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年7月启动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列为打击重点。中央表述列举八类,山东等地公安机关征集线索时扩展为十类,两份清单的共同点在于所列行为均寄生于特定的经营性行业。本文不按犯罪类型而按行业展开,梳理网络放贷与助贷、委外催收、代理维权与反催收、舆情与网络公关、直播与网络交友、电商与职业索赔、线上引流的线下消费、劳务与招聘八个行业的异化路径,逐一呈现其对应的官方类型、既有裁判的定性选择与入恶临界点。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争议核心不在手段本身,软暴力手段多数止步于一般违法,决定定性的是组织化程度与危害性特征两项。控方力求穿透合法外观,辩方力求守住业务边界,胜负取决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的证据认定,而不取决于单笔行为的性质判断。

关键词:涉网黑恶势力;扫黑除恶;行业领域;恶势力认定;非法控制

引言

2026年8月2日,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答记者问,明确此次专项斗争自2026年7月开始、为期一年,任务之一是整治规范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乱象,打击重点包括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①中央文本列举的是八类,部分省级公安机关随后公开征集线索时使用十类的表述,山东省公安厅2026年8月5日发布的清单即为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务工敲诈、碰瓷敲诈、强迫消费、色情敲诈、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与网络暴力。②两份清单措辞有别而指向一致,所列行为无一游离于经营活动之外。

非法催收依附于委外催收行业,非法放贷依附于网络放贷与助贷行业,舆情敲诈依附于自媒体与网络公关行业,恶意索赔依附于电商与消费维权,劳务碰瓷依附于劳务招聘。这些行业都有营业执照、服务合同与平台资质,多数从业者按月领薪、按业绩提成。此类案件的第一道难题,判断一家正常注册、正常纳税的公司在什么节点上转化为违法犯罪组织。中央政法委在同一份答记者问中强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这句话的分量,在行业形态的案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本文按行业而非按罪名展开,先交代行业视角的规范依据,再分组梳理八个行业的异化路径与既有裁判的定性选择,进而归纳三项特征的审查要点,最后落到辩护与合规的共同边界。所援引的判例,均取自生效裁判以及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

一、行业视角的规范依据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行业领域表述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将恶势力组织界定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③行业领域与区域并列,是恶势力认定的空间要件之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中同样使用了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这一表述。规范文本本身即为按行业观察黑恶犯罪提供了依据。

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这两款把网络空间与软暴力手段一并纳入有组织犯罪的评价范围,构成涉网黑恶案件的基础条文。《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对软暴力作了同样表述。④

区域要件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存在困难。线上经营没有物理边界,危害行为发生地高度分散,行业领域这一要件因此具有替代功能。一家催收公司的滋扰对象可能分布在二十个省份,却集中于消费金融这一个行业,认定其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影响,比认定其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更贴近事实。

(二)从山东清单看具体行业类型

山东清单把中央表述中的非法放贷具体化为网络套路贷,把非法催收具体化为软暴力催收,把劳务碰瓷拆分为务工敲诈与碰瓷敲诈,并增列网络暴力一类。清单越具体,行业指向越清晰。前引山东清单对务工敲诈的描述,是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遭到拒绝后再以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手段或者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这段描述已经是一份完整的行业异化说明书。

清单之外还有一类行为未列入明文,却与金融黑灰产深度绑定,即代理维权与反催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已有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⑤

(三)从行为类型回归行业经营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及相关规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和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⑥该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就四项特征在网络环境下的认定作了细化,是目前处理涉网黑恶案件最直接的规范依据。

该意见第十三条要求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评估集中度的前提是先确定行为落在哪个行业。辩护人若不先厘清所涉行业的正常业务形态,便无从主张涉案行为仍在业务边界之内。

以下三部分按金融、内容与消费用工三组展开,每个行业依次呈现正常业务形态、异化形态、对应的官方类型、既有裁判的定性选择与入恶临界点。部分行业尚无以黑恶势力定性的生效判决,相关部分只呈现个罪判例,笔者不作超出裁判文书的推断。

二、金融链条上的三个行业

(一)网络放贷与助贷

助贷的正常形态是借款人与资金方之间的撮合服务,中介收取服务费。异化路径有二,一是中介本身变为实际放贷人,二是以服务费名义收取变相利息。当中介同时掌握放贷、虚增债务与催收三个环节,套路贷的完整链条即告形成,对应非法放贷与网络套路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界定,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⑦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未经登记注册成立网络放贷工作室,分工负责审核、放款与催收,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等名义非法占有财物,并以电话轰炸方式索债,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⑧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认定路径基本一致。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行为人依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机构长期放贷,讨债手段包含喷辣椒水、非法拘禁与打砸财物,法院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行为人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委托公证,再利用公证书处置房产,被害人多为老年人,涉及七十套房屋,法院同样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⑪

