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量化行业的刑事风险分布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向客户提供量化软件和交易服务,法院可能按实际服务内容认定为证券业务而涉及非法经营罪;利用程序实施特定交易,可能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程序接入券商系统的方式,可能引出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系统及提供侵入工具的指控;软件复制和技术措施规避,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策略代码的取得和使用,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模型使用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文以境内证券业务为范围,围绕控方指控思路、入罪证据要求、法院审查要点和辩护切入角度,讨论与量化软件、交易策略和数据使用密切相关的六类刑事风险。
关键词:量化交易;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内幕交易罪
引言
量化行业的刑事风险,可能出现在不同业务环节。中国证监会已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出台专门监管规定,对程序化交易的报告、监测和管理提出系统要求。①向客户提供软件和交易服务,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利用程序实施特定交易,可能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接入券商系统的方法,可能引出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系统及提供侵入工具的指控;软件、策略和数据的来源,则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内幕交易等犯罪。本文以境内证券业务为范围,讨论与量化软件、交易策略和数据使用密切相关的六类风险。
一、提供量化软件和服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控方可能指控什么行为
控方可能指控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以出售自动交易软件的名义收费,却持续向客户提供个股买卖建议,或者控制证券账户、汇集客户指令并负责内部结算,实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交易组织业务。另一类是虚拟分仓,⑩经营者分配虚拟子账户、接受客户资金与指令并安排结算。控方可能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指控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
在廖某强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以教育培训公司名义招揽学员,安排讲师分析市场热点及板块趋势,提示个股买卖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类有偿证券投资咨询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并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区分证券知识培训与投资咨询,着重考察服务是否向客户提供影响投资决策的分析、预测或建议。②该案并未处理量化软件,却表明服务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时,法院可能按照实际内容定性。
(二)入罪需要哪些证据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一项事实是机构实际经营了哪一种证券业务。证据包括客户协议、宣传材料、操作记录及实际服务内容。涉及投资咨询的,应查明买卖建议由谁形成、如何提供,客户为何付费;涉及交易组织的,应查明谁控制账户、汇集指令和安排结算。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二项事实是违反国家规定并达到情节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数额方面,账户反复买卖形成的成交金额、客户投入的本金与软件商取得的服务费,分别反映交易规模、投资资金和经营收入。控方选择哪一项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应说明其与被指控业务及适用规则的关系。混合提供合法技术服务与涉案业务的,还需要区分收入来源和统计期间。客户是否亏损可以影响案件评价,但没有客户亏损,不足以直接排除该罪。
(三)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首先审查指控所依据的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控方援引交易所规则、部门文件或者券商协议时,法院需要判断这些依据是否符合《刑法》第九十六条对国家规定的限定。
