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遗漏追缴违法所得"为由提出抗诉的情形在实务中日益普遍。此类抗诉的深层根源,往往不在于一审漏判,而在于公诉指控本身存在个人所得范围模糊、财产混同严重、分赃细节缺失、合法非法界限不清等问题。本文以被告人财产保全及辩护视角,借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海、王帅法官就"指控不明"情形下违法所得程序处理所提出的四层裁判规则,尝试将其转化为辩护方的实务操作框架。文章从程序正义视角出发,系统梳理公诉"模糊指控"的类型与危害,阐明指控不明之程序后果,并逐阶段构建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的具体抗辩路径,同时对司法实践中追缴扩大化的制度成因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财产结构复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程序正义导向的应对指引。
关键词: 违法所得追缴;指控明确性;发回重审;财产混同;程序正义
一、引言
刑事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遗漏追缴违法所得"为由提出抗诉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表面上看,抗诉理由似乎并无不妥,但问题的根本在于起初指控本身就不够清晰:个人违法所得究竟有多少,没有讲明白;单位财产和个人财产搅成一团;共同犯罪里的分赃细节语焉不详;哪些是多年合法积累、哪些才属于非法所得,更是混同在一起。这样的"模糊指控",直接把二审法官推到了一个两难位置——既要面对追缴的现实压力,又不得不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尴尬局面。
当公诉指控本身不明时,二审法院面临两种选择:其一,主动查明事实,直接改判追缴;其二,严格按照程序,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公诉机关补充完善指控和证据。若二审一味追求实体结果而忽略程序保障,则极易将本属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一并处置。
本文以被告人的财产保全及辩护视角,借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海、王帅法官在《中国应用法学》发表的《"指控不明"情形下违法所得的程序处理》一文所提出的四层裁判规则,尝试构建一套辩护框架。两位法官提出的审理对象分层、指控不明之程序后果、发回重审救济路径以及例外情形严格限定等裁判规则,恰可转化为此类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手中的实务工具。
二、公诉"模糊指控"的类型与财产追缴风险
(一)"模糊指控"的主要表现
实务中,公诉机关在财产追缴部分的指控模糊,大致呈现以下四种形态。
第一,个人违法所得范围不清。 起诉书可能仅载明"被告人通过某行为非法获利若干万元",却未交代该款项究竟是被告人个人独得,还是混入单位账户,抑或由数名共犯共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违法所得"的认定前提,恰恰是指控必须明确到具体个人及具体金额,否则追缴的财产范围便失去了法律边界。
第二,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财产结构复杂的被告人往往同时经营公司、持有股权,还存在家族信托或长期投资项目。公诉方在未加区分的情况下,将上述资产一并归入违法所得。笔者曾代理一起案件,被告人名下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被查封,侦查机关既未区分公司正常经营回款与个人犯罪所得,检察机关亦未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厘清,卷宗中缺乏任何能够作出区分的证据材料。
第三,共同犯罪中分赃细节缺失。 部分检察机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仅载明"共同获利若干万元",却未明确各被告人实际分得数额及相应证据。最终造成部分被告人虽仅分得较小份额,却须为整个团伙所得承担追缴责任。
第四,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混同。 被告人多年积累的合法投资收益、继承财产、正常经营所得,与涉案部分混同后,公诉方在无法有效区分的情况下,倾向于将全部财产纳入追缴范围。财产结构复杂的被告人因资产跨越境内境外、涵盖股权、信托及多笔跨年投资收益,合法与非法部分天然容易混同,一旦查封,后续剥离极为困难。
(二)"模糊指控"的危害
上述四种形态的"模糊指控",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危害:追缴从精准打击滑向扩大打击。被告人的合法积累一旦被整体打包追缴,后续家族安排、债权债务乃至企业经营均会产生连锁反应。把指控讲清楚、把证据摆明白,本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职责;指控一旦模糊,程序的漏洞便成为追缴范围随意扩大的温床。
三、程序正义视角下四层裁判规则的辩护转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海、王帅法官在《中国应用法学》发表的上述文章,针对"指控不明"情形提出四层裁判规则。这套规则并非抽象理论,而是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方的实务工具,尤其在公诉指控模糊、事实真伪不明时,能有效阻止追缴范围被随意扩大。
第一层:审理对象分层机制。 实务中,部分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而被告人因对违法所得概念理解偏差或出于争取宽大处理的心理,其供述往往存在误差。辩护方应当明确要求将"违法所得"作为独立审查对象,从主罪事实中剥离出来单独审理,而非在认定主罪后顺带处理财产问题。
