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检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为切入
徐 伟 杨海明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近年司法实践中呈现组织化、规模化趋势。部分市场主体打着维权的旗号,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司法秩序。202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五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1],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五件案例在监督时点、审查标准、打击范围三个维度均有突破,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笔者以这五件案例为切入,梳理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就企业合规路径提出建议。
一、恶意诉讼治理的新动向
(一)从事后纠错到事中拦截
既往恶意诉讼案件大多待判决生效后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再启动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事后纠错虽能还当事人公道,但商业机会错失、企业信誉受损等损失往往已经造成。尤其对于那些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企业,一纸诉状带来的可能是数月甚至数年的停滞。
五件典型案例中,有三件系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向法院移送线索,实现了事中拦截。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佛山某公司诉无锡某公司专利侵权案的异常线索后,迅速调查核实并移送法院。从2023年3月发现线索到4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请,全程不足两个月,无锡公司得以在同年12月正式上市[1]。重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后,法院在不足20日内即判决全部驳回7件诉讼[1]。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即被阻断,有效避免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目前事中监督的线索发现仍较多依赖个案举报和当事人反映。案例三提供了另一种思路。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检索诉讼数据,发现深圳某公司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了600余件商标,且2019年以来持续起诉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公司,这一异常维权模式成为启动监督的突破口。以大数据筛查主动识别异常维权模式,是推广事中监督、扩大覆盖范围的关键路径。
(二)从形式审查到全链条穿透
传统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审查侧重于原告权利证书的合法性、起诉的程序要件以及被告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这种审查逻辑在面对隐蔽性日益增强的恶意诉讼时已显不足。原因在于,恶意诉讼原告往往持有形式上合法的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仅从表面证据无法识别其真实意图。
最高检案例采用的审查方法,是审查权利形成、诉讼发动、损害结果的全链条,逐一审视每个环节是否存在恶意。具体包含四个层次。其一是权利基础是否稳定,如专利评价报告已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商标系恶意抢注等。其二是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如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余已委托供应商生产相同产品,侵权事实并不成立。其三是原告是否主观明知,如自行申请过专利评价报告从而知晓权利瑕疵,或参加过专利无效口审、收到过无效决定书。其四是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如起诉导致对手上市中止、业务下架。
原告可能持有形式上合法的权利证书,司法机关不再仅审查证书本身,而是穿透形式,审视权利的取得方式、诉讼的提起原因以及背后的真实目的。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权利证书不再是诉讼的护身符。
(三)从私权纠纷到公共利益
五件案例覆盖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要类型。其中案例五对城市知名文旅标志的保护尤具代表性。重庆"两江游"夜景自乾隆年间即为巴渝十二景之一,年均客运量逾300万人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起将大量与"两江游"相关的标志在多个类别反复申请注册商标,以此为据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多家旅游公司先后提起7件诉讼,导致部分旅游公司被迫下架票务业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1]。该案的意义在于,司法明确承认了城市知名文旅标志的公共资源属性,宣告这些标志上的商标权不能成为打击真正经营者的工具。西湖、黄山、故宫等公共文旅标志的商标抢注问题长期存在,该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四则展示了司法加行政的双轨打击模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线索的同时,经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这种联动机制意味着恶意诉讼者不仅会在诉讼中败诉,更会在权利源头被剥夺整个权利基础,打击力度远超单一诉讼渠道。