法院其次审查涉案服务的实际内容。有学者主张,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应作限制解释,投资咨询等非核心业务不应纳入其中。③但廖某强案的法院采取了不同立场,认定涉案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在审查时,需要判断涉案服务是否向客户提供影响投资决策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还是仅提供软件工具和技术支持。
(四)辩护应关注什么
辩护可以从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两个层面展开。法律解释层面,可以论证投资咨询为何不应纳入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事实认定层面,即使法院不采纳限制解释,也仍须审查涉案服务是否确实属于投资咨询:客户自行决定买卖、软件仅负责执行,与服务商持续提供投资建议并通过软件执行,具有不同的业务性质。
辩护还应结合软件功能、使用记录和收费情况,审查客户是否自行作出投资决定并控制账户,服务商是否持续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参与交易组织及结算。例如,某量化软件按年收取使用费,客户登录软件后自行设定买卖条件,程序按条件自动执行,服务商不参与任何个股推荐。这种情况下,收费对应的是软件许可,不是投资咨询。如果控方按客户全年的交易金额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辩护可以指出:交易金额是客户自主决策的结果,与软件商收取的固定年费没有对应关系,不能将客户自主交易产生的金额计入软件商的非法经营数额。查明业务内容后,才能进一步审查非法经营数额。
控方指控有偿投资咨询,应说明哪些收费对应咨询服务。例如,某软件商同时提供两种服务:一是基础版软件许可,年费2万元;二是高级版投资顾问服务,按月收取账户资产的0.5%。控方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辩护应要求控方区分:软件许可费对应的是技术服务,投资顾问费对应的才是投资咨询服务,前者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如果控方采用交易金额计算,则应说明这一计算方法为何适用于被指控的业务。例如,控方按客户通过软件完成的全部交易金额计算,辩护可以核查:客户是否自行作出投资决定,软件是否仅负责执行,交易金额中是否包含客户在其他渠道的自主交易。
二、量化交易可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控方可能指控什么行为
控方可能指控的操纵行为有四类。一是联合或连续买卖,例如量化机构利用资金优势,在同一时段通过多个账户连续买入同一只证券,推高价格后卖出获利。二是约定交易,例如两家量化机构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数量,一方卖出、另一方买入,制造交易活跃假象。三是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例如同一主体控制多个账户,在账户之间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四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单,例如量化程序在买一价位挂出大额买单,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随后撤单并在更高价位卖出。机构具有合法业务资格,仍可能因具体交易方式被指控操纵市场。
控方需要把算法和参数还原为条文规定的交易行为。⑪例如,某量化程序设定“当买一挂单量超过500手时自动撤单”,控方需要证明该程序实际执行了这种撤单,且撤单行为制造了虚假供求信息。程序运行快、交易数量多或者获利较高,只能提示调查方向,尚未说明实施了哪一种操纵。
(二)入罪需要哪些证据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一项事实是行为人实施了条文规定的哪一种操纵行为。例如,控方指控某量化账户构成虚假申报,需要证明该账户在特定时段申报买入100笔、撤单95笔,撤单率95%,且撤单后随即在更高价位卖出。有观点将操纵的本质概括为滥用市场优势、扭曲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④据此,指控需要证明行为人怎样利用优势操纵市场,并证明行为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达到情节严重。它不以每名投资者均遭受可计算损失为共同前提。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二项事实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虚假申报的证明重点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例如,控方主张某账户的撤单行为属于虚假申报,需要证明:该账户在申报后几秒内撤单,撤单后进行了反向交易,且这种模式在多个交易日重复出现。订单簿,⑫可以呈现某一时点的申报情况。控方可以结合大量挂单、接近成交时撤回、随后反向交易以及订单簿变化,说明虚假供求信息如何形成,再以策略设置、沟通记录和实际成交证明行为人的安排。高撤单率本身不能替代目的证明,价格随后的变化也需要与涉案申报联系起来。
