,后者处理侵权、不当得利等非合同问题。合同路径下,Rome I第12条要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由合同准据法判断;侵权或不当得利路径下,Rome II第4条看直接损害发生地和共同惯常居所,第10条看不当得利所依托的关系。本案合同订立、付款、虚假陈述和直接损失都在中国。即使按财产冲突规则,也不能只看比特币现在在英国,而要看被害人主张的权利何时何地形成;这些权利形成于中国。因此,各条路径最终都指向中国法。

公开判决中虽未见完全相同的比特币先例,但既有案例已经说明应怎样审查。英国一项涉及追缴财产权的先例说明,第281条只保护特定财产权利,不按损失额提供一般补偿。英国另一项涉及外国准据法的先例则说明,一旦Rome I确定外国准据法,英国法院不能再用本国信托规则补充外国法没有提供的救济。所以,先例提供的是审查方法;本案最终适用中国法,仍是因为合同、付款、虚假陈述和损失发生地等连接点都在中国。

三、改用中国法后,被害人的程序权利与财产追回机会

第一,被害人原本想走的是一条英国法上的“推定信托”路径:先把钱交给诈骗者,再主张诈骗者不能随意处分这笔钱,法律应把其中应返还的部分视为替被害人持有;如果这笔钱后来买成比特币,被害人就能顺着这笔财产主张比特币中的份额。这样,被害人要证明的就不只是“我被骗了多少”,而是“比特币中有我的一份财产”。

但10月12日判决把基础权利改由中国法审查后,这条以英国法为前提的路径不能当然使用。被害人须改依中国法证明财产权是否在付款和购入比特币后仍然存续。因此本案法院强调,追踪只是查明资金怎样流转;如果财产权依中国法在购入比特币时已经消灭,后来在英国找到流向,也不能重新创造这项权利。

因此,改用中国法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不是简单变轻或变重,而是变得更集中:既要证明受骗和付款,又要依中国法证明自己对特定财产仍享有财产权,并证明该权利在转换为比特币后仍然存续。只证明损失存在,不能满足第281条。

第二,被害人仍有追回损失的机会和可能,关键看能证明哪一种权利。涉案行为发生于2014年至2017年,原则上应先审查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合同无效和因欺诈撤销的情形,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这里的“返还”有两层差别:如果只是要求对方把当初投入的钱还回来,这通常只是债权,原则上按投入和损失计算,不能当然分享比特币上涨;如果能证明自己对当初的款项或转换后的比特币仍享有财产权,才可能主张比特币本身及升值部分。英国法院目前尚未判断中国法会作哪一种认定,需要由中国法专家就这些问题出具意见,这在英国诉讼中称“专家证据”;同时,还要逐人核对合同、付款、已获返还和比特币兑换记录。

与在英国逐人证明财产权不同,国内程序提供的是由司法机关统一追赃、再向被害人返还的另一条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并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至第300条规定逃匿人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涉案人员案申请并公告六个月,检察机关请求追缴61896.41552945枚比特币等财产,除依法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外予以没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领受清退返还资金。

但公告不等于资产回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47条允许请求外国协助没收并返还中国或被害人。但这只是请求依据,不保证最终能够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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