二、司法认定"恶意"的具体标准
(一)权利基础存在瑕疵
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恶意形态。五件案例中的原告均存在权利基础不牢的问题。案例一中佛山公司自行申请的专利评价报告已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仍起诉索赔2300万元。案例二中何某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参加过无效口审、收到过决定书,明知专利已失效,却隐瞒该事实通过另案获取5份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例四中某数字科技公司在某股份公司公告更名为"长高电新"的次日即申请注册同名称商标,9个月后即起诉索赔1000万元。
司法认定的关键在于起诉时原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存在问题。如果知道仍起诉,则构成恶意;如果不知道但应当知道,也难逃恶意认定的法律评价。
(二)诉讼动机不当
诉讼动机是主观层面的判断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最难认定的环节。案例一中,佛山公司起诉时,无锡公司上市申请受理仅十余日。索赔金额2300万元恰好达到无锡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无锡公司上市工作被迫中止。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双方竞争关系、诉讼时机、索赔金额等因素,认定佛山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起诉目的在于阻断对手上市而非维权。
案例三中,深圳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注册商标未实际用于经营,却持续批量起诉浙江省内乳胶制品公司。检察机关综合其经营异常状况和诉讼模式,认定其恶意提起诉讼。
审查诉讼动机核心要素包括:诉讼时机是否恰逢对手上市、融资、招投标等关键节点;索赔金额是否精准达到启动对手的监管义务;是否对不特定对象批量起诉;原告是否存在实际经营情况。当上述要素共同出现时,审查的机关可能认定具有不当的诉讼动机。
(三)经营与诉讼异常
恶意诉讼企业的画像通常呈现高度相似的特征。第一是无实体经营或经营异常。案例三中深圳某公司经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发现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案例四中某科技公司注册地址大门紧闭,无任何生产经营迹象,某贸易公司注册地为商铺地址且无生产场地,两公司均无任何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第二是大量注册商标但未实际使用,如深圳某公司注册600余件商标,某科技公司20个月内申请注册129件商标且多数不在其经营范围内,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的规定[2]。第三是批量起诉,将诉讼作为商业模式。第四是伪造证据,案例五中重庆某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往来流水被查明系为起诉而制造的虚假交易记录。
三、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提示
(一)作为原告方
第一,权利不牢不可轻诉。
明知专利评价报告已认定不符合授权条件仍起诉,或隐瞒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继续诉讼,结果均十分惨痛。佛山公司被判赔偿对方40万元并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何某被罚款5万元,其通过隐瞒获取的5份生效判决被全部撤销。这些后果说明诉讼前必须进行权利稳定性评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应先申请专利评价报告,确认权利要求无实质性瑕疵后再决定是否起诉。商标可能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的,亦应先行评估稳定性。
第二,关键节点起诉需有正当理由。
诉讼时机恰逢对手上市、融资、招投标等关键节点,且索赔金额精准触发信披义务的,极易被推定为恶意。案例一中佛山公司在无锡公司上市申请受理十余日时起诉,索赔金额恰好达到净资产10%的披露要求,这一时机选择和金额设定成为认定主观恶意的核心情节。建议企业在启动重大诉讼前,由合规和法务部门进行恶意诉讼风险评估,确保诉讼时机和索赔金额有正当的商业理由支撑。
第三,无实际经营不可批量起诉。
无生产经营迹象却注册大量商标并批量维权,已被司法明确否定。深圳某公司注册600余件商标但无实际经营,批量起诉后败诉。某科技公司抢注商标后起诉索赔1000万元,结果败诉、罚款10万元、72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战略应回归《商标法》以使用为目的的本质,批量注册防御性商标、跨类别大量注册却不实际使用、通过诉讼牟利的模式,不仅会导致败诉,还会使企业积累的商标资产被批量无效。
(二)作为被诉方
很多企业被诉时第一反应是和解。但面对恶意诉讼,和解等于放弃反击机会。从五件案例来看,被诉方完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操作。。
一是固定在先使用证据。
案例一中无锡公司保留了2018年6月委托供应商制造生产相同产品的记录,该时间比涉案专利申请日(2019年8月)早了一年余,直接否定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使原告诉请失去事实基础。被诉后应第一时间启动证据保全,重点包括在先使用证据(产品上市时间、研发记录、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研发日志、产品技术演进档案,以及对方权利基础的瑕疵证据(专利评价报告、商标无效宣告记录等)。
二是主动寻求检察监督。
案例一、四、五中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都是案件反转的关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3],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且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发现对方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的,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申请事中监督介入。