案件涉及多个账户时,控方还应当证明各账户由谁实际控制。例如,控方指控三个账户构成联合操纵,需要证明三个账户的资金来自同一主体、交易指令由同一人下达、交易收益归同一人所有。资金往来、交易权限、指令来源和设备记录,可以用于核实这些事实。多个账户使用同一软件、同一网络地址,或者交易表现相似,只能提示账户之间可能存在联系,仍须结合账户管理和实际操作情况,判断是否由同一主体控制。确定哪些账户应当纳入指控范围后,控方还应说明这些账户实施了哪些被指控的操纵行为,以及有关交易如何影响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认定达到情节严重,还须说明所采用的统计期间、计算方法及相应依据。
(三)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应将指控的操纵方式与辩方提出的正常交易解释相比较。例如,控方指控某量化账户在2025年4月10日14:00至14:05期间申报买入50笔、撤单48笔,撤单率96%,属于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辩方主张当日14:00整某只成分股突发利空公告,程序按风控条件自动撤单。法院需要查明:程序设置的风控启动条件是什么,当日14:00的公告是否满足该条件,撤单集中在公告后的几秒内还是分布在全天,撤单后是否进行了反向交易。如果撤单集中在公告后3秒内、且之后没有反向买入,辩方的解释就有证据支持;如果撤单分布在全天多个时段、且每次撤单后都伴随反向卖出,控方的指控就更接近成立。
法院还需要审查技术证据能否与涉案事实形成对应关系。所谓对应关系,是指控方提交的代码、日志等技术材料,能否对应到涉案期间、涉案账户和涉案交易。鉴定某份代码具有异常交易功能,与证明该版本确曾在涉案账户运行,属于不同证明任务;前者说明程序能做什么,后者说明程序实际做了什么。缺乏对应关系的技术证据,只能证明功能存在,不能证明行为发生。程序版本方面,同一策略名称可能对应多个版本,法院需要查明检验所用代码从何处取得、何时形成,能否与被指控的订单对应到同一期间和同一账户。交易日志方面,程序服务器与券商服务器之间可能存在时钟偏差,法院需要核查计时来源与校时情况,才能认定代码修改和交易发生的先后顺序。使用历史行情模拟交易的,模拟结果可以说明程序功能,但不能替代涉案期间的实际交易记录。
(四)辩护应关注什么
例如,控方用2025年8月的版本做模拟测试,说“如果当时运行的是这个策略,不会启动风控撤单”。辩护可以指出:模拟用的是8月版本,涉案交易发生在4月,4月版本的撤单条件与8月不同;模拟用的是事后截取的一段平稳行情,涉案期间市场剧烈波动,行情条件不同;模拟假设账户只有一只持仓,涉案账户实际同时持仓多只股票,资金占用不同,风控启动点也不同。这些差异每一项都可能改变模拟结论。
辩护还可以围绕账户控制和价格影响提出异议。例如,控方指控三个账户由同一人控制,理由是三个账户使用同一软件、同一网络地址,且交易时间高度重合。辩护可以指出:同一软件是向多家客户出售的商用产品,同一网络地址是因为三个账户都托管在同一IDC机房,交易时间重合是因为三只策略跟踪同一指数。这些因素只能提示账户之间可能存在联系,不能替代对账户控制关系的证明。控方还需逐一说明每个账户实施了哪些被指控的操纵行为,以及有关交易如何影响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不能仅用事后股价上涨或者账户总盈利倒推操纵。
三、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系统及提供侵入工具的犯罪风险
(一)控方可能指控什么行为
控方可能指控的行为有两条路径。一条是直接获取数据或控制系统。例如,量化程序绕过券商的交易接口,直接连接券商服务器读取行情数据、持仓信息或者历史成交记录;或者在程序中嵌入指令,直接修改券商服务器上的账户设置、交易参数或者风控标准。这类行为的主体通常是软件使用者或者运营者,他们利用程序完成了对券商系统的实际操作。
另一条是提供侵入工具。例如,软件开发者明知客户要绕过券商接口直接读取服务器数据,仍然为其编写具有该功能的程序模块;或者运营者向客户交付软件时,明知软件将用于未经授权访问券商系统,仍然提供部署和技术支持。这类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开发者和运营者,他们不直接操作券商系统,但为直接操作提供了程序或工具。控方选择哪一条路径,取决于行为人实际扮演了哪个角色。
(二)入罪需要哪些证据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一项事实是行为人非法取得数据或者未经授权控制系统功能。量化程序通常通过接口连接券商系统,调用券商提供的DLL完成通信,⑬说明发生了连接,是否另行取得数据或改变系统功能,仍须根据请求、响应及服务器记录证明。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二项事实是行为超出了有权主体授予的权限。客户可以同意程序访问自己的账户,券商可以规定系统接入范围,软件权利人可以许可使用有关模块,三者授予的权利并不相同。控方应指出行为超出了谁有权授予的权限,并结合接口文档、账号权限、请求记录及实际结果,说明取得了哪些数据、控制了什么功能。账户持有人交付密码,不能代替其他主体的许可;违反一项接入约定,也不足以替代全部犯罪要件。
对于提供工具的指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避开或突破安全措施、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数据及控制系统等功能,第三条另定情节标准。⑤控方应以功能测试说明工具符合哪一种情形,并以提供记录、违法所得等证据证明相应情节。若指控依据是明知他人违法犯罪后仍提供工具,还须证明提供者知道的具体用途及继续提供的行为。
