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密点错了,全案都错

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的“密点”是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具体信息内容,也是整个商业秘密案件刑事程序启动的起点。2011 年,一审法院认定瞿某某利用调试设备的机会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私自对外出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5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经申诉,2021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22 年 4 月 15 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瞿某某无罪[1]。

本案能够再审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业秘密的密点不清。法院认为,权利人所称商业秘密的具体范畴或内容,是否仅指正在申请的专利技术,还是超过了申请技术的范围?换言之,哪些技术点构成涉案的商业秘密,原审判决、裁定未能查清。

案件虽得到纠正,但这个错误的纠正却用了 10 年。而因密点问题改判无罪的案例并非个例,蒋某辉、武某军案中就因密点的鉴定问题改判无罪[2],汪某平案中新鉴定依据的密点说明形成于行为人离职之后,同样改判无罪[3]。因此,刑事案件中商业密点若没有查清,将会造成案件从根本上错误。

二、密点在实务中长什么样

(一)密点不是一柜子图纸

密点不是法律条文里的词,是办案中形成的行话,是指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具体信息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4]、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密点指的是信息,而不是信息的载体。

权利人在立案时需要向办案机关举证的内容是: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有写清楚了,在刑事案件当中,才能进入后续流程供鉴定比对。

办案中把合格密点要写到的东西叫最小可保护单元,如果笼统写全套技术、核心工艺、客户资源,相当于就是没有写。而前文所举的曲某某案当中,权利人因从头到尾只提供了某方法、某系统的概括性信息,就属于无法提供有效的商业密点。

(二)实务中密点的常见形态

密点指的是信息,却依附在不同的载体上,呈现形式随行业而不同。制造业案件里最多的是图纸和工艺,而软件案件里面则是源代码,销售型企业案件里面多为客户信息。结合生效裁判,可以把常见的形态整理为如下表格信息:

类别

常见密点形态

对应案件或场景

技术信息·图纸参数

具体尺寸、公差配合、装配关系、部件组合

汪某平案的钻机履带行走装置图纸;蒋某辉案的射芯机机构技术

技术信息·工艺配方

温度区间、催化剂配比、加料顺序等工艺条件的特定组合

化工、材料与医药行业高发

技术信息·源代码与算法

代码架构、模型选择的优化顺序、权重排序

软件、互联网企业案件

技术信息·研发过程数据

实验失败记录、中试参数调整轨迹

证明研发过程与秘密来源

经营信息·客户信息

客户的采购习惯、价格底线、交易周期、决策链

厦门李某某案的客户名单

经营信息·商务信息

成本核算模型、投标底价、供应商组合

招投标、报价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类密点容易容易疏漏:一类是研发过程中的失败记录,失败记录对于研发而言仍具有重要价值,竞争对手拿到可以少走几年弯路,照样有商业价值;另一类是公知信息的特定组合,公知信息经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条件的照样不为公众所知悉。

(三)人工智能案件里的新形态

算法类案件的密点更绕,算法本身用公开模型搭的,算不算秘密?深圳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回答了这个问题。涉案推荐算法采用的模型都是公开模型,但权利人通过上万种算法的不断测试,最终确定的模型优选、优化与权重排序,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换来的最优组合,仍旧属于商业秘密[5]。所以,这种算法的优化排序仍属于密点。换句话说,模型虽然是公开的,但模型的选择、组合和权重安排可以是密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把训练代码和近百万张标注图像构成的数据库,认定为了技术秘密的密点[6]。

三、密点的发起、固定与流程

(一)发起:权利人先行提供

密点的提炼和提供,首先是权利人的事情。民事案件里,原告起诉时就需要提供密点清单;刑事案件里,被害单位报案时就应当提交初步密点清单和对应的载体。

2026年6月1日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信息类型在部门规章里面做了细化[7],权利人对照第五条就能完成初步的梳理。

因此,如果权利人不能够提供密点清单,则很难进行刑事立案。

(二)固定密点的三条规矩

固定密点有三个实操方面的要求,违反任何一条,后面的程序都会立不住。第一,载体的支持。密点必须能从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形成的原始载体里还原出来。研发日志、图纸、代码提交记录、实验报告都行,关键是形成时间要早于被指控的行为,严禁权利人事后对着被告的产品回头总结密点,汪某平案就栽在这个地方:密点说明形成于行为人离职三年半以后,检材里还混着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这种密点不能补正,只能排除。

