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人工智能(AI)时代迈入体系化建构的新阶段。本文立足于双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未来AI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剖析了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总结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大体特征,并从辩护视角提出了应对策略与要点。研究表明,AI技术不仅催生了新型侵权工具,更对传统知识产权刑事归责体系提出了深刻挑战。在“保护创新激励”与“促进技术扩散”的动态均衡中,刑事辩护需从技术中立、合理使用、主观故意及损失量化等维度展开精细化应对。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司法治理;刑事辩护

一、引言:双重保护下的AI知识产权治理

2026年4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等核心文件 。两份白皮书深刻揭示了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挑战,并对未来五年的司法治理路径作出前瞻性规划。

在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叠加效应下,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最高法明确提出,要“稳妥审理大模型训练语料使用及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并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最高检则聚焦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加强对企业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并于2025年正式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厅 。

本文将以双白皮书及配套规范性文件透露出的信息为基础,结合近期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围绕AI刑事犯罪类型、争议焦点、打击特征及辩护策略四个核心议题展开系统性论述。

二、未来AI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

双白皮书及近期典型案例揭示了AI语境下知识产权侵犯的多元样态。从刑事规制角度看,未来AI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主要呈现为以下四种基本形态。

(一)以AI为工具的侵犯著作权罪

利用AI生成模型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已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追诉先例。2025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中,4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利用AI软件篡改网络原创作品,制成拼图销售牟利,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的意义在于,其首次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利用AI生成模型对他人作品进行实质性改编并商业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AI工具本身不能成为免责抗辩的依据。

(二)针对AI核心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侵犯是AI语境下另一类高发侵权形态,尤其集中于芯片、算法及模型参数等高科技领域。2024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AI芯片研发公司创始人,盗取芯片研发核心代码并上传至云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检白皮书进一步披露了2025年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等14人侵犯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涉案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预示着,针对AI底层架构(如芯片设计、核心算法)的窃取行为,将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点打击对象。

(三)破坏AI训练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非法删除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案,是AI数据保护刑事司法的里程碑案件。该案中,算法工程师王某故意删除公司用于训练AI模型的大量数据,导致模型训练系统瘫痪。检察机关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

该案深刻意义在于,其明确了AI模型训练系统不仅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更是刑法意义上需要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行为不仅产生民事侵权责任,更触发了严厉的刑事追诉,为AI产业发展筑牢了数据安全屏障。

(四)非法获取AI训练数据的相关犯罪

随着大模型训练对海量数据的依赖,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资产的侵权模式正在向AI领域渗透。最高检白皮书强调了数字化侵权的多样性,如利用“爬虫”软件非法采集权利人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用于同类业务经营,可能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罪名 。

三、AI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潜在争议焦点

双白皮书所确立的制度框架,尚存若干深层争议有待法律实践检验与理论厘清。以下四个方面预计将成为未来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大模型训练语料的刑事边界与合理使用抗辩

AI开发者在大规模爬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用于模型训练时,是否构成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当前最具争议的议题。民事司法实践已初步确立了“转换性使用”标准,倾向于在无证据证明训练行为对权利人作品造成市场替代损害的情形下认定为合理使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为司法实践的初步共识,尚未形成终局统一规则。

然而,刑事追诉在主观要件上存在相当难度。《刑法》第217条要求行为人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大模型开发涉及训练数据获取、模型构建、内容生成、用户传播等多个技术环节,主观故意的证明链条容易在各环节之间出现断裂。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发布的理论研究文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涉著作权犯罪的归责思路》明确指出,在数据训练阶段非法爬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能触发侵犯著作权罪。与此同时,合理使用问题也构成重要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检的办案指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须引入民事程序中"权利确认—侵权判断"的审理逻辑,但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规则,其在刑事程序中的认定标准能否完全比照民事标准,理论界尚无定论。

(二)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中立抗辩边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发布的理论研究文章揭示了两条刑事归责路径:其一,在生成内容阶段,当输出内容与训练数据存在"实质性相似"时,服务提供者可能构成《刑法》第217条"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正犯;若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提取原作核心表达元素进行重组,还可能单独成立侵犯改编权的犯罪。其二,若服务提供者明知其模型存在侵权倾向仍持续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开放原始模型接口或预设侵权导向的提示词模板——则可能构成帮助犯。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同期的另一篇文章对上述路径作出限缩,明确强调对研发者因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的侵权后果,不得适用刑事规制,以防过度入罪阻碍技术创新。

技术中立抗辩能否成立,核心在于服务提供者在侵权发生时是否处于"明知"状态。是否构建了侵权预警机制、部署了相似度检测模块、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可作为推断行为人主观认知的间接证据,但并非抗辩成立的充要条件——裁判者的实质判断落脚点始终是主观故意,而非技术配置是否到位。在规则借鉴层面,刑事归责框架吸纳了民事法律中"红旗原则"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明显可辨的认知判断逻辑,但避风港规则赖以运行的"通知—删除"免责机制属于私法范畴,无法直接移植至刑事评价体系。两套规则的底层逻辑存在根本差异:民事侵权以"应知"即可归责,对应注意义务的过失违反;刑事追诉则要求"明知",即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主观认识须达到故意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月的理论研究文章特别指出,若仅以"应当知道"替代"明知",将混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界限。如何证明服务提供者已从"应知"跨越至"明知",将成为此类案件控辩双放重大争议焦点。

(三)AI模型参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困境

AI模型参数能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AI模型参数具有动态演化性、高度抽象性及数据依赖性等特征,使传统商业秘密"静态信息"的秘密性认定难以直接适配。