四则判例显示,同为网络放贷,定性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分野取决于两项事实。第一项是暴力手段是否出现,纯软暴力索债的案件停留在恶势力层级,出现殴打、拘禁、毁财的案件进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查范围。第二项是对特定人群或者特定领域是否形成可辨识的控制,处置七十套房产、致使多名老年人失去居所,与向数百名借款人收取虚高费用,在危害性特征上分属两个量级。辩护的着力点在于将涉案行为限定在虚增费用与电话催收的范围内,避免办案机关将其评价为对借贷行业秩序的控制。

(二)委外催收

委外催收的正常形态是持牌机构将逾期资产的催收环节对外进行外包,受托方按回款率取得保酬。异化形态集中在滋扰对象与滋扰强度两个维度,电话轰炸、爆通讯录、编辑发送债务人图像与上门贴靠守候,对应清单中的非法催收与软暴力催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提供了独立的评价路径。笔者曾就催收公司构成软暴力恶势力的具体情形与涉软暴力黑恶犯罪的罪名另撰专文,本节仅就行业定位作提示性归纳。⑫

催收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软暴力手段应用最成熟的行业,同时也是最容易整体拔高的行业。一家催收公司通常具备部门设置、层级分工与业绩考核,这些管理要素在组织特征的审查中极易直接充当认定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⑬催收公司收取佣金,单纯牟利这一项天然满足,争点因此集中于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区分催收违法与催收入恶,最具操作性的要素是滋扰范围是否溢出债务人自身及担保人。滋扰限于债务关系当事人的,侵害的是特定人的安宁;滋扰遍历通讯录、波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的,才进入破坏社会秩序的评价范围。辩护人应当在阅卷阶段完成通话记录的频次、时段与对象统计,逐起比对实施人员名单,据以主张部分行为不构成为非作恶,部分人员适用恶势力意见关于临时雇佣、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不认定为组织成员的排除规则。

(三)代理维权与反催收

代理维权的正常形态是消费者委托专业人士主张权利,包括法律咨询、投诉代理与诉讼代理。异化形态是招募债务人或者投保人,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通过批量投诉、缠访闹访向金融机构施压,从超额退赔中抽取佣金。这一形态未列入中央八类清单,实务定性以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为主。前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行为人以全额退保为诱饵招揽投保人,杜撰、虚增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的违规情节,向监管部门反复投诉,并教唆投保人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迫使保险公司及业务员在现金价值之外额外给付保费总额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补偿款,从中抽成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

区分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三项事实。投诉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第一项。该案明确指出,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恶意投诉的,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正当基础,是第二项。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经营著作权登记代理及维权业务,明知客户对涉案花型不享有著作权,仍指使工作人员编写创作思路、提前创作日期、代签保证书,帮助客户完成登记后再以维权名义向经营户索赔,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⑭收费与服务是否具有对应关系,是第三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在无真实投保意愿的情况下虚假投保、随后恶意退保以骗取保险佣金,法院同样认定构成诈骗罪。⑮

这一行业目前尚无以恶势力定性的生效判决进入公开数据库,笔者检索所及的案件均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单独评价。原因可能在于,代理维权的施压对象是金融机构而非自然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特征难以成立。笔者认为,若严格遵循恶势力意见第五条的文义,单纯针对机构索取超额赔付的行为,仍应在个罪评价层面。

三、内容与流量行业的两个方向

(一)舆情与网络公关

网络公关的正常形态是品牌口碑管理与合规的信息发布。异化形态是以发布或者不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财物,对应中央清单与山东清单共有的舆情敲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确认,行为人发布、删除的网络信息本身是否真实,不影响行为定性,行为人以传媒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的形式,所收取的合作费、公关费应当计入敲诈勒索数额。⑰

这一行业是目前唯一有权威案例明确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内容行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中,行为人注册传媒公司并接手经营不具备新闻采编发布资质的自媒体平台,陆续招募人员、分配部门、明确分工,指使人员搜集负面信息,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九十一起、涉案二百七十九万余元,另以曝光负面新闻相威胁强迫六家单位购买煤炭、拓印纸并接受宣传服务、涉案八百四十五万余元,检察机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⑱