三是反诉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一中无锡公司提起反诉,最终不仅驳回佛山公司全部诉请,还获赔40万元合理费用。面对恶意诉讼,反诉既能保护自身权益,也能配合司法机关形成打击合力。被诉方可以反诉主张对方赔偿合理费用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商业机会损失等,完整保留诉讼支出凭证是为反诉做准备的前提。
四、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设建议
(一)权利确权与动态管理
知识产权的确权是维权的前提。案例一和案例二共同表明,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的诉讼不仅会败诉,还会使企业陷入赔偿、罚款乃至商标被批量无效的被动局面。专利层面,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应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可专利性评估,避免大量提交缺乏实质内容的申请。已授权专利应定期进行稳定性评估,关注竞争对手可能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4],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权利稳定性的参考依据。商标层面,注册应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控制在企业实际经营的核心类别和必要的防御类别,对已注册商标应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建议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健康档案,每半年评估一次有效性、稳定性和使用情况,及时清理无效或无价值的资产。
(二)诉讼启动前的风险评估
诉讼启动前的风险评估是防范恶意诉讼指控的关键环节。建议企业建立诉前四问清单。第一,权利基础是否经得起无效宣告考验?涉案专利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涉案商标是否可能因抢注或囤积被无效。第二,侵权事实能否充分举证?是否掌握了被告侵权行为的完整证据链。第三,起诉时机是否有正当商业理由?是否恰逢对手上市、融资、招投标等关键节点,是否有合理理由在此时点起诉。第四,索赔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精准触发对手的监管披露义务。四问中任一答案为不确定的,应暂缓起诉,补充调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三)被诉应对与反诉策略
企业应当建立被诉快速响应机制。第一步为证据保全,24小时内启动,固定在先使用证据、研发记录、产品上市时间等关键证据,同时评估对方权利基础的稳定性。第二步为初步评估,48小时内由法务和合规部门联合完成,判断对方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包括权利基础瑕疵、诉讼时机、对方经营情况、批量诉讼模式等。第三步为应诉策略确定,72小时内根据评估结果选择策略。若对方权利基础稳固、诉讼动机合理,则积极应诉。若对方存在明显恶意,则考虑反诉、向检察机关反映、申请检察监督等途径。第四步为全程留痕,完整保留沟通记录、证据材料、诉讼支出凭证,为后续反诉主张损害赔偿做好准备。
(四)商标战略的去囤积化转型
案例三和案例四共同警示,商标囤积既是商标法层面的违规行为,更是恶意诉讼的源头。企业应定期梳理持有的商标,对长期未使用且无明确使用计划的防御性商标适时主动注销或转让,避免被认定为囤积。商标注册应控制在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必要的防御类别,避免无限制的跨类别注册。对于必要的防御性注册,应保留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维权诉讼应聚焦于真正受到损害的领域,避免地毯式批量起诉。
(五)公共资源使用的合规边界
案例五明确了城市知名文旅标志的公共资源属性。该认定意味着任何涉及地名、景区名、非遗名称、城市文旅标志的商标使用和注册,都需要重新审视合规边界。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注册为商标前应充分评估是否侵占公共利益、是否影响他人合理使用。即便取得注册,亦不能据此起诉真正的经营者、排斥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上的商标权不是绝对的排除权,这一原则对企业商标战略的合规边界提出了新的约束。
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是权利本身的正当性和诉讼动机的纯粹性。当明知无效的专利被用于阻断对手上市,当无实际经营的企业注册大量商标等待诉讼牟利,当公共文旅标志被据为私产用来起诉真正的经营者,知识产权制度就从创新保护器异化为商业打击工具。最高检五件典型案例传递了清晰信号:诉讼边界正在从程序上能否立案转向实质上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与商业目的;检察监督正在从事后纠错向事中拦截前移;打击范围正在从私权纠纷扩展到公共利益。
对企业而言,过去那些打擦边球的维权模式不再可行,真正专注于创新的企业将在更清朗的知识产权环境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笔者建议:企业与其研究如何利用制度漏洞,不如将精力投入真正的创新。那才是知识产权制度想保护的对象,也是企业在新规则下最确定的合规路径。
注释及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9日发布。本文案例一至案例五均来源于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现行有效。
[3]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2021年6月26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现行有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