值得注意的是,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最高法、最高检于2025年4月修订的司法解释已新增"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多元计算基准,但AI参数的市场许可使用费在实践中仍难以精确评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直接影响犯罪情节及量刑的认定。

(四)破坏AI模型训练系统的罪名适用边界

将故意损毁AI模型训练系统中数据的行为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已率先作出回应。《刑法》第286条第2款针对数据删改型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造成系统功能无法运行,只需对系统中的数据实施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并达到"后果严重"标准即可成立。2025年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办结全国首例故意删除AI模型训练数据案,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并获支持,明确确认AI模型训练系统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在罪数关系上,若涉案行为同时造成权利人生产经营损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由于前者法定刑重于后者,司法实践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通常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前该领域尚待进一步明确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量化AI训练数据被破坏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如何评估模型能力退化的经济损失折算标准。

四、未来司法机关打击AI犯罪的大体特征

基于双白皮书的部署及近期司法实践,未来司法机关对AI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将呈现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一)打击力度的严厉化与惩罚性赔偿的升级

最高法于2026年4月20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了基数计算方法,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升级。在刑事领域,最高检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预见,针对AI核心技术窃取、恶意利用AI工具大规模侵权等行为,司法机关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与经济惩罚。

(二)办案机制的专业化与技术化

AI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复杂的算法逻辑与底层代码,超越了传统司法人员的认知边界。为此,最高检于2025年1月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发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首批聘任60名技术调查官,涵盖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精尖领域;最高法亦建立了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着力填补涉技术案件的专业认知缺口。技术调查官在证明参数同一性、鉴定损失数额、分析算法侵权路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技术辅助办案将成为涉AI刑事案件的常态化机制。

(三)保护体系的综合化与行刑衔接的深化

双白皮书均强调了"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保护机制的构建。AI侵权行为往往横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个层面,单一法律路径难以实现全面规制。最高检白皮书明确记载了大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深化,为构建全方位保护网络提供了制度基础,也意味着涉案企业及个人将面临更为立体的法律风险。

(四)规则建构的前瞻化与专项立法的推进

面对AI产业的快速迭代,司法机关正加速从"被动回应"向"主动建构"转变。2026年4月20日,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在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旨在对AI生成内容、AI模型参数权属等前沿问题作出统一回应。随着AI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未来极有可能通过补充司法解释或专项立法的方式,对大模型训练语料侵权的刑事追诉门槛、AI平台责任等问题作出更为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五、AI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要点

面对日益严密的司法打击网络,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涉AI知识产权案件时,需立足技术特性与法律规则的交叉地带,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

(一)深挖"合理使用"抗辩的刑事适用空间

在涉及大模型训练语料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辩护人可积极援引"转换性使用"理论。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源自美国版权法,在中国须以《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兜底条款为依托,国内已有法院认定将文本转化为模型参数属于目的性转换、构成合理使用,但尚无最高法层级的统一认可。辩护论证须从多要素入手:不仅要证明AI训练目的在于解析语言结构而非再现独创性表达,更须举证训练行为未对权利人作品产生市场替代损害,两者缺一不可。此外,应着重强调刑事程序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严格证明标准,切断控方将民事侵权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逻辑跳跃。

(二)构筑坚实的"技术中立"防线

针对AI服务提供者被控侵犯著作权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切断刑事层面"明知"的认定链条。辩护人须证明的不仅是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执行了删除措施——这在民事层面足够,但在刑事层面仅能证明"通知后无放任"。更关键的是须证明,在侵权通知发出之前,涉案侵权行为不具备"明显可辨"的红旗特征,平台无刑事意义上的主观认知。为此,应全面梳理平台的技术架构与版权过滤机制,以证明合理注意义务已予履行、主观故意无从推定。

(三)解构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在AI模型参数或算法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辩护人应紧扣"秘密性"与"保密性"要件展开质证。在秘密性层面,需注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的裁判已明确,技术上可被提取并不等于已进入公开领域;有效的质证路径应转向证明涉案参数是否通过公开论文、开源代码、学术会议等渠道实质性披露,或逆向工程手段具有正当性。在保密性层面,应严格审查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与涉案AI技术的商业价值相匹配。针对损失数额鉴定意见,应从鉴定机构资质、评估方法科学性及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的合理性等维度进行深度质证。

(四)精准把握罪名竞合与程序性辩护

在破坏AI训练系统等新型案件中,须注意《刑法》第286条第2款(数据删改型)明确不要求系统功能瘫痪,北京首例AI训练数据删除案已就此作出确认。因此,以"系统功能未实质瘫痪"为由主张罪名降格,缺乏法律依据。更有效的辩护路径在于针对"后果严重"的损失数额认定展开质证——对损失计算方法、AI能力退化的折算标准及鉴定意见科学性提出挑战。在行刑衔接案件中,应着重审查行政案件移送程序是否合规,以及证据收集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标准;援引"一事不再罚"阻断刑事追诉须谨慎,该原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下仅禁止同种行政处罚的重复适用,不能阻却行政处罚后的刑事追诉。

六、结语

2026年“4·26”双白皮书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AI时代迈出了坚实步伐。从民事惩罚性赔偿的升级到刑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化强化,制度建设正沿着“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的路径加速演进。在这一进程中,如何在“刑事追诉威慑”与“产业健康发展”之间划定精准边界,不仅是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时代命题,更是刑事辩护律师展现专业价值的广阔舞台。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