(三)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应先确定涉案系统类别和所适用的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针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系统。涉及通常的券商交易系统,不能省略类别审查,径行按第一款处理。法院还须明确指控究竟是访问方式违约、实际取得系统数据,还是取得了非法控制能力,相应事实和规范依据分别是什么。
法院审查专门性,应核对测试使用的版本、账号权限及网络环境,查明程序避开了什么安全措施,程序分别如何处理正常凭证与异常请求。软件兼有正常功能,不足以否定其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专门功能;将软件称为外挂或破解工具,也不证明它确有这些功能。法院据此判断技术结论能否支持指控。
(四)辩护应关注什么
辩护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技术证据的可靠性。例如,控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称某款量化软件具有“突破券商风控措施”的功能,但鉴定测试使用的是2025年9月从开发者电脑提取的代码,而涉案交易发生在2025年3月。如果3月至9月之间软件有过版本更新,测试版本与涉案版本的功能可能不同。辩护应核查测试使用的版本、账号权限及网络环境是否与涉案期间一致,查明程序避开了什么安全措施,以及程序如何处理正常凭证与异常请求。软件兼有正常功能,不能据此否定其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专门功能;但将软件称为外挂或破解工具,也不等于它确有这些功能。
二是提供者的主观认识。例如,开发者在需求沟通中记录客户要求“实现自动下单”,但控方主张客户实际要求的是“绕过券商接口直接读取服务器数据”。辩护应核对需求说明、修改记录和业务沟通,查明提供者知道的是一般自动交易需求,还是特定的非法获取数据或控制系统用途。鉴定人可以解释程序功能,但程序功能本身不能替代对行为人认识的判断。
三是行为归属的区分。例如,控方同时指控开发者提供侵入工具和使用者非法获取数据,但使用者在实际操作中自行修改了程序参数,超出了开发者交付时的功能范围。辩护应要求法院明确各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哪些行为,避免把使用者的操作归于开发者。
四、复制软件或规避技术措施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控方可能指控什么行为
控方可能指控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复制传播,例如量化软件开发者将某券商交易客户端的核心模块复制到自己的程序中,或者将破解后的交易接口软件打包出售给客户。另一类是规避技术措施,例如针对券商交易软件设置的加密校验,开发者制作并销售绕过该校验的工具程序,或者应客户要求在其软件中集成绕过校验的功能模块。两类行为均要求营利目的,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向其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相应技术服务的责任。⑥例如,开发者不直接复制券商软件,但向客户出售专门用于绕过券商加密校验的“中间件”,客户再用这个中间件连接券商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疑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供行为可以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处理。⑦这意味着,提供者的责任不限于亲自复制他人软件,但仍须逐项审查该类提供行为的条件。
(二)入罪需要哪些证据
指控复制传播,控方需要以权利材料和代码比对识别受保护内容。例如,控方主张被告的量化软件复制了某券商交易客户端的特定模块,需要比对双方代码中受保护的表达是否实质相同,而不能仅以两款软件都能实现自动下单功能就认定复制。控方还需要以取得记录、交付文件及传播记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例如从被告电脑中提取的复制文件、向客户交付软件的记录、销售合同和收款凭证。
指控规避技术措施,控方需要测试原措施和涉案工具如何运行。例如,针对券商交易软件的加密校验,控方需要说明该校验保护的是哪一部作品、校验机制如何运行、被告的工具如何使校验失效。量化接口采取加密或者校验,可能为了验证身份、维护系统安全,也可能为了控制对软件作品的接触和使用。仅用于限制交易频率的安排,不能因为采用加密方法就自动成为著作权保护措施。控方还需要结合合同、收费和沟通记录,证明营利目的、提供内容及相应认识。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款与涉案服务收入,也应按实际行为区分。
