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让我对个别办案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产生了更多思考。
案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事人是公司的中后台管理人员,公司暴雷以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他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缴了自己在职期间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按照正常理解,既然已经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就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当时符合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但令人意外的是,不到一年时间,在没有任何明显征兆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次被传唤,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
从我以往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意味着案件进入了新的阶段,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也会明显增加。
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意料。
当事人被拘留二十多天后,公安机关又主动将其释放,没有继续羁押。
这让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既然最终又决定释放,那么当初采取拘留措施的必要性究竟体现在哪里?
当然,我并不了解办案机关内部掌握的全部情况,因此也不能简单判断其决定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适当。但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应当建立在明确的法定条件和现实必要性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成为一种可以随意切换的办案工具。
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也要求这种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程序存在的意义,就是防止权力被不当使用。
这也让我想起几年前办理过的另一个案件。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反映,自己曾受到不当讯问,并作出了有罪供述。后来经过依法反映和持续沟通,公安机关最终主动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最终作出了无罪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我也曾建议他们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最终,他们还是放弃了。
原因很简单。
他们担心,继续维权会不会带来新的麻烦;也担心自己的权利主张,最终能否真正得到公平对待。
这种担忧,我能够理解。
因为很多时候,一个人真正顾虑的,并不是某一个具体机关,而是对整个司法运行体系的信任。
程序权利之所以重要,并仅仅因为它写在法律里。
更重要的是,它应当让每一个人相信,只要依法主张权利,就能够获得公正回应。
而这种信任,需要制度不断完善,更需要每一个具体案件去一点点积累。
只有当权力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当程序真正成为约束权力的规则,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边界,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才会不断增强。
这或许比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结果,都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