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野蛮生长,交易所暴雷跑路事件频发。在2026年5月聚币交易所(JuCoin)暴雷案中,16亿美元市值瞬间蒸发,11万投资者血本无归。事件发生后,一份包含182名KOL(关键意见领袖)的推广名单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KOL作为连接项目方与投资者的关键桥梁,其推广行为的刑法定性成为司法实务中的核心争议。本文以聚币案为切入点,结合香港JPEX案中KOL被起诉的最新司法实践,剖析KOL推广行为在"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之间的界限。研究认为,应当通过"穿透式审查"标准,从异常高佣金、无资质平台、违背常理的收益承诺等客观行为反推KOL的"主观明知",同时构建分层归责体系,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为履行了合理尽职调查义务的KOL留出合规出罪路径,以期在惩治犯罪与坚守刑法谦抑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虚拟货币;聚币JuCoin;KOL推广;共同犯罪;帮信罪;主观明知;分层归责

一、引言:16亿美元蒸发背后的"流量推手"

2026年5月,曾经的"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聚币(JuCoin)以"配合集团上市主体财务审计"为由,全面暂停用户提币,宣告了这场精心策划的庞氏骗局最终走向"软跑路" [1]。回顾其崩盘的时间线,可谓触目惊心:2024年1月,聚币宣称被"世界500强"EXOR集团以120万美元收购并更名为JuCoin——实际收购方为一家名为"Exor Digital Holdings Limited"的空壳公司,与意大利阿涅利家族旗下的EXOR集团毫无关联,属于赤裸裸的蹭名牌行为;2025年5月,平台借"蝴蝶协议"(BF)生态炒作,致使JU币在半个月内暴涨300%;然而到了2025年9月17日,JU币从23.96美元暴跌至7.98美元,单日跌幅高达66.7%,16亿美元市值瞬间蒸发,连带生态内的5M协议(承诺"日息3%",资金集中度高达93%)、HI币、BRT等接连爆雷,致使11万投资者血本无归。

在这场资本绞肉机中,除了幕后操盘手,另一个群体被推上了风口浪尖——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暴雷后,愤怒的投资者在社交媒体上公布了一份包含182名KOL的推广名单,指控他们是这场骗局的"帮凶"。这些KOL曾在各大社交平台、社群中大肆宣扬聚币的"世界500强背景"和5M协议"日息3%"的高额回报,直接引导了大量资金入场。部分KOL甚至在社群中以"老师"自居,手把手教粉丝注册账户、充值入金,其推广力度和深度远超普通的商业广告。

这引发了一个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KOL仅仅是拿钱发广告,还是已经深度介入了犯罪链条?他们离"共同犯罪"到底有多远?对于这182名KOL及其家属而言,这不仅是一个理论探讨,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文拟从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度剖析。

二、KOL推广行为的刑法定性困境与实务怪圈

在传统的广告代言模式中,代言人通常只需对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承担有限的连带民事责任。然而,在虚拟货币这一缺乏有效监管的领域中,流量变现与金融犯罪往往深度交织,KOL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变得极为复杂。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谱系

根据KOL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的不同,其推广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如果KOL明知聚币可能在从事违法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引流等帮助,但并未直接参与核心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帮信罪。该罪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是实务中对边缘参与者最常适用的罪名。

第二,诈骗罪共犯。如果KOL与项目方存在犯意联络,明确知道聚币在实施诈骗(如明知"世界500强收购"系伪造),仍然配合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入局,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诈骗罪的量刑远重于帮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或集资诈骗罪共犯。如果聚币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集资,KOL作为重要的引流渠道,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第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KOL在推广5M协议时采用了"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多层级返佣模式,且其名下的下线层级和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则可能单独构成本罪。

(二)"中立帮助行为"抗辩的失效

面对刑事指控,KOL及其辩护律师最常援引的抗辩理由是"中立帮助行为"。他们主张,自己仅仅是提供引流、发帖等技术性或劳务性服务,收取的是正常的广告费,并未参与交易所的核心运营,也未直接占有投资者的资金。这种抗辩的逻辑基础在于:正如快递员不应为包裹内的违禁品负责一样,KOL也不应为项目方的犯罪行为背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抗辩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原因在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诈骗或非法集资行为,高度依赖于网络流量的导入。没有KOL的摇旗呐喊,所谓的"生态"和"协议"根本无法完成资金的原始积累。当KOL的推广行为成为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且其推广内容本身就包含虚假承诺(如聚币案中的"世界500强收购""日息3%")时,其行为的"中立性"便被彻底打破。快递员不知道包裹里是什么,但KOL清楚地知道自己在推广什么——至少应当知道。

