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2日,检察日报理论版刊发了检察实务与高校研究人员合作撰写的文章,系统梳理了当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面临的《刑法》规制困境并提出了应对方案。文章从定性、查证与追赃挽损三个层面展开,反映了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时积累的实务经验与理论思考。由于文章属于理论探讨而非个案分析,本文仅以其提出的问题框架和解决思路为基础进行评述〔1〕。

定性困境的实质在于行刑衔接与罪名边界

文章指出的第一个困境,即反洗钱法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在上游犯罪范围上的错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制度性问题。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反洗钱法》取消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但《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仍严格限定于毒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特定上游犯罪〔2〕。利用虚拟货币清洗七类犯罪以外其他犯罪所得的,只能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3〕。

这种罪名适用的分流是否构成真正的制度缺陷,笔者的看法与原文略有不同。洗钱罪与掩隐罪之间是特别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两罪在法定刑配置上并无显著差距。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掩隐罪司法解释进一步优化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参见前注〔3〕)。真正的关注点不在于罪名标签的切换,而在于办案机关是否因为上游犯罪类型而机械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原文提出的一案双查思路具有实务价值,即把洗钱线索排查作为审查上游犯罪的必经环节,对独立漂白行为依法追加洗钱罪指控。

对于原文建议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牵头制定办案指南并发布指导性案例,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已有一定基础。2025年8月两高发布的六件掩隐罪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即为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形,法院以掩隐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这一案例为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定性提供了直接参照。

证据规则创新的必要性已获广泛共识

原文提出的第二项困境,即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跨境特性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系统性挑战,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最为集中的领域。原文建议确立区块链数据自我鉴真原则,即将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向质疑方转移。这一思路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方向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

原文建议的阶梯式证明标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原文明确提出,存在三类情形时可推定行为人具有洗钱故意,除非其提出合理反证:一是使用混币器、隐私币等专门用于隐匿交易的工具,二是以明显不合常理的价格或方式快速处置大额虚拟货币,三是使用与本人公开身份毫无关联且无法说明来源的匿名钱包进行高频、大额交易〔1〕。这一推定思路在两高掩隐罪典型案例中已有端倪,该案例中法院综合考察了被告人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按比例收取提成、资金快速转移等客观行为,认定其主观明知〔4〕。原文提出的上述三类推定情形,实际上是对司法实践中已有经验的理论提炼,具有操作指引价值。但原文进一步提出的以片段证据勾勒完整链条的方法需要特别谨慎对待。在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下,间接证据链条的闭合程度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因为证明困难而降低证明门槛。推定规则的适用同样需要设置合理的反驳机制,保障被告人提出反证的权利。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问题,原文的建议方向正确但实施路径尚需法律层面的授权。目前《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将其扩展至区块链数据实时监控领域,需要立法层面的明确授权而非仅依靠办案指南。

追赃挽损的制度突破已从地方探索走向规范化

原文提出的第三项困境在过去一年间出现了实质性的制度突破。202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签署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合作框架协议,构建了公安机关委托、北交所选定第三方检测移交、通过中国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外管局审批结汇后转入公安专户的全链条处置机制〔6〕。这一模式已在顺义分局案件中完成首次应用,为全国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参照。

原文建议的国家级涉案虚拟货币托管与处置平台,与北京模式的方向高度吻合。深圳福田区此前建立的司法跨部门涉案财物共管平台则为办管分离提供了管理层面的经验,其采用的“财物静止、信息流转”模式旨在解决虚拟货币扣押保管难的问题〔5〕。在跨境协作方面,原文提出的司法协作链构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当前更为现实的工作重点是将北京模式推广至更多地区,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签署双边或多边的专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对于原文建议的动态估值专家委员会,北京模式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变现价格、要求服务机构预缴百分之一百一十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处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已在定价公允性和程序合规性方面提供了替代方案,但全国统一的司法估价标准尚未形成。

对相关技术企业而言,应先核对所从事业务是否被允许开展,再根据实际业务与适用监管规则设置反洗钱、异常交易识别和证据保存流程。发现可疑活动时,应依适用规则及时报告并保全材料。原稿提出的内部响应时间只能作为管理建议,不能代替法定报告主体、期限与程序。

注释

〔1〕《体系化破解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刑法规制困境》,载《检察日报》理论版2026年7月1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4〕“两高”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三名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25日发布。

〔5〕《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载《人民法院报》2025年6月18日第2版。

〔6〕“半两财经:境内外联合——虚拟货币处置有了‘北京模式’”,2025年6月15日,原始来源:首都公安法制“法青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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