第二,侵权的覆盖:权利人定的密点与嫌疑人、被告人实际接触和使用的信息能够对应上。若无法对应,则同一性的比对无法进行。

第三,信息的尺度要合适:将公知信息纳入其中,密点很难成立;但若信息过碎,又可能不具有商业价值。这也是为什么密点的鉴定需要由专家参与。因此,密点这个难点在实务中经常会以鉴定的形式予以认定。

(三)程序上的时间节点

民事程序上有明确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只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只审理明确的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目前仍未有对应的成文条文。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远高于民事案件,立案之初就应当明确密点内容与范围;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四)鉴定环节的实操流程

密点确定后,接下来就要进入到鉴定的流程当中。密点的成立要具有非公知性。在实务中,鉴定机构需要先受理委托并审核检材,重点看检材形成时间是否早于侵权行为。

由对应领域的专家将权利人的密点初稿重构成可检验的最小单元,再分层检索,先查专利库和行业标准,再查期刊和网络公开源,最后查展会资料与被告主张的公开来源,通不过检索的密点从清单中清除。

对存活的密点再做特征级比对:图纸比参数取值,代码比结构,客户信息比筛选逻辑。核查被告的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抗辩,并最终出具意见。

四、刑事诉讼中三个阶段密点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第一件事是看密点定了没有。只有口头概括的,要求权利人书面固定,书写具体内容、对应载体、形成时间。

密点出了问题要分别处理:模糊密点内容不特定、范围不清楚,处理方式是要求补充固定,补不出来的不应追诉;错误密点则是密点或者检材与在案材料对不上,比如形成时间晚于行为时间、检材混入案外人材料,处理方式是排除。

侦查阶段还要注意密点变更的问题,办案过程中密点的范围发生变化是常事,变更可以,但每一次变更都要书面说明理由。新增的密点需要重新走鉴定程序,新的检材与最初报案扣押的材料需要逐项对应。

(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密点是检察机关要正式审查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 年 4 月份发布的典型案例,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审查做法。

杭州办理的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中,辩方提交证据材料称三个密点均已公开,检察机关要求查新机构重新检索,最终把三个密点改成两个,剔除了能公开获知的信息;广汉办理的胡某某、王某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密点是五个而非九个,还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上海办理的张某等十四人案中,检察机关聘请行业专家逐一筛查比对,固定了四十一项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与同一性[8]。综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密点的数量认定若有争议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三)审判阶段

鉴定意见到了法庭之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尤为关键,辩方质证的第一步是拆解,拆成检材、方法、结论、金额四层分别质证,检材层查鉴定材料与在案证据能否一一对应,方法层查检索范围有没有覆盖使用公开、鉴定人有没有实际测量,结论层查鉴定意见有没有越出委托事项,金额层查损失与密点范围能否对应。林某翔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法院经审查鉴定意见与损失鉴定意见当中密点与损失金额之间的关联关系,剔除了部分损失金额[9]。

审判阶段对密点的变更轨迹也要着重审查,汪某平案中,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密点说明的形成时间、检材均对应不上,据此改判。

对密点变更,现在虽然没有明文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若控方变更密点、更换检材,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结语:AI 与机器人时代密点审查的新变化

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把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与代码明确列入技术信息的范畴,算法和数据作为商业秘密客体在规章层面有了明文依据。

有关人工智能案件密点的争议,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1503 号案中得到了体现。虽然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但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刑事案件中人工智能商业秘密的密点争议也必然会发生。

机器人领域和 AI 领域的发展会让密点形态更加混合,商业竞争越激烈,跳槽、挖角、合作开发中的密点争议就越多,而密点的审查也会变得更细。对企业而言,密点清单要在平时注意建设,过程性证据要合规留痕;对办案机关来说,审查方法将从过去看图纸、比代码,拓展到看训练记录、看迭代日志、看研发周期。

笔者预计,在民事案件当中积累的审查办法,很快会推进到刑事案件的审查方法当中。

注释

  1.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2022年4月15日。

    ↩
  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刑终38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0日。

    ↩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30日。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四款。

    ↩
  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经彭飞荣《论算法作为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载《浙江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引述。

    ↩
  6.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2023)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
  7.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5年1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8.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包括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胡某某及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
  9.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31日。

    ↩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