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员工擅自使用所在单位的API密钥对外提供服务或者供个人使用,罪名认定的争议起点在于密钥指向的计费额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264条、第271条意义上的财物。预付费模式下账户存有既存余额,可计量、可扣减、可归属于特定账户,评价为财物未超出可能的文义范围;后付费模式下并无既存余额,员工调用所造成的是单位新增的应付账款,属于财产性利益而非财物。职务便利的判断应落在对计费额度的支配权限上,仅负责密钥配置的运维人员属于利用工作便利,成立盗窃罪。手段行为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与目的行为成立牵连犯,应比较法定刑择一重处,不能预先锁定为侵财罪名。

关键词:API密钥;计费额度;财产性利益;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引言

2024年12月,微软公司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从公开代码仓库抓取凭证并实施钓鱼,窃取其企业客户的Azure OpenAI服务API密钥,搭建反向代理对外牟利。①在国内,以“API密钥”为正文关键词在案例数据库检索,截至2026年8月所得裁判文书均为民事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不正当竞争。

本人认为,对该类行为,罪名选择直接改变刑罚的量级与出罪的可能。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②,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数额为3万元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以获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为门槛④。同一使用行为,按侵财罪名可能因数额不足而不构成犯罪,按计算机类犯罪却已属情节严重。

本文先从一起电信员工盗取内部宽带账号转卖的判决入手,说明凭证与其指向的计费内容何以分离;再区分预付费与后付费两种计费模式讨论计费额度的属性,并与盗窃算力的认定相区分;继而讨论技术岗位职务便利的认定;最后处理密钥获取手段与使用目的之间的罪数关系。

一、盗窃宽带账号

2014年5月至9月间,汤某杰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监控中心从事技术维护,职责是发现和处理网络故障、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不具有管理、经手公司内部宽带的职责,也无解绑内部宽带账户的权力。他与许某良合谋,利用工作便利侵入电信业务系统,通过解除宽带账号与设备端口的绑定,取得内部宽带账号19个,价值67090元,由许某良对外出售牟利;公安机关另在许某良处查获宽带账号2个,价值26730元。法院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⑤

法院指出,宽带账号看似只是一个用户名和密码的组合,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其实际对应的是上网产生的流量费用的结算;流量如同水、电,是一种无形财产,其生成是有成本的,使用也是有偿的;获得电信公司内部账号,也就获得了账号所对应的流量。法院进一步指出,中国电信原本负担的是内部员工使用宽带账户产生的流量费用,账号失窃之后,其额外负担了被告人出租给他人使用所产生的流量费用,而他人使用这些流量本应向中国电信付费。这一裁判思路把财物属性移到了凭证指向的计费内容之上。行为人取得的是账号所对应的、以货币计量的服务额度,字符只是取得该额度的手段。API密钥与宽带账号在结构上相同。

二、API对应的计费额度是否具有财物属性

(一)扩张说与限定说的对立

主张凭证可以入财物者,多以电力或者流量作类比。有学者在讨论财物概念时提出,财产权利凭证可以扩大解释为财物,此种解释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适用;其归纳的凭证特征有三:须有物质载体,须依赖一定的社会制度而存在,须能够实现财产上的利益。⑥按上述三项特征检验,API密钥以电子数据形态存储于服务器或者终端设备,具备物质载体;其效力依赖服务商的账户与结算制度;持有者凭密钥即可调用计费服务,能够实现财产上的利益。三项特征俱备。

限定说主张,财产性利益成为财产犯罪对象须满足四项限定:可转移性,转移的确定性与现实性,既存性,以及取得利益的同时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⑦其中既存性一项最为关键:所转移的利益须在行为之前已经存在,行为人取得的应是被害人既有的东西,而不是被害人因该行为而新增的负担。API密钥能否通过这一关,取决于计费模式。

(二)预付费与后付费的分野

预付费模式下,单位先向服务商充值或者购买调用包,账户中存有以货币或者调用量计价的余额,调用时从余额中扣减。余额在员工使用之前已经存在,扣减之后单位账户相应减少,员工则获得等值的服务,减少与获得之间一一对应。四项限定均可满足:余额可计量、可扣减、可归属于特定账户,行为时点即已存在,单位的减少与员工的获得同时发生。此种情形与银行存款、电子钱包余额、预付卡在结构上一致,评价为《刑法》第264条、第271条中的财物,属于扩张解释,未超出可能的文义范围。

后付费模式是企业采购云服务与大模型服务的常态。单位与服务商约定按月对账,服务商记录调用量,月末出具账单,单位事后付款。账户中并无预存余额,员工调用之前不存在任何可供扣减的东西。员工在此模式下取得的并非单位既有的财产,其行为使单位新增了一笔应付账款,既存性一项无法满足。

后付费情形能否入罪,取决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肯定说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主张我国《刑法》未像德国、日本那样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第264条、第271条的“财物”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⑧否定说以刘明祥教授为代表,主张盗窃罪的对象限于狭义的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移转通常需要被害人同意,不存在被害人同意时难以成立盗窃,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有类推解释之嫌。⑨宽带账号案的裁判理由所称的损失,是中国电信额外负担的流量费用,即因失窃而新增的支出,而非账户中扣减的余额。实际是采纳了肯定说的观点。

(三)与算力认定的区分

与偷用API密钥相邻的一类行为是盗用算力,即擅自占用他人服务器的运算能力,典型如运维人员在公司服务器上植入程序挖掘虚拟货币。司法实践对这类行为的定性集中于计算机类犯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本未获适用,法院拒绝侵财罪名的首要理由正是对象不具备可计量的财物属性。算力是计算机系统在通电运行状态下持续输出的运算服务,依附于特定硬件,无法脱离设备独立存在,无法储存,无法从一台机器移转至另一台机器,指令执行完毕即行消灭。