(三)从"报案人"变"嫌疑人"的实务怪圈

在币圈实务中,存在一个令人唏嘘的怪圈:许多KOL在交易所暴雷后,为了自证清白或挽回自身损失,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维权,结果却在做完笔录后直接被送进了看守所 [2]。

这种戏剧性反转的根源在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传销或非法集资案件时,会通过后台数据还原整个资金盘的层级结构。许多KOL在推广聚币的5M协议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返佣,往往采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模式,在社群中建立多级代理体系。一旦其名下的下线层级和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KOL便从"受害者"或"旁观者"瞬间转化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这种身份的转换,凸显了KOL在推广虚拟货币项目时面临的巨大刑事风险,也提醒所有涉案KOL在报案前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审慎评估自身的法律地位。

三、"主观明知"的穿透式审查标准

决定KOL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在于对其"主观明知"的认定。在聚币案中,KOL究竟是构成帮信罪,还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这取决于他们对聚币庞氏骗局本质的认知深度。

(一)帮信罪的"概括性明知"与诈骗罪共犯的"明确知情"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认知,即只要KOL"应当知道"聚币可能在从事违法活动,但为了赚取广告费仍然为其提供推广帮助,即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明知"门槛相对较低,通常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

而诈骗罪的共犯,则要求KOL与项目方存在犯意联络,明确知道聚币是在实施诈骗行为(如明知"世界500强收购"是假的,明知"5M协议"的资金池随时可被操纵),仍然配合其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入局。在量刑上,两者的差距是巨大的:帮信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因此,对于涉案KOL的辩护而言,核心策略在于:即使无法完全否定"明知",也要尽力将"明知"的程度限定在"概括性明知"的范围内,避免被认定为对诈骗行为的"明确知情"。

(二)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明知的六项审查指标

由于主观心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穿透式审查"逻辑,通过KOL的客观行为来反推其主观明知。结合聚币案的特征,以下六个客观指标往往成为定罪的关键:

第一,承诺收益是否违背常理。聚币5M协议承诺"日息3%",折合年化收益率高达1095%。任何具备基本金融常识的人都应知道,这种收益率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绝无可能实现,必然是庞氏骗局。KOL若以此为噱头进行推广,极易被推定为"明知"其为诈骗。

第二,佣金比例是否异常。如果KOL收取的推广费或拉新返佣远高于正常的市场广告价格(通常为推广金额的5%-10%),而聚币案中部分KOL的返佣比例高达20%-30%,司法机关会认为这种"高风险溢价"印证了KOL对项目违法性的认知。

第三,平台资质与合规审查。聚币早在2017年就已关停中国区业务,其后以海外主体运营,且从未取得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金融牌照。KOL作为专业推广者,若未对平台资质进行最基本的尽职调查,其"不明知"的辩解将很难被采信。

第四,推广话术的欺骗性。如果KOL在推广中配合项目方编造"世界500强背书""稳赚不赔"等虚假信息,甚至在明知JU币存在暴跌风险时仍忽悠粉丝"抄底",这种积极的欺骗行为将直接将其推向诈骗罪共犯的深渊。

第五,推广持续时间与频率。如果KOL仅在项目初期发布了一两条推广内容,与长期、高频、深度参与项目运营的KOL相比,前者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第六,案发后的态度与行为。如果KOL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推广并向粉丝提示风险,与那些在暴雷后仍帮助项目方"稳军心"、劝阻粉丝提币的KOL相比,两者的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四、比较法视野:香港JPEX案的启示

在探讨KOL推广虚拟货币的刑事责任时,香港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2023年9月,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JPEX暴雷,涉案金额高达16亿港元,受害者超过2600人。2025年11月5日,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正式起诉16名涉案人士,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有6名知名KOL被列为被告 。