检察机关在组织特征上认定其以公司为形式、长期多次实施犯罪、有明确层级分工,在行为特征上认定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软暴力方式,在危害性特征上认定其在多个行业为非作恶。三项之中,线上线下相结合是与纯线上案件最重要的区别。同一案例中,检察机关对实习两三个月的文字编辑因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为公司形态案件中的低层级人员提供了直接参照。与之相对,两高发布的多起有偿删帖类典型案例,行为人虽已形成分工,仍仅以敲诈勒索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评价。⑲

(二)直播与网络交友

直播与网络交友的正常形态是内容生产、打赏与社交撮合。异化形态有三,色情直播与淫秽表演的组织、以虚假人设诱导打赏的诈骗、诱导裸聊后录制视频实施的敲诈,分别对应中央清单中的色情敲诈与裸聊敲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确认,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在线色情直播应当认定为表演,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向平台创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以及主播招募、管理等方向延伸。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传媒公司招募男运营与女主播,由男运营冒充女主播添加被害人微信,以虚假网恋方式诱导打赏,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主播直播间的全部打赏金额均计入诈骗数额。㉑

裸聊敲诈是这一组行业中入恶门槛最低的类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四名行为人伪装女性微信账号诱使被害人视频裸聊,随后以发布视频相威胁勒索二十余名被害人共计七十余万元,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㉒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跨境裸聊敲诈案,犯罪集团设后勤部、后台组、二十九个裸聊敲诈组、七个杀猪盘组以及五个提供技术支撑和支付结算的团伙,敲诈金额高达一点二亿元,检察机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㉓

四、消费与用工场景中的三个行业

(一)电商与职业索赔

职业索赔的正常形态是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包括退款、赔偿与投诉举报。异化形态是虚构或者制造质量问题后以投诉、曝光相要挟索取赔偿,对应中央清单与山东清单共有的恶意索赔。

个人单独实施的,仅以敲诈勒索罪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在多个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向四家餐饮店铺索要三千一百六十九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㉔规模扩大但仍属家庭式作案的,定性不变。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中,三名行为人向购买的食品中放置苍蝇、烟头与塑料壳并涂抹生产日期,对全国两千余家食品生产厂家实施敲诈,索得一百二十余万元、四十八万余元与五十万余元,法院仍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未作黑恶定性。㉕人数达到三人以上、长期纠集、在同类经营场所反复作案的,进入恶势力评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四名行为人以职业打假为名,采取藏匿商品、威胁超市工作人员的方式索取财物,参与金额仅三千四百余元与二千四百余元,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其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在不同超市实施类似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㉖

三千四百元与一百二十万元之间的定性倒挂,恰恰说明入恶与否不取决于数额。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行为人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组织行业联盟,通过恶意举报、威胁等方式迫使多名餐饮消毒行业经营者加入联盟并按月缴纳管理费共计一百零九万余元,同时安装定位器跟踪、拦截被害人车辆,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㉗从个人索赔到家庭作案,再到长期纠集,最后到公司化的行业联盟,四则判例构成一条完整的升级链条。真正的临界点出现在第三级长期纠集,即成员固定、二年内多次实施、在同一类经营场所反复作案。

(二)线上引流的线下消费

强迫消费列入中央八类清单,其行业载体是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与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特征是线上引流、线下收割。异化形态有二,一是以虚构低价、夸大效果诱骗到店后强迫购买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二是以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方式迫使付款。定性上,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被害人自始不知交易真相的,认定为诈骗罪;以威胁为主要手段、被害人明知交易不利仍在压力下接受的,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酒托案件,行为人通过安排酒吧女以交友、聊天之名将被害人约至指定消费场所,再以低廉酒水冠以高档价目欺骗被害人高额消费,表面上是经营性行为,实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性质上属于诈骗。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在多个歌厅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诱骗被害人到店,以提供陪侍服务为由索取高额费用,对拒绝支付的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法院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纠集多名成员以欺骗和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不公平交易,涉案一百六十余万元,法院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㉚

这一行业入恶的临界点与前述电商索赔相似,仍在于人员的固定性与作案的反复性。区别在于,线下场景天然具备区域集中性,同一家门店反复发生的强迫消费,在危害性特征的认定上比纯线上行为容易得多。对于经营主体而言,合规的核心在于价目公示与离店自由两项,前者阻断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要件,后者阻断强迫交易罪的威胁要件。