(三)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应先审查涉案技术措施究竟保护什么。例如,券商交易软件设置了登录验证和交易频率限制两项技术措施。登录验证用于确认用户身份,属于系统安全措施;交易频率限制用于防止程序过度占用服务器资源,属于接入管理措施。如果被告绕过了登录验证,法院需要判断该验证是否同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还是仅为系统安全措施。万勇、初亦周区分版权保护措施与其他技术限制,并讨论规避行为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⑧法院需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是作品权利,还是一般接入管理利益;指控所说的破解,是否确实使相应版权保护措施失效。
法院还需要将技术报告与其他权利和行为证据结合审查。例如,权利人出具的技术说明称被告的工具“破坏了我们的加密措施”,法院仍应核查该说明的依据,包括加密措施的具体内容、被告工具的实际运行方式、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对应的规避关系。控方主张提供者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应说明该认识如何由沟通、开发及服务记录得出,不能用工具名称替代证明。案件同时涉及计算机犯罪或非法经营罪时,法院还要追问各罪针对的是同一动作还是独立行为,并按竞合规则处理。
(四)辩护应关注什么
辩护应核对检材来源、程序版本、测试账号及权限,区分鉴定说明的技术事实与权利人提出的法律判断。例如,鉴定意见称被告的工具“具有规避功能”,但测试使用的是2025年10月从被告电脑提取的版本,涉案行为发生在2025年5月。如果5月至10月之间软件有过更新,测试版本与涉案版本的规避能力可能不同。辩护应追问,权利人主张的是作品权利还是一般接入管理利益,指控所说的破解是否确实使相应版权保护措施失效。
案件同时涉及计算机犯罪或非法经营罪时,辩护应要求法院区分独立实施的多个行为与同一行为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形。例如,被告一方面复制了券商软件模块,另一方面用该模块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并收取费用。如果复制行为和服务行为分别实施,法院应逐项查明;如果复制只是实现服务的手段,则需按照竞合规则判断如何处罚。侵犯不同法益,不足以直接推出数罪并罚;属于同一经营项目,也不意味着独立实施的侵权当然由非法经营罪吸收。辩护还应要求法院核对各罪数额对应的行为和收益,防止重复评价。
五、获取和使用策略代码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控方可能指控什么行为
控方可能指控的行为有三类。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例如量化机构的研究员利用SSH密钥登录原单位代码仓库,⑭将未公开的策略代码打包下载到个人设备;或者通过贿赂原单位运维人员,获取服务器上的策略文件。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例如将非法获取的策略代码交给新任职的量化机构,新机构将其部署到交易系统中运行。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例如量化机构的投资经理在离职前将自行研发的策略参数和代码复制到个人硬盘,离职后在新机构继续使用。
前引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将非法复制和未经授权、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系统获取商业秘密,分别纳入盗窃、电子侵入等方式。例如,研究员利用岗位权限登录代码仓库后,将超出其授权范围的策略文件复制到个人设备,属于“电子侵入”获取。张明楷区分非法获取与非法使用,并指出单纯非法获取也可能具有可罚性。⑨指控须明确获取手段和严重情节;对合法掌握信息的员工,则需证明其实施了何种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或使用。
(二)入罪需要哪些证据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一项事实是秘密点的存在。例如,量化机构主张其“多因子选股策略”构成商业秘密,控方需要固定具体的秘密点:是因子选取的逻辑、各因子的权重配比、调仓频率的设定,还是回测参数的调校方法。量化策略通常包含公开数学方法、通用组件、具体代码及非公开参数组合,对整套系统笼统主张保密,难以说明究竟哪一部分受到侵害。秘密点清楚,才能进一步判断被告人获取或使用的是否就是该项信息。控方还需证明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例如代码仓库设置了访问权限、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策略文件标注了密级。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二项事实是获取和使用行为。例如,控方主张某研究员非法获取策略代码,需要证明该研究员何时登录代码仓库、下载了哪些文件、这些文件与秘密点是否对应。持有密钥说明具备登录条件,实际有权读取、复制及对外使用什么,还要结合岗位职责、项目授权和保密安排判断。代码仓库的访问、下载和版本记录可以用于追踪信息流转,但仍需核对记录对应的人和操作,例如登录IP是否为该研究员常用IP、下载时段是否为其工作时间、下载文件是否超出其项目授权范围。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三项事实是情节严重。例如,控方主张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需要说明该秘密点对应的许可范围、使用条件和市场价格;如果主张按“利润损失”计算,需要说明量化机构因秘密遭使用而减少的交易收益,以及该收益与涉案秘密之间的因果关系。量化机构的全部交易盈利,可能同时来自本金投入、其他策略和正常市场变化,不能将全部盈利归于涉案秘密。控方应先证明行为属于哪种情形,再说明计算对象和依据,不能从金额较高的结果倒选方法。