(一)香港法律框架下的KOL责任

香港警方对这些KOL指控的罪名包括"串谋诈骗""洗黑钱"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规定的"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虚拟资产罪"。其中,"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这一罪名尤为值得关注。它意味着,即使KOL没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但只要其在推广时"罔顾实情"——即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轻率地向公众推荐——导致投资者受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罪名的设置,实际上在"明知"与"不知"之间开辟了第三条路径——"应知而未知"或"故意无视"。它降低了追究KOL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使得检控机关无需证明KOL"明确知道"项目是骗局,只需证明其在推广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

(二)对内地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JPEX案是全球首例大规模追究KOL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所刑事责任的标志性案件。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虚拟资产领域,KOL的"名人效应"和"信任背书"被视为诱导投资的关键因素。对于内地司法机关而言,JPEX案的借鉴意义在于:第一,确立了KOL推广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第二,明确了"罔顾实情"这一主观状态的可罚性;第三,展示了对KOL实施分层追诉的可行性——并非所有推广者都被起诉,只有那些推广力度最大、获利最多、与平台关系最密切的头部KOL才被列为被告。

五、KOL的分层归责体系与出罪路径

面对日益收紧的监管态势和严厉的刑事打击,币圈KOL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对于已经卷入聚币案的182名KOL而言,是否还有出罪或从轻处罚的空间?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套分层归责体系,根据KOL的参与深度和主观认知进行差异化处理。

(一)分层归责的三级标准

第一层:核心共犯。这类KOL与项目方存在直接的利益绑定关系,如持有平台股份或代币份额、参与项目方的内部决策会议、事先知悉操纵币价的计划等。对于此类KOL,应当以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层:帮助犯。这类KOL虽未直接参与核心犯罪,但通过异常高额的佣金、持续高频的推广、对明显不合理收益承诺的放任等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概括性明知"。对于此类KOL,应当以帮信罪或从犯论处。

第三层:合规出罪。这类KOL仅收取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广告费,推广内容未包含虚假陈述,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停止推广并提示风险。对于此类KOL,应当认定其不具有犯罪故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标准

KOL在接单推广前,必须履行合理的尽职调查义务。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阻断"主观明知"推定的关键防火墙。如果KOL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审查义务,且是被项目方精心伪造的材料所蒙蔽(如聚币伪造的EXOR集团收购文件),则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中主张无罪或不起诉。

(三)及时止损与退赃退赔的量刑影响

对于已经涉案的KOL,案发后的态度和行为对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KOL能够主动退缴其通过推广聚币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包括广告费、返佣、代币收益等),这将成为争取取保候审、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争取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法定情节。

(四)呼吁建立虚拟货币营销的"避风港"规则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将所有推广过暴雷项目的KOL一律以共犯论处,可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呼吁,在未来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中,应当探索建立适用于虚拟货币营销的"避风港"规则,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替代刑事追诉,避免刑事打击面的无限扩大。

六、结语

聚币JuCoin的轰然倒塌,再次为狂热的虚拟货币市场敲响了警钟。16亿美元的灰飞烟灭,不仅是投资者的血泪史,也是对币圈生态的一次深度洗牌。在这场风暴中,182名KOL的命运走向,将成为检验虚拟货币领域刑事司法尺度的试金石。

流量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不知者无罪"也绝非逃避法律制裁的万能挡箭牌。当KOL将自身的信誉和影响力转化为资本收割的镰刀时,就必须做好承受法律反噬的准备。然而,刑法的介入应当是精准而克制的。在严厉打击幕后操盘手和核心骨干的同时,对于处于边缘地位的推广者,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和分层归责体系,准确划定"中立帮助"与"共同犯罪"的边界。

对于那些正在焦虑中等待命运裁决的KOL家属,笔者想说的是:法律不会一刀切地将所有推广者等同于诈骗犯。关键在于您的家人在推广过程中是否知道项目的违法本质、是否从中获取了异常高额的利益、是否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止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通过专业辩护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理的空间是存在的。只有在惩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才能真正净化网络空间,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聚币崩盘:16亿美元蒸发背后的庞氏骗局. 知乎, 2025-09-19. https://zhuanlan.zhihu.com/p/1952420271655990863

[2] 邵诗巍. 投资推广虚拟货币传销项目,只要没获利,就不会被判刑?——拆解虚拟货币传销案中的四大常见误区. 腾讯新闻, 2026-05-21. https://view.inews.qq.com/a/20260521A0A09D00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