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去江西,参加了一起刑事案件执行阶段的听证会。这个案件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原审判决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并没有明确哪些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哪些财产与案件有关,却在判决里留下了"继续追缴"的口子。到了执行阶段,执行局便据此将当事人名下几乎所有财产一并冻结,连明显在案发前购置、与案件无关的存款和房产,也没有被区分开来。这显然是不合适的。除非属于退赔、涉黑涉恶等特定情形,否则对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原则上不能随意查封、冻结,更不能一并执行。
财产权不是一个模糊结论就可以被轻易剥夺的,更何况这里面还涉及家属名下的合法财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一路提出异议,召开听证,在二审法院再次听证,再次提异议,最终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处理。此次去江西,参加的就是发回之后的新一轮听证。这次和我一起去的,是何律师。她曾经是我的第一任正式助理,在我身边工作了三年多,成长很快。这个案件现在主要由她负责。我坐在旁边,看着她发言、应对、推进程序,某种意义上,也像看到了过去的自己。
忙碌、疲惫,但很充实,也有一股往前冲的劲头。律师这个职业,说到底是个辛苦活,也是个体力活,尤其对年轻律师而言并不容易。看到她现在的状态,我是欣慰的,也有些骄傲。但回到案件本身,今天让我感触更深的,其实是另一件事。发回重审后负责处理此事的法官,既不是刑庭法官,也不是执行庭法官,而是立案庭法官。这本身就带着一种很微妙的意味。原本二审发回的核心要求很明确:哪些财产与案件有关,审判庭应当说清楚。
可原刑庭并没有明确回应,只是给出了一份所谓的"说明"。而这份说明里,没有事实分析,没有责任判断,几乎只有几条法条。其中至少两条适用明显有问题,另一条也很模糊。庭后,我问承办法官:这份说明是谁出具的?具体是哪位负责人?法官有些尴尬地说,上面什么都没写,只写了"刑庭"。我又问,既然二审发回就是要求你们明确财产范围,现在只给几条法条,是什么意思?是让您来替他们解释法条该怎么适用吗?
如果解释错了,责任又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一抛出来,合议庭、陪审员、书记员,一时间都沉默了。最后法官只是苦笑了一下,说这部分就不要记入笔录了,你们可以写进书面意见。听到这里,其实挺复杂的。这些年,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问题,某种程度上确实有所收敛。但过去留下来的遗留问题,并不会自动消失。那些曾经制造错误的人,不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于是压力就只能层层往后传。最后,可能落到一个并不真正经手前案的法官身上,也可能落到当事人和家属身上。
这大概才是很多案件最沉重的地方。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错误已经被看见,却依然没有人愿意把它真正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