(三)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应先审查秘密范围和行为人的授权。例如,量化机构主张某策略参数构成商业秘密,但该参数基于公开的多因子模型论文推导得出,仅在权重配比上做了微调。法院需要将秘密点逐项与公开资料、通用代码和内部权限记录对照,判断争议信息是否已经公开,保密措施是否实际运行,员工何时取得或失去何种权限。能登录服务器,并不代表有权将代码交给竞争者;离职后进入同业机构,也不证明带走了商业秘密。
对于代码相似性,法院应审查控方提出的取得路径是否能够发生。例如,控方主张被告的策略代码与原单位代码高度相似,但双方代码中相似部分来自同一开源组件或同一公开论文,法院不能仅由策略表现或交易结果相近推定非法来源。对于损失和违法所得,法院应审查计算方法是否匹配已经认定的行为。例如,控方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但该秘密点从未对外许可过,也无可比的市场价格,计算结果就缺乏依据。
(四)辩护应关注什么
辩护可将秘密点逐项与公开资料、通用代码和内部权限记录对照,追问争议信息是否已经公开,保密措施是否实际运行。例如,辩护发现控方主张的“秘密因子”已在2024年某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者该因子是某开源量化框架的默认参数,这部分内容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对于代码相似性,辩护应追问相似部分是否来自公开组件、获准共用内容或独立开发。鉴定可以说明内容上的对应关系,代码怎样从一家机构流向另一家机构,还需要接触机会、访问记录、版本时间和复制痕迹支持。发现部分内容公开,也只影响相应部分的证明,其他内容仍须分别核查。
对于损失和违法所得,辩护应追问计算者如何识别涉案秘密带来的损失或收益。例如,控方将量化机构2025年全年的交易盈利全部计入违法所得,但该机构同时运行多只策略,涉案策略仅占其中一部分,且2025年市场整体上涨,部分盈利来自行情而非策略本身。辩护应要求控方区分涉案秘密带来的收益与其他因素带来的收益,并核对期间及重复计算问题。权利人提出的估值或者民事赔偿结果,均不能免除刑事案件对情节及数额依据的证明。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风险
(一)控方可能指控什么行为
控方可能指控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例如,量化机构的研究员从参与某上市公司重组项目的同事处获知重组方案,在方案公告前,将该信息输入模型生成买入指令;或者将该信息告知家人,由家人账户实施交易。另一类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例如,量化机构的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获知本机构大额订单的下单计划,在机构订单推高股价前,用个人账户抢先买入;或者基金经理利用职务掌握的组合调仓信息,在调仓公告前实施同方向交易。在量化业务中,控方可能主张行为人将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输入模型,或利用职务掌握的交易安排生成订单。程序自动执行,不会消除信息取得和使用的法律意义;把信息交由模型处理,也不会改变其可能具有的法定属性。
(二)入罪需要哪些证据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一项事实是信息条件和主体条件。例如,控方主张某研究员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证明该研究员获知的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包括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时间、公开时间,以及该研究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还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未公开本身并不等于内幕信息,例如某研究员通过公开数据推算出某公司业绩可能下滑,该推算结果即使准确,也不属于内幕信息。控方应先证明信息内容、形成及公开时间,再说明其满足哪一类犯罪的信息条件和主体条件。
控方需要证明的第二项事实是从信息接触到具体交易的衔接。例如,控方主张某交易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需要证明该交易员何时获知机构下单计划,之后在何时用个人账户实施了同方向交易,两笔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交易品种、交易方向是否一致。控方可以结合任职权限、接触或传递记录、模型输入和修改记录、订单及账户关系,说明被告人何时获知信息,之后实施了什么交易安排。预测准确、交易时点接近或者收益异常可以构成线索,却不能单独证明信息来源及全部犯罪要件。