(三)劳务与招聘

劳务碰瓷列入中央八类清单,山东清单将其细分为务工敲诈与碰瓷敲诈。正常形态是招工与用工,异化形态是以务工为名进入工地或者企业,制造劳务纠纷后索要各类费用,遭到拒绝后以滋扰闹事、堵门阻工、投诉举报施压。这一行业的裁判材料相对集中,且已有明确的恶势力认定。

天津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网罗无业人员到多地建筑工地,故意隐瞒身份假意应聘,提出特殊要求迫使企业拒绝用工,再以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三十八起、涉案三十六万余元,法院对五十二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并认定形成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纠集十余人在多地工地假意入职,以辱骂、围堵、滋扰、威胁等方式聚众闹事、影响施工,再以赔偿误工费等名义索财,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数十起、获利超百万元,法院判处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㉜

罪名竞合在这一行业表现得较为特殊。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确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资为目的,上交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后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欺骗仲裁机构与法院间接占有财物的,属于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定罪;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㉝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在于区分真实劳资纠纷与碰瓷敲诈,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真实的务工意愿、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所主张的费用是否有事实基础、同一行为人是否在短期内于多个用工主体处重复作案。

五、入恶临界点的三项审查

(一)组织特征的区分功能

依前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要从违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组织形成后是否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综合判断;组织成员之间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这一规定解除了传统认定中对成员相互熟识的隐含要求,涉网案件的组织特征因此更容易成立。

问题随之而来。部门设置、层级分工、岗前培训与业绩考核,是任何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都具备的管理要素。若这些要素本身即可满足组织特征,该要件便丧失了区分犯罪组织与合法企业的功能。有学者指出,由于犯罪的有组织性是所有犯罪集团的共同特征,组织性已经失去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功能。㉞在行业形态的案件中,这一意见尤其值得重视。

可操作的区分方法是审查违法犯罪的起因与目的。公司设立时即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特征直接成立;公司先有合法业务、后因业绩压力放任手段越界的,组织特征需要另行证明。辩护人应当调取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业务规划与初期合同,证明违法手段的出现晚于公司设立且非公司设立的目的。

(二)行为特征中的为非作恶

依前引意见第十二条,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后半句是防止拔高的关键条款,也是纯线上行业最重要的辩护依据。

指导案例186号对行为特征的表述可作反向参照。该案裁判要点指出,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㉟软暴力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是行为特征成立的实质要求。纯线上经营的公司,其成员与被害人从未谋面,转化的现实可能性难以证明。

前述跨境裸聊敲诈案在这一点上给出了最清晰的操作规则。检察机关认定,集团对内部员工实施的非法拘禁、殴打属于控制管理内部成员的组织特征表现,而非对外的行为特征。这一区分对催收、助贷等公司化行业同样适用。公司对员工的罚款、体罚、限制离职,反映的是内部管理的严苛程度,不能直接充当对外为非作恶的证据。辩护人在阅卷时应当将暴力事实按对内与对外分类整理,避免二者混同评价。

(三)网络空间的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

依前引意见第十三条,对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较分散,但涉案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一条实际上以重大影响替换了非法控制,降低了空间要件的证明难度。

替换之后,重大影响本身的边界成为新的争点。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列举了八项可认定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等。㊱这八项均要求影响作用于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秩序,而不仅仅体现为被害人数量与涉案金额的累加。

跨境裸聊敲诈案被害人遍布全国、涉案一点二亿元,检察机关仍认定其影响较为隐蔽、单一,理由是行为针对被害人自身的名誉顾虑实施,除个别家属接到过告知电话外,未对周边亲朋形成频繁滋扰。笔者认为被害人数量与涉案金额不能直接换算为重大影响,影响是否外溢至被害人之外的社会关系,才是危害性特征的实质判断标准。

六、辩护与合规的共同边界

(一)合法外观下的实质审查

控方穿透合法外观的常用路径有三,审查公司设立目的、审查收费与服务的对应关系、审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前述有偿删帖案确认,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形式。前述舆情敲诈典型案例确认,判断行为构成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应当审查相对方是否有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服务对价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另一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例进一步要求,对舆情服务协议的性质应当作实质审查,着重考察行为人有无实施威胁行为、服务协议是否实质履行、服务事项是否有客观需求和等价性。㊲

辩方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应的证据。公司设立目的方面,需要提供设立时的经营规划与早期合规业务的合同流水。收费对应关系方面,需要提供服务定价的行业参照与成果交付记录。协议履行方面,需要提供实际交付的工作成果,例如舆情监测报告或者催收记录。这三类证据在正常经营的公司中本应存在,其缺失本身就是异化的征兆。