算力在对象属性上的上述障碍,不能移用于API密钥指向的计费额度。电力有电价与电表,宽带流量有资费与话单,API调用有单价与账单,三者都能算出一个不依赖事后估价的数字,具备按侵财罪名评价的计量前提;企业自有服务器的闲置算力没有对外交易价格,占用多少、折算多少只能估算,数额认定缺乏客观依据,刑事评价的重心只能移向占用算力的手段行为本身。

两类对象在评价路径上的分流由此清晰可见。盗窃算力的行为人手中不留存任何可归属于单位的对象,欠缺占有变所有的客体,财产性利益路径又因可转移性的障碍而受阻,罪名只能落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偷用API密钥的行为指向的是账户项下的计费额度,预付费模式下的既存余额与银行存款、预付卡在结构上一致,财物属性的认定无须借助类推。

三、职务便利的认定

(一)判断标准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杨成盗窃案对此确立的标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就要求行为人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是以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在实际支配、控制和处置单位财物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如果仅仅是利用在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或经手的财物,或者是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而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⑩

该案中,杨成是商场负责电脑维修的电脑员,职责不涉及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管理。他利用有权进入系统的工作便利,破译密码将作废的积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刷卡消费,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二)密钥保管权不等于额度支配权

上述标准移用于API密钥场景时,容易把管理密钥当成管理财物。按本文第一部分的区分,密钥是凭证,计费额度才是财物;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是财物,而不是取得财物的凭证。

负责运维、对接或者系统集成的员工,其职责通常涵盖密钥的申请、配置、轮换与存储,但这些都是对凭证的技术保管,与对计费额度的支配是两回事。杨成有权进入系统,法院仍认定其属于工作便利,可见技术上的接触权限不构成对财物的职权。仅因担任运维岗位即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与前述判例的逻辑相悖。

职务便利的判断应当落在对计费额度的支配权限上:有权决定额度的申请规模、在各业务线之间分配额度、审批超额调用或者签核月度账单的,属于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其擅自使用成立职务侵占罪;仅持有或者配置密钥而无上述权限的,无论技术职级高低,均属于利用工作便利,成立盗窃罪。

(三)权限状态的动态变化

职务便利以行为时点的权限状态为准,单位的管理制度一经调整,定性随之改变。陈某担任门店前台期间,使用门店通用账号或者他人账号登录公司销售系统虚增课包。在公司长期默许混用账号的阶段,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明令禁止混用账号并修改密码之后,陈某通过猜配密码、趁人不备登录他人账户继续虚增课包,法院认定其已不具有使用他人账号的职权,该阶段行为构成盗窃罪,与前一阶段的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⑪

张某案中,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在网络购物账户内的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离职后不再享有职务权限,仍秘密窃取公司钱款的,构成盗窃罪,二者数罪并罚。⑫杨某在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权限的漏洞,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预订机票,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⑬

单位对密钥的管理措施因此具有双重意义,既是防止损失的技术手段,也是划定职务权限边界的制度事实。密钥轮换记录、权限授予与回收的审批单、账号使用规范的公示与培训记录,都是认定行为时点权限状态的关键证据。

四、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偷用API密钥可能在手段与目的两端分别触犯不同罪名。行为人以破译密码、越权访问、侵入系统等方式获取密钥的,手段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使用密钥调用计费额度的目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两者之间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成立牵连犯。

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含义是比较两罪的法定刑与个案情节后择重适用,结论由个案数额与情节决定,不能预先锁定于某一罪名。据此应当分三种情形处理:计费额度的数额达到侵财罪名的相应档次而手段行为仅属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论处;计费额度未达侵财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而获取的密钥数量达到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两者法定刑相当的,按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原则,以侵财罪名论处。

许某良、汤某杰案正属第三种情形。汤某杰非法侵入中国电信业务支撑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目的是将内部宽带账号解绑后出租他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法院认为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相当,遂以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对被告人以盗窃罪论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取得密钥的,不存在非法获取数据的问题,径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评价即可。

结语

偷用API密钥的定性困难,本质上是财物概念在应对新型数字凭证时的适配问题。可以确定的是凭证与额度的分离:密钥只是一段字符,既不能因其形态而否定其所指向之物的财产属性,也不能因单位对密钥的技术管控而径行推定行为人具有职务权限。尚不确定的是计费额度本身的归类,它随计费模式而分化,预付费余额与银行存款无异,后付费账单则更接近使他人负担债务,两者不宜合并处理。

注释

① 参见微软公司2025年2月27日公告:Disrupting a Global Cybercrime Network Abusing Generative AI,载微软公司官方网站;该案由微软公司数字犯罪部门于2024年12月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2025年2月公开部分被告身份。

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1条,2013年4月2日公布,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76条,2022年4月6日印发。

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1条,2011年8月1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⑤ 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60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7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1513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8日。该案另载《刑事审判参考》第1277号案例。

⑥ 参见董玉庭:《论刑法中财物概念之解释——以诈骗罪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第53页。

⑦ 参见王骏:《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第50页。

⑧ 参见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第1405页以下。

⑨ 参见刘明祥:《论窃取财产性利益》,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第58页以下。

⑩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2008年3月19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⑪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2025年4月21日。

⑫ 参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4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2月3日。

⑬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2022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刑终48号刑事判决书,2023年9月5日。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