第二层:指控不明的程序后果。 公诉机关若无法明确个人违法所得范围、分赃细节及合法与非法财产的界限,则属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程序后果。辩护时应直接指出: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法院不能以"实体正义"为由绕过这一程序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亦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非径行改判追缴。
第三层:发回重审的救济路径。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不应被动等待判决,而应主动提交书面意见,明确申请发回重审。理由在于:只有将案件发回,公诉机关才有义务补充和完善指控,被告人才能获得充分举证和质证的机会,追缴范围才有可能进一步收窄。
第四层:例外情形的严格限定。 两位法官特别强调,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二审方可直接改判追缴。辩护方应论证具体案件不符合例外条件——指控模糊导致的事实不明,并非法院通过庭审"补课"即可弥补的程序瑕疵。
四、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具体抗辩路径
财产追缴的抗辩应与主罪辩护并行推进,从侦查阶段起即开始布局,逐步将追缴范围压缩至最小。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
介入后应首先核查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超范围扣押,一经发现,及时提出监督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要求公诉机关明确个人违法所得的范围、各共犯的实际分赃金额及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的证据依据。若此阶段不能厘清,一审及二审阶段的翻盘空间将大为压缩。
(二)一审阶段
重点在于证据审查与混同财产的剥离。若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仍笼统宽泛,辩护律师可就财产问题与法庭提前交涉,申请逐笔审查,必要时申请启动审计或司法鉴定,将合法财产单独剥离认定。对于股权、信托、多年投资收益等结构性资产,应提前准备完整的财产流水、信托协议及历史经营记录,不能依赖办案机关主动作出有利区分。
(三)二审阶段
抗辩重心转向以程序正义为由申请发回重审。辩护律师应在书面意见中系统呈现:公诉指控存在哪些具体的不明之处、这些不明之处如何导致事实真伪不明、以及为何本案不符合二审直接改判的例外条件。
(四)刑事程序启动前的合规预防
从更上游的视角看,财产隔离与合规预防具有更高的防御价值。在日常经营中,应通过家族信托、规范的股权架构设计及独立投资账户管理,确保合法财产与潜在涉案资产之间有清晰的物理隔离和账目边界。一旦出现刑事程序启动迹象,应立即启动财产保全专项评估,尽早固定合法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刑事财产追缴的规范回应与制度完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等部门近年多次联合发文,强调彻底切断犯罪经济基础,尤其在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案件中,要求判决明确载明继续追缴尚未到案的违法所得并加强执行协作。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该意见要求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对违法所得、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依法追缴、没收。这些规范性要求的立法目的值得肯定,旨在防止犯罪分子"人跑钱留"、消除犯罪的经济土壤。
然而,"依法追缴"中的"依法"二字,本身即包含对指控明确性和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若公诉指控连个人违法所得范围、分赃细节、合法非法界限都无法讲清楚,所谓"切断经济基础"便容易滑向"宁可错追、不可漏追"的实践倾向,使被告人的合法积累、家族信托、多年投资收益被整体打上犯罪标签。
要实现追缴的精准化,需从以下方面着力:第一,强化起诉书中财产部分的明确性要求,将个人所得范围、分赃细节、合法非法财产区分依据作为起诉的必备要件,并通过检察业务规范加以落实;第二,规范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标准,要求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须有书证、账目等客观证据支撑,不得仅凭被告人供述;第三,明确二审直接改判追缴的例外情形及适用条件,防止例外情形被泛化适用。
结语
审理对象分层、指控不明之程序后果、发回重审救济路径以及例外情形严格限定这四层裁判规则,经辩护转化后成为财产结构复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手中最具操作性的工具。从侦查阶段锁定财产性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明确个人所得范围,到一审申请混同财产剥离、二审主动提交发回重审意见,每一步都在将模糊指控所形成的程序空间转化为有效的抗辩依据。
程序保障并非与追缴工作对立,而恰恰是追缴合法性的前提。司法部等部门强调切断犯罪经济基础,这一方向正确;但"依法"二字的约束,意味着指控标准不能因追缴目的而被松绑。唯有把程序走扎实,财产追缴才能既精准打击犯罪,又切实保护无辜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