从合规角度,催收公司应当建立通话录音的全量留存与质检抽查,重点管控滋扰对象是否溢出债务人自身及担保人。助贷机构应当将服务费与利息的界限写入合同并在放款前书面告知。舆情服务机构应当保留每一笔服务的需求来源与交付成果,避免出现先发布负面信息、后承接删帖业务的时间顺序。代理维权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并留痕。

(二)成员范围与责任分层

行业形态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成员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量刑的整体基调。前述跨境裸聊敲诈案中,对于小组长层级以上人员,一般参与时间较长且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原则上认定为组织成员;对于业务员等普通组员,根据参与时间、有无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有无拉人入伙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参与时间明显较短且无法查实个人具体数额的,可不作犯罪处理。该案近千名涉案人员中,最终认定为涉恶组织成员的为七十六名。该案为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依前引恶势力意见第六条,对仅因临时的雇佣关系、受人利用或者受人蒙蔽而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这一规则与前述典型案例的标准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低层级从业人员的出罪或者减轻依据。前述舆情敲诈案对实习两三个月的文字编辑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这一规则在公司形态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辩护人可以据此建立递进论证。首要主张是当事人不属于组织成员,依据为入职时间短、参与次数少、无管理职务、获利数额小。退而主张当事人系从犯,依据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再退而就犯罪数额提出限缩,依据是各小组之间相互关联性弱、独立性较强的,应当责任自负,仅对个人参与实施的数额承担责任。三项主张依次递进,即使在先的一项未获采纳,在后的一项仍有独立价值。

结语

八个行业,八条异化路径,手段层面的越界在这些行业中普遍存在,软暴力的成立通常难以正面否定,真正决定处理基调的是组织化程度与危害性特征。纯线上实施且不具有为非作恶特征的,一般不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认定;影响未外溢至被害人之外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特征难以成立;对内的暴力管理不能充当对外的行为特征;被害人数量与涉案金额不能直接换算为重大影响。

这些规则的共同取向是涉黑涉恶认定的司法审慎。恶势力意见第二条要求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此次专项斗争重申的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对于身处清单所列行业的经营主体,风险的可预见性已经具备,剩下的工作是把业务边界固化为可以举证的书面材料。对于辩护人,争点应当从手段定性移向组织认定,在合法外观与犯罪组织之间那条并不模糊的界线上逐项核对证据。行业乱象需要整治,整治的准确与否,取决于能否在纷繁的经营形态中辨认出那条界线的确切位置。

注释

① 参见《坚定不移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新华社2026年8月2日。

② 参见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集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线索的公告》,2026年8月5日发布。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1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④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公安部2022年8月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五条。

⑤ 参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⑥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印发,现行有效,第九条。

⑦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

⑧ 参见(2019)甘0402刑初333号,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

⑨ 参见(2019)浙02刑终74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0日;(2020)沪02刑终119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⑩ 参见(2019)陕01刑终349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

⑪ 参见(2020)京刑终7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6日。

⑫ 参见徐伟《催收公司在何种情形下构成软暴力恶势力》《涉软暴力黑恶犯罪的罪名与辩护要点》,两文均系笔者此前关于催收行业涉恶定性的专门研究。

⑬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法发〔2019〕10号,2019年2月28日印发,现行有效,第五条。

⑭ 参见(2022)浙06刑终258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3日。

⑮ 参见(2021)沪01刑终54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六条。

⑰ 参见(2024)渝0102刑初72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11日。

⑱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年6月24日。

⑲ 参见(2024)浙0192民初367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年7月4日。该案系检察机关就操纵网络水军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有偿删帖部分已由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⑳ 参见(2022)吉03刑终142号,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㉑ 参见(2025)豫0182刑初737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7日。

㉒ 参见(2019)沪0120刑初64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㉓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㉔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㉕ 参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㉖ 参见(2019)沪0116刑初311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

㉗ 参见(2018)沪0118刑初157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7日。

㉘ 参见(2014)二中刑终字第417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

㉙ 参见(2017)京0106刑初1264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

㉚ 参见(2020)沪02刑终101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㉛ 参见《天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㉜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1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之一。

㉝ 参见(2017)浙03刑终字1913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㉞ 参见李学良《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阶层逻辑的适用》,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第42页。

㉟ 参见指导案例186号,(2018)苏05刑终1055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7日。

㊱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法发〔2018〕1号,2018年1月16日印发,现行有效,第十一条。

㊲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之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年6月17日。

本文为作者实务研究,保留稿件修订时的论述与引用。