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辩护动作,教科书里是没有答案的。昨天,我把申诉材料分别寄给了院长、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目的很简单——希望一件正在审查中的案件,能够被真正重视。法条不会写着“可以给审委会成员邮寄材料”。但法律也没有禁止律师在合法范围内表达意见。在邮寄之前,我特意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一是阐明法律依据,二是明确目的——请求依法审查、依法纠错,而非干扰办案。因为如果不能把非常规动作合理化,很容易被误解为滋事。
我也在反思:这算不算“死磕”?所谓“死磕派”,有人理解为不谈实体对错,只抓程序瑕疵,哪怕是可以补正的小问题,也紧咬不放。让办案人员感到不畅,以此形成压力。这种方式或许在某些情境下有效,但如果脱离案件整体公正,仅为对抗而对抗,最终损害的可能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到万不得已,我不会把它当作常规手段。但现实有时会把人推到“万不得已”。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至今已超过一年。
企业账户长期冻结无法经营,当事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却迟迟不解除。法官直言“案子没结束就不给解除”。这种状态,本身就异常。当程序长期停滞、权利持续受损时,律师如果仍然选择沉默,那才是真正的失职。投诉、申请监督、邮寄材料,这些都不是为了制造冲突,而是为了推动案件回到法律轨道。我承认,在执业过程中也做过一些看似激进的动作。向主管部门投诉,协助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但每一次都有事实与证据支撑,并非无中生有。
锋利,不是姿态,而是被现实逼出来的。办案的是人,而不是机器。人会受到考核压力、绩效指标、风险偏好等多重因素影响。复杂案件的辩护,不只是熟练掌握法条,更需要洞察制度运行中的逻辑。春节我读了一本关于冤案成因的研究,感触很深。很多冤案并非恶意,而是规则机械适用、趋利执法、程序失衡的叠加结果。尤其在现代法定犯领域,边界模糊、解释扩张,更容易让普通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陷入刑事风险。
如果案件正常推进,如果权利依法保障,我不会选择非常规路径。但当账户无法解封、自由无法恢复、程序迟滞不前时,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这不是“死磕”。这是守住程序的边界,守住权利的底线。如果不是迫于无奈,没有人愿意和国家机关针尖对麦芒。我们真正希望的,是制度顺畅运转,是案件依法推进,是冤案越来越少。在那一天真正到来之前,在规则允许的空间内,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寸合法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