(三)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应依罪名分别审查主体、信息类别和交易行为。例如,控方主张某基金经理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院需要判断:该基金经理是否属于法定金融从业人员,其利用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其交易行为是否与该信息相关。对信息形成时间和行为人知悉时间的判断,应与交易及程序修改记录核对,不能把后来的知悉状态提前到交易发生之前。例如,被告在2025年6月获知某信息,但控方指控的交易发生在2025年5月,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在5月已经获知该信息,该笔交易就不能计入指控范围。
(四)辩护应关注什么
辩护需要追问,信息在涉案交易时是否尚未公开,行为人通过何种途径接触,控方指向的账户由谁决定交易,以及模型实际使用了什么数据。例如,控方主张某量化机构的模型使用了内幕信息生成交易信号,辩护可以提供数据来源、研究过程与版本记录,证明该模型的输入数据全部来自公开渠道,交易信号由公开数据驱动,与内幕信息无关。研究员依据公开资料独立形成预测,与获取内幕信息后交易,可能产生相似的结果,却有不同的事实基础。辩护可以提供数据来源、研究过程与版本记录,要求法院审查独立研究解释是否具有证据支持。
控方对犯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模型复杂或者辩方难以完整解释算法,不是降低证明标准的理由。例如,控方主张被告的模型“不可能仅凭公开数据做出如此准确的预测”,但被告提供了模型的回测记录、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证明预测能力来自对公开数据的深度挖掘。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判断指控是否成立,而非要求被告人先证明每一次预测都来自合法数据。
结语
量化行业的六类刑事风险,贯穿软件提供、交易执行、系统接入、代码管理和信息使用的完整业务链条。每一类风险的成立,都取决于控方能否以具体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条文规定的行为,而非仅凭技术外观或者经营结果推定犯罪构成。对辩护人而言,审查的起点始终是行为本身:机构实际提供了什么服务,程序实际执行了什么交易,代码实际完成了什么功能,信息实际来自什么渠道。技术复杂性不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降低证据标准的要求。量化行业的合规边界,最终仍需回到《刑法》条文和证据规则中寻找答案。
注释
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24〕8号,2024年5月11日公布,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②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刑初4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11日。
③ 参见劳东燕《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7期,第76至91页。
④ 参见贝金欣《类型思维下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解释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第131至145页。
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2011年8月1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3日公布,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2025年12月4日,问题5,答疑专家许常海。
⑧ 参见万勇、初亦周《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载《知识产权》2025年第7期,第45至60页。
⑨ 参见张明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载《荆楚法学》2026年第1期,第50至62页。
⑩ 虚拟分仓,指在一个或者若干实际证券账户下,用软件分别记录不同使用者的资金、持仓和盈亏。
⑪ 量化策略,指把价格、成交量等信息转化为买卖条件,再由程序自动执行的交易方法。算法是处理数据和作出判断的一组规则,参数是运行规则所使用的具体设定。
⑫ 订单簿,指按照价格等规则排列、记录尚未成交买卖申报的数据,能够呈现某一时点的申报情况。
⑬ API即应用程序接口,是软件之间请求功能、传递数据所遵循的接口约定;DLL即动态链接库,是供程序调用的代码和数据模块。
⑭ SSH密钥是用于加密连接身份验证的一对密钥,使用者持有私钥,服务器利用配置的公钥验证身份。代码仓库是集中保存代码及其修改历史的管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