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2日,《经济观察报》发布记者采写的报道《一家县级法院的不寻常退案:"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据报道,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发回重审后,认为渑池县公安局缺乏管辖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在《退回决定书》中写入上述判断。渑池县检察院此后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1〕

需要强调的是,截至本文写作时,公开渠道未检索到《退回决定书》全文。以下分析均以《经济观察报》公开报道等内容为事实情况。笔者侧重于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如事实情况与公开报道存在偏差,应据文书原件重新评估。

法院能够审查公安机关的管辖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2〕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也应遵守犯罪地管辖规则;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已经立案侦查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3〕

因此,法院有权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具备管辖权,并可以围绕本案作出否定性程序评价。对公安机关是否具有趋利动机、哪些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最终认定,则需要检察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或者纪检监察程序继续查明。《退回决定书》使用"不排除""有……之嫌"的措辞,也表明合议庭提出的是需要调查的重大疑点,尚未作出人员责任方面的最终结论。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问题需要保留。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直接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时的退回处理。报道所涉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判决和二审发回重审,公开材料没有完整呈现重新立案、审查受理以及作出退回决定的过程。故法院有权审查管辖并无疑问,本案采用《退回决定书》的具体程序是否完全妥当,仍需结合文书原件和案卷材料判断。

"远洋捕捞"嫌疑不能只凭异地办案得出

跨省侦查本身具有法律依据。生产地、销售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分布在多个省份时,多个公安机关可能同时具有管辖权。判断是否属于"远洋捕捞",不能看到异地抓捕或者异地查封财产便直接下结论,还要审查管辖联系是否真实、办案过程是否反常,以及财产处置与案件推进是否受到经济利益影响。

渑池法院在报道所引文书中关注了几个具体问题。案涉产品主要在聊城生产,经营主体位于珠海;渑池当地购买者只购买了一盒产品,报案过程存在若干不合常情之处;报案人还曾在当地派出所担任临时工作人员。最高检机关报刊载的研究文章恰好将"报案人员身份存疑""报案过程异常""报案事由与管辖依据断裂""人为创造管辖权"列为审查趋利性执法的重要线索。〔4〕这些事实足以支持进一步调查,却仍不足以单独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实施趋利性执法。

涉案财产情况也应纳入审查。据报道,一审判处的罚金合计636万元,同时涉及退缴款没收和赃款追缴。罚金数额较高不能直接证明办案机关具有经济目的,但如果管辖联系薄弱,报案过程异常,案件又伴随大额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退缴要求,司法机关便有必要核查财产措施的范围、审批过程、最终流向及其与人身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司法机关正在从实体审判转向入口审查

2025年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将治理趋利性异地执法上升为法律要求。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第六十六条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第七十二条规定,违法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5〕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4月印发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法院坚持法定管辖,严禁出于趋利目的扩张管辖或者人为制造异地管辖,并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严格审查。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情况,明确提到纠正刑事案件违法移送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问题。〔6〕〔7〕渑池法院的退回决定与这一政策方向存在明显联系,其意义在于法院开始把侦查管辖本身作为需要实质审查的程序事实。

这并不意味着管辖存在问题便当然宣告被告人无罪,也不意味着此前取得的全部证据一概无效。案件可以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处理;证据能否使用,还应分别审查取证主体、取证方式、程序违法程度及其对证据真实性和诉讼权利的影响。不过,管辖不能继续被视为公安机关内部自行处理的问题。检察院和法院均应独立审查,防止一个人为制造的微弱联系决定整个刑事追诉程序。

退案之后更需要同步审查羁押和涉案财物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三名主要被告人自2024年1月被批准逮捕,案件退回后,律师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尚未获准。案件失去原有管辖基础后,检察机关应当立即重新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说明案件下一步是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监督撤案,还是补充调查后重新作出决定。程序发生重大变化而人身强制措施长期维持原状,容易使退案停留在文书处理层面。

涉案财物也应同步核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逐项说明扣押、冻结、退缴款项的法律依据、权属和处置状态。对超范围、超数额或者已经失去继续控制必要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措施并返还。最高检202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相关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监督撤案3000余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26亿余元,并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20余人。〔8〕这说明监督重点已经覆盖管辖、人身措施和财产措施的全过程。

如果进一步调查发现存在人为安排报案、制造管辖联系、以罚没收益影响办案或者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有关线索还应移送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退回案件解决的是该案由谁侦查、由谁审判的问题;纠正违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以及追究责任,则需要另行作出有事实依据的处理决定。

这份退回决定书的真正价值

渑池法院的表述之所以引起关注,在于它把长期停留在社会舆论中的"远洋捕捞"问题写入了刑事案件的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公安机关的管辖是否合法,也可以将异常报案、异常管辖和异常财产处置作为判断线索。法院仍需保持审判机关的权限边界,不能用一句"有嫌疑"代替完整调查和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今后的司法走向会更加重视三个环节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需要证明管辖联系真实存在;检察机关需要在批捕、起诉和专项监督中及时纠正违法;法院需要在案件入口和实体审判阶段独立审查管辖、证据与财产措施。渑池案能否真正成为一次有意义的司法纠偏,还要看案件移送后是否依法处理羁押和涉案财物,是否查明报案人与办案机关的关系,以及是否对可能存在的趋利性执法线索作出正式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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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引用

〔1〕《一家县级法院的不寻常退案:"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经济观察网,2026年7月12日发布,2026年7月13日访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官网,现行有效。

〔4〕《深入推进趋利性执法司法检察监督》,《检察日报》理论版,202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6年7月13日访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25年4月30日公布,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全国人大网,现行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16日印发,2026年7月13日访问。

〔7〕《"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4日,2026年7月13日访问。

〔8〕《办案1.9万余件!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6年2月3日,